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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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临泽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 ,是指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失职追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

2、确履行职责,致使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产生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问责。第三条 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暂行办法。县委、县政府及领导班子成员遵照张掖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执行。第四条 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本部门(行业)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 2 -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第五条 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

3、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 、 “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第二章 镇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 镇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意见;(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 2 次,重要事项及时研究部署;(三)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四)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权重,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

4、考核的重要内容;(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六)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严肃责任追究。第七条 镇党委书记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 3 -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每季度深入基层和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 1 次。党委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党委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

5、相关工作。第三章 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八条 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一)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措施;(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 1 次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五)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

6、,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七)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 4 -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八)依照有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九条 镇政府镇长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

7、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四)担任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负责安委会工作,每季度深入基层、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 1 次;(五)加强安监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第十条 镇政府安全生产分管副镇长主要职责:(一)协助镇长履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适时召集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解决问题;(三)担任镇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安委会具体工作;每季度组织 1 次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四)每月至少带队

8、开展 1 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协- 5 -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第十一条 镇政府其他副镇长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担任镇安委会副主任,并担任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召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相关问题;组织分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每月至少对分管行

9、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1 次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督促落实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四)组织分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四章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县安委会成员中的县委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组织部门负责加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各级安监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生产在

10、领导干部政绩- 6 -考核评价时的考核力度;加强对安全监管干部的教育培训,重视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监管人员的选拔培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完善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引导媒体正确报道事故信息,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政法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三条 县安委会成员中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

11、工作任务,推进本部门主管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等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并相互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一致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切实担负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加强对县直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督促责任落实,定期考核评估,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检查1 次,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三)负有行业

12、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安全生- 7 -产的管理,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制订并推广使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范和标准,做好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培训、先进适用安全技术推广、安全队伍建设等工作。(四)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审查批准或者验收,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验收。(五)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和建设秩序。(六)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

13、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十四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二)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奖惩。(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四)抓好标准化达标、诚信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

14、公共安全监管、打非治违、重大事故隐患- 8 -挂牌督办等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组织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六)按时上报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履职情况。第十五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以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二)定期分析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

15、检查。(三)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并经常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四)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执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第十六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抓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二)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推动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三)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 9 -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

16、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第五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 、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 61 号令)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带头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

17、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三)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并赋予其安全生产指挥管理和技术决策权;(四)加大安全投入,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六)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每月至少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10 -(七)强化对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18、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八)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 (九)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十一)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助、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责:(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二)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三)对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评价;(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严格落实监控措施;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账;(五)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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