1、附件 1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学位2014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学位20144 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 ) ,经研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于 2014 年2019 年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1.2008 年以前(含 2008 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2.2011 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3.2011 年
2、2012 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 年) 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4.2009 年以后批准的其它新增学位授权点(不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其评估工作按项目批复文件执行)须进行专项评估。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二、评估安排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其中 2014 年2018 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19 年为随机抽评阶段。(一)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1.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自主组织实施。2.学位授予单位参考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 (附件 1)
3、 ,研究制订本单位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评估工作方案应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3.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统筹考虑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评估方式可以是国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4.自我评估的标准和内容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评估内容要突出人才培养,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4、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5.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本单位发展目标,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学位授权点。6.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完成后,参照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附件 2) ,按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 3)的要求,编写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 (附件 4) 。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应于 2018 年 11 月30 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7.自我评估材料和专家评议
5、意见由各学位授予单位归档保存,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取。(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1.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2.随机抽评以自我评估为基础,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评价材料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从学位授予单位直接调取自我评估材料。3.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的
6、抽评结果和处理意见,请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自我评估和随机抽评的基础上,撰写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发展报告。三、结果处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附件:1.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2.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3.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4.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1
7、4 年 6 月 26 日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学位20144 号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为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做好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制订本指南。一、评估内容自我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根据本单位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从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真实、准确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二、组织方式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自我评估组织协调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本单位学位授权点数量、学科结构和院系设置等情况,统筹规划评估工作,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应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
8、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内容。三、评估方式评估方式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可以是国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1.专家聘请。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主确定的评估方式,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人数不少于 5 人。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开展国际评估,选聘专家应是本学科领域国际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境外专家。2.专家沟通。学位授予单位应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单位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3.材料组
9、织。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最终确定的评估安排和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应提前发送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4专家评估。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四、评估结果学位授予单位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确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提出学位授权点调整意见。五、改进提升方案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各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
10、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六、总结报告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撰写提纲和抽评要素,编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并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用于随机抽评。七、其他1.合理安排评估进程。自我评估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学位授权点数量,统筹考虑评估工作安排。可采用先试点,再逐步开展的方式,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评估办法,确保评估工作有序进行。2.确保评估取得实效。学位授予单位应加强评估过程管理,明确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确保自我评估达到预期目标。3.严格
11、遵守评估纪律。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明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保证自我评估公平公正。对违反评估纪律和材料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主要内容1.1 培养目标本学位点培养研究生的目标定位。1 目标与标准1.2 学位标准本学位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基本标准。2.1 培养方向本学位点的主要培养方向简介。2.2 师资队伍各培养方向带头人、主要师资队伍情况。2.3 科学研究本学位点已完成的主要科研项目以及部分在研项目的情况。2 基本条件2.4 教学科研支撑本学位点支撑研究生学习、科研的平台情况。2.5 奖助体系本学位点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制度建设、奖助水平、覆盖
12、面等情况。3.1 招生选拔学位授权点研究生报考数量、录取比例、录取人数、生源结构情况,以及为保证生源质量采取的措施。3.2 课程教学本学位点开设的核心课程及主讲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和持续改进机制。3.3 导师指导导师队伍的选聘、培训、考核情况。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制度要求和执行情况。3.4 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研究生参与学术训练的情况,专业学位研究生参与实践教学的情况,包括制度保证、经费支持等。3.5 学术交流研究生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的基本情况。3 人才培养3.6 分流淘汰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分流情况,提供研究生分流淘汰相关数据。3.7 论文质量本学位点学位论文在各类论文抽检、评审中的情况和论文质量分析。3.8 学风教育本学位点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情况,学术不端行为处罚情况。3.9 管理服务研究生权益保障制度建立情况,在学研究生学习满意度调查情况。3.10 就业发展本学位点毕业研究生的就业率、就业去向分析,用人单位意见反馈和毕业生发展质量调查情况。注:本抽评要素仅供随机抽评使用,是教育行政部门评价学位授权点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