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请校外专家为本科生授课相关费用报销流程发放酬金流程1、填写校外专家授课酬金预付申请或校外专家授课酬金支付申请 (见附表) 。2、财务系统申请酬金并打印报销单。 (项目代码 3120YS1010)3、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4、将预付申请和报销单提交财务处。报销来校旅费流程1、填写出差审批单 (见附表) 。2、财务系统申请酬金并打印报销单。 (项目代码 3080YS1014)3、教务处负责人签字。4、将出差审批单、报销单和有效票据提交财务处。相关管理部门联系方式:人事处劳资管理科 28877280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28877207注:聘请校外专家授课具体事宜详见浙江工商大学聘请校外专家
2、授课的规定(试行) (浙商大教2009291 号) (见附件)校外专家授课酬金预付申请校财务处:我院聘请 大学教授 老师已于 - 年 月 日到校授课,按 2009291号文件规定,应预付合同规定授课酬金的 70%计人民币 元整。特申请预付。 教学院长意见: 学院(盖章)年 月 日教务处意见:(盖章)年 月 日人事处意见:(盖章)年 月 日校外专家授课酬金支付申请校财务处:我院聘请 大学教授 老师已于 - 年 月 日授课结束,经考核合格。按文件规定支付合同规定授课酬金的 30%计人民币 元整。特申请预付。 教学院长意见: 学院(盖章)年 月 日教务处意见:(盖章)年 月 日人事处意见:(盖章)年
3、 月 日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出差审批单工作部门 教务处 出差人至 至 至出差地点至出差事由出差时间 自 月 日至 月 日 拟乘坐的交 通工具 飞机审批人年 月 日填表人: 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浙商大教2009291 号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聘请校外专家授课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现将浙江工商大学聘请校外专家授课的规定(试行) 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浙江工商大学聘请校外专家授课的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学习和借鉴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模式,推动教学改革与创新,促进学术交流,提高学校的开放度和国际化水平,特制定
4、本规定。第二条 聘请校外专家授课,是指学校每学年在本科和研究生课程中选择部分课程,公开聘请校外专家短期来校承担授课任务,学校在当学期不再安排校内教师承担相应课程的课堂教学任务。第三条 校外专家是指在国(境)外知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或国内著名高校任职,专业基础理论水平高,熟谙本专业的前沿发展动态,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课堂教学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或获其所研究专业领域的特别嘉奖,在本学科具有较大影响力,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或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部负责聘请校外专家的组织、协调工作,外事处负责办理国外专家工作的审批手续和生活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校外专
5、家的聘请工作和其他服务与保障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服务部门协助校外专家的聘请工作。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聘请校外专家遴选委员会负责对校外专家应聘者或推荐人选的评审。聘请校外专家遴选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相关学院院长、教务处、研究生部、外事处负责人为委员。第二章 课程与课时第六条 各学院每学年选择 2 门本科生专业主干课程,各学位点每届选择 1 门必选课程作为聘请校外专家授课课程。选择聘请校外专家授课的课程,应有利于相关学院和学位点师生了解相关学科专业发展的国际最新成果与动态。第七条 聘请校外专家授课的课程一般采用集中授课方式。原则上 2 学分课程课堂教学课时 24 节,3 学分课程课堂教
6、学课时 36 节,并在 10 至 20 天内完成。国外专家上专业课原则上使用英语为教学语言。经相关学院或学位点同意后,也可使用其他语言为教学语言。第三章 权责与待遇第八条 校外专家来校授课期间,享受学校在编教师在工作条件、图书资料利用等方面的权利,参加相关学院或学科的教学研究活动。校外专家应遵守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制度。第九条 校外专家来校授课待遇由授课酬金、交通费、食宿费等组成。(一)国内专家授课待遇酬金标准:本科课程按 2 学分课程每门 2 万元,3 学分课程每门 3 万元计酬;研究生课程按 2 学分课程每门 2.4万元,3 学分课程每门 3.6 万元计酬;交通费标准:按照校外专家从居住地到学
7、校所在地直线距离的正常旅费,如实报销;食宿费标准:学校按 250 元/天(2 学分课程按 10 天计,3 学分课程按 15 天计)标准给予补贴。如需要由学校安排食宿,学校提供便利负责安排,费用由校外专家自理。(二)国外专家授课待遇酬金标准:本科课程按 2 学分课程每门 3.5 万元,3 学分课程 4.5 万元计酬;研究生课程按 2 学分课程每门 4.2万元,3 学分课程每门 5.4 万元计酬;交通费标准:按照校外专家从国外居住地到学校所在地或附近城市的直线距离,提供航空经济舱往返机票,承担相关交通费用;食宿费标准:学校按 300 元/天(2 学分课程按 10 天计,3 学分课程按 15 天计)
8、标准给予补贴。如需要由学校安排食宿,学校提供便利负责安排,费用由国外专家自理。第四章 招聘与遴选第十条 各学院和学位点应在每学期第 3 周将聘请校外专家授课课程有关信息(见附件 1)分别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部,经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审核后,每学期第 4 周正式确定下一学期聘请校外专家授课课程,并反馈相关学院和学位点,以合理安排下一学期教学任务。第十一条 在正式确定下一学期各学院和学位点聘请校外专家授课课程后,每学期第 5 周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在学校主页“人才招聘”专栏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校外专家信息应包括聘请校外专家授课课程名称、所属专业或学位点、课程学分、课堂教学课时、授课学期和周数、应聘条件、应提交
9、材料、主要权利义务、应聘截止时间、各课程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二条 校外专家应聘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提交应聘材料,内容包括个人情况简介、学术成就和在相关专业和学科的学术地位、个人特别要求等。新聘任的校外专家人选与以前已聘任过的校外专家,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重复。各相关学院和学位点也可向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推荐校外专家应聘人选并提供相关应聘材料。校外专家应聘截止时间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 10 周结束前。第十三条 学校聘请校外专家遴选委员会在每学期第1112 周召开会议,对校外专家应聘者或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经评审确定拟聘请的校外专家,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及时通知相关学院和学位点。第五章 签 约第十四条 在学校确定聘请校外专家名单后,各课程联系人应在 1 周内与拟聘请的校外专家取得有效联系,确定是否可以签约来校承担授课任务。若拟聘请的校外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应聘来校承担课程授课任务,应立即报告学院院长或学位点负责人,以便及时作出新的教学安排,并及时报告教务处或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