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物 业 租 赁 合 同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桥兴大道 11 号联系电话:34519218、34519628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现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范围1.1 本次出租物业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 59 号 商铺 (下称 “该物业”),建筑面积约为 (此面积属于房地权证编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 0210249889 号中的一部分), 规划用途为商铺。1.2 该物业租赁范围详见广州产
2、权交易所关于该物业的公告。1.3 对于该物业现有属于甲方的设施,甲方不承诺也不保证这些配套设施能否符合乙方的具体使用功能和不时变化的环保和安全规范。乙方承租后,如这 些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其使用需要或这些配套设- 2 -施因根据乙方具体的使用功能而不符合有关规范(特别是消防规范)的,概由乙方自行和自费配置,且在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违约被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所增加的水、电负荷及增加的配套设施均无偿归甲方所有。二、用途2.1 该物业的现状可作商业,或符合其登记用途的行业。不能经营饮食(无烟饮食除外)、歌舞厅、旅业、私人会所、厂房、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仓储及其他污染大、噪音大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行业
3、。具体 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关于该物业的公告。在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该物业的租赁用途不得变更。三、物业的交付3.1 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已知悉并确认该物业之现状。乙方依约足额缴纳租赁及水、电费保证金之日,即视为甲方将该物业及设施按现状(原承租方拆除相关设施设备后退场之现状)完成交付之日,双方无需另行办理其他交付手续。3.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物业交付后的损、毁、灭、失等风险均全部转由乙方承担。四、关于设施改造4.1 对现有设施的任何改造,如按规定需要申报审批的,乙方均必须向相关部门申报并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施工,乙方并且必须雇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4.2 乙方
4、所实施的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如按规定需要经政府有- 3 -关职能部门查验的,均须在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3 对该物业及其配套设施和基本经营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责任和资金均由乙方承担,并须于整改期满后 30 日内将更新改造情况及有关查验合格证件书面报甲方备案,且须无条件接受甲方不定期的检查。4.4 在更新改造过程中,乙方如需以新设施替代现有设施的,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将被替代的设施设备清单及设计图纸,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被替代的设施属乙方所有,而新设施及入墙入地的固定装修则属甲方所有。如租赁期满或本合同因乙方过错而被撤销、提前解除或认定为无效的,乙方均不得拆除,且甲方将不给予任何补偿
5、。4.5 乙方在实施更新改造期间,须制定专项安全制度,并采取符合规范的安全措施,防范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且乙方须确保不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4.6 租赁物业内甲方的原有设备(如空调、电梯等)如乙方需拆除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按要求进行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处理造成甲方原有设备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4.7 乙方对承租物业进行的任何装修或改造,须提前 15 天通知甲方并提供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公司盖章的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给甲方审核、 备案,乙方未取得甲方审核同意的不得施工。且相关装修或改造如按规定需在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审批
6、或许可后才能施工的,- 4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相关手续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办理和承担,乙方并须将相关批准或许可文件移交给甲方备案后才能施工。乙方所实施的任何装修或改造,如按规定需在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后才能使用的,相关手续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办理和承担,乙方并须将相关验收文件移交给甲方备案后才能使用。五、租赁期限5.1 以本合同生效为前提,该物业的租赁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如乙方在承租期间遵守合同约定无出现拖欠租金、拖欠费用、不配合甲方安全检查及违约等情况,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六、租金、管理费及交付方式6.1
7、 首年内租金标准为 元 /平 方 米 /月 ;月租金从承租期第三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递增 5% ,即各年的每月租金分 别为:6.2 乙方必须于每月的 15 号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租金,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开具合法的发票给乙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银行账户信月租金额(人民币)(含税)租 赁 期 限小写(元) 大写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5 -息如下: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市桥光明支行户 名: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账 号:9495110010000464
8、99七、租赁及水、电费保证金7.1 租赁及水、电费保证金(简称“保证金 ”):人民币 元(¥ 元) (3 个月租金金额)。7.2 特别声明:乙方必须妥善保管保证金收据,如遗失任何保证金收据正本,甲方有权不予退回保证金。7.3 租赁期满,乙方已付清租金、水费、 电费、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甲乙双方已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将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回给乙方。7.4 租赁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令本合同被解除的,甲方须于本合同解除、双方已完成移交手续且乙方已付清租金、水费、电费、违约金、赔偿 金等费用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回给乙方。7.4.1 由于房屋或房屋所
9、附着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或收回的,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收回的。7.4.2 由于城市规划的变化、调整,政府决定拆除或改建、扩建房屋的。(注:当第 7.4.1 条和第 7.4.2 条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在接到政府书面通知后三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 30 天免收租金的搬迁时间。- 6 -)7.4.3 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地质变化或具有法律效力地确定非因乙方负有责任的灾害令建筑物塌毁或被有效鉴定成为危房必须拆除的。7.5 如乙方违约或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取相应欠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因乙方与第三方纠纷导致甲方对外做出赔付、垫付的费用,且乙方须于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相关
