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标准 危房鉴定标准 一、地基基础 1、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地基沉降速度连续 2 个月大于 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施规范(GBT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 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 1%; (3)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 10mm, 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2、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 85(R/OS0.85);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 2 个月大于 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二、砌体结构 1、砌体结构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 2mm,缝长超过屋面 1/2 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 1/3 的多条竖向裂缝; (2)受压墙、柱表面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