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4 版)六安市环境保护局六安市公安局六安市卫生局六安市财政局二一四年十一月1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保 证核技术应用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危害,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保护环境。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六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2、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密封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失控事故;密封放射源、辐照装置、加速器及其它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事故;非密封放射源丢失、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事故;发生地震、洪涝等大范围自然灾害时的放射源应急处理或处置;辐照装置放射源失控、脏弹攻击等发生可能引起大面积的公众恐慌的辐射事件及其它辐射事故等,在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启动本应急预案。1. 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辐射工作单位预防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实2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
3、置,应对高效、有序。1.4.2 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1.4.3统一指挥、协同处置。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加强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辐射事件联动处置机制。2.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机构与职责2.1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为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和市环境保护局的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2.2
4、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辐射应急办)市辐射应急办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的相应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市辐射应急办职责:组织制定全市辐射应急响应方案,根据应急方案负责并组织实施相关的应急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市政府和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我市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经领导小组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负责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审3定辐射事故责任调查和有关情况的总结上报。市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市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承担。2.3 各部门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 助公安部门
5、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市财政局负责根据财政状况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具体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办理。各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其他部门,同时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医疗应急等落实情况。2.4 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放射环境监测、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应急队伍的培训、应急的演习、情报信息的收集、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
6、工作;为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在事故状态下,参与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为应急处理处置决策提供咨询。2.5 辐射监测技术组辐射监测技术组由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环境和隔离区4撤离的人员、物品进行监测,并视情况邀请省内有关辐射监测单位和国家级辐射监测技术机构监测人员参加。2.6 现场控制组现场控制组由市公安局指派的人员组成,负责在事故发生时进行现场警戒,组织隔离区人员疏散。2.7 去污洗消组去污洗消组由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监测发现有放射性表面污染的人员和物体进行现场洗消去污,并对
7、有放射性沾污场地进行洗消,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沾污的衣物。2.8 医疗救护组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定点医院医务人员组成,按照卫生部核与辐射卫生应急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辐射病人救治工作。2.9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由专家咨询组、辐射监测组有关成员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最终评价。六安市政府 省辐射应急办53.辐射事故的等级划分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
8、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含 3 人)急性死亡。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站县、区应急机构 辐射设施运营单位专家咨询组辐射监测技术组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市公安局 辐射设施主管部门现场控制组 医疗救护组 现场洗消组市卫生局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6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2 人以下(含 2 人)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含 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较大辐射事故:是指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9、9 人以下(含 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一般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4. 辐射事故报告制度4.1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当地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4.2 市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在 2 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省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4.3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2 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级政府、市辐射应急机构和市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县、区环境保
10、护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进行辐射事故的初步分级,并将分级情况报告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等级不能确认的,由市环保局报省环境保护厅确认。4.4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2 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省政府、省级辐射应急机构、省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7市环境保护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对辐射事故的初步分级进行核实,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确认。4.5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除按规定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外,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5.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处理5.1
11、 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一般辐射事故和无人员伤亡的较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应急机构处理;根据需要可向省辐射应急机构请求技术支持。较大辐射事故中有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或人员伤残的,上报省辐射应急机构处理。5.2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抢救受害人员,同时向当地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报告并请求支援,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如出现人员伤害,应立即送当地辐射定点医院治疗;如当地无法处理,应 及时转诊至由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5.3 各县区辐射应急机构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报经政府同
12、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同时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 指导事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和影响扩大。市辐射应急机构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同时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 指导事故单位采取8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和影响扩大。市环境保护局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要求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站组成辐射监测技术组,赶赴现场进行辐射监测,判定辐射水平。市公安局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与县区公安部门组成现场控制组,按照专家咨询组意见以及辐射监测技术组的监测数据,设立隔离区、外围区和集结区,限制人员的出入,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已被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品进行
13、控制。市卫生局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指定定点医院,组建医疗救护组,并组织救护人员赶赴现场待命。如辐射监测技术组发现人员或物品被放射性沾污,市环境保护局应要求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站组成现场洗消组,对放射性表面沾污的人员和物品进行现场洗消去污,并对有放射性沾污场地进行洗消,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放射性沾污的衣物。现场洗消组还负责收贮在医院急救中产生的被放射性沾污的衣物等。市辐射应急办会同辐射监测专业组和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研究后,提出终止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的建议,经领导小组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5.4 接到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人员发生急性重度
14、放射病、产生较大范围放射性污染、脏弹攻击、大型辐照装置放射源失控等发生可能引起大面积的公众恐慌的辐射事件等9报告后,立即启动市级辐射应急预案并上报省辐射应急办。在省级辐射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县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省辐射应急办指挥下开展工作。5.5 在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应注意收集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上报省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协调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5.6 在事故应急状态下,环保部门可根据专家咨询组的建议,在媒体上开展公众健康宣传,及时开展公众心理干预,消除公众恐慌心理。经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发布事故处理和处置情况。5.7 应急终止后,各级辐射应急机构应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 书面信息;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责成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明原因,防止发生类似事故;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在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后期,各级辐射应急办应组织、指导有计划的环境辐射跟踪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以及监督实施因事故或去污过程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措施;总结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负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辐射应急机构提交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