10、保证金的差额,否则,乙方须按照逾期支付租金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8.1 甲方保证其有权利与乙方订立本合同。8.2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经营管理。8.3 甲方有权依约向乙方收取租金,收取因乙方欠交费用被相关机构停水、停电而甲方为开通而先行支付的水费、电费及其滞纳金和利息及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所发生的违约金。8.4 甲方有权对该物业进行安全检查,但须事前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派员陪同下进行。8.5 对乙方申办经营证照提供该物业租赁状态证明方面的配合。8.6 依本合同第 9.5 条约定承担该物业基础和结构的修缮责任。九、除招租方案对乙方的要求外,乙方还须履行以下义务:9.1
11、 乙方必须按国家和相关部门要求,申报办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不得无证违法经营,不得利用该物业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所禁- 7 -止的一切活动,不得利用该物业从事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品、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品)行业的经营、存贮及临时堆放。乙方须自行管理该物业。如有违反有关规定,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物业。9.2 不得擅自改变该物业的租赁用途。9.3 对该物业的消防安全和公众安全负全责,乙方必须经常检查该物业特别是房屋基础和结构及其配套设施的状况,以利及时发现和
12、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乙方并须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甲方报告。 9.4 负责对所有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并承担一切费用,乙方必须聘请具有资格和良好信誉的单位对所有设施(特别是消防设施)进 行维修保养以令设施始终保持可正常运 转的状态。9.5 房屋中的非结构性修缮以及因更新改造对该物业的基础和结构造成损害的全部修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如该物业出现结构性变损的,则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和判断( 鉴定费用由双方各负责 50%,但如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负责 全部鉴定费用),如鉴定结论认为责任在于乙方的,则由乙方承担修缮责任和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的,则各自按责任的比例承担。9.6 必
13、须正当使用且确保任何第三者正当使用该物业,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坏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的责任。9.7 负责缴交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营运税项等- 8 -所有税费及承担在更新改造期间对外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且乙方必须确保该物业不因此而被查封。9.8 承担因不正当使用该物业或管理不善而造成任何事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9.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物业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任何第三者。如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每间人民币 壹万元整(¥10,000.00 元) ,转租由乙方与第三方签订转租协议,相关 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等由乙方与第三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甲乙双方按照本
14、合同约定继续履行。9.10 乙方不得改变、拆除或损害物业主体结构,对非承重的墙体、地面等乙方需进行改变或拆建的,乙方应取得甲方同意并按甲方要求缴纳装修保证金后方可进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十、甲方的违约责任10.1 如甲方非因乙方违约或本合同约定的原因无故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一、乙方的违约责任11.1 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须按所欠租金总额的 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 30 天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退回;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5、。11.2 无故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破产、注销登记而令本合同提- 9 -前解除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1.3 违反本合同第 9.10 条约定的,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乙方并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消除影响或恢复原状并承担所有费用,乙方如损坏该物业的结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退回;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1.4 甲方发现乙方在参与竞争时所提交的文件虚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退回;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
16、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1.5 如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义务以及招租方案中规定的属于承租方的义务, 经甲方书面通知三次仍未纠正或因此被执法机关、政府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效力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退回;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二、补偿12.1 租赁期间,如出现本合同第 7.4.1 条或第 7.4.2 条情形的,有关单位所支付的属于该物业以及租赁损失的补偿款属甲方所有,属于补偿乙方投资损失或营运损失的补偿款属乙方所有。 十三、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或变更13.1 租赁期间,甲方有可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的要求变更名称或变更由
17、第三者代替甲方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但本合同的- 10 -全部条款不变。如果该情形出现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且不属甲方违约,届时将由甲方、新的出租方共同与乙方签订变更出租方的补充合同。13.2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如乙方确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经营的,乙方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如经甲方审批同意的,在合同解除前甲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商铺租金市值进行评估并公开招租,经公开招租确定新承租方后,乙方在无拖欠租金、费用或其他违约情况下,甲方与乙方可解除本合同,但乙方须承担甲方因公开招租(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用、挂牌费用等)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并且甲方有权
18、没收保证金。13.3 任何一方因上述变更而需要对方提供相关配合所发生的公证费、登记费 、印花税等一切税费均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十四、解除合同后的移交14.1 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解除,乙方均须将该物业及原属于甲方的配套设施完好地并可正常使用地移交回甲方。14.2 对于由乙方投入的属于新增(而非替代本合同附件三所载设施设备的)入 墙、入地、入天花的 设施,如本合同是基于租 赁期满或因乙方违约而被提前解除的,均无偿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及故意毁坏。其他属于乙方的资产,乙方应按时搬走,且必须将以该物业地址登记办理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迁出或注销。若中途解除本合同的,亦按本条约定执行。14.3 除本合同第 7.4.1 条和第 7.4.2 条的情形外,其他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