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 件 4广 西 检 验 检 疫 局免 于 办 理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明 申 办 指 南一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性 质免 于 办 理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明 (以 下 简 称 免 办 证 明 );非 行政 许 可 审 批 。二 、免 办 证 明 概 述根 据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规 定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第 117 号 令 ),针 对 出 厂 和 销 售 、进 口 和 经 营 性 活 动 中 的 特 殊 情 况 ,对 于 强 制 性 产品 认 证 目 录 (以 下 简 称 目 录 )中 的 产 品 免 于 办 理 强 制 性 产
2、 品 认 证 。三 、免 办 依 据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规 定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第 117 号 令 )、国 家认 监 委 2005 年 第 3 号 公 告 和 关 于 明 确 无 需 办 理 和 免 于 办 理 强 制 性产 品 认 证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认 证 200747 号 )等 文 件 。 四 、适 用 范 围产 品 /最 终 用 户 /展 示 所 在 地 为 广 西 地 区 的 企 业 ,向 广 西 检 验 检疫 局 (以 下 简 称 广 西 局 )或 受 委 托 的 分 支 机 构 申 办 免 办 证 明 适 用 本操 作 指 南
3、。五 、受 理 单 位 与 联 系 方 式1广 西 检 验 检 疫 局 认 证 监 管 处办 理 范 围 :除 南 宁 局 、梧 州 局 、北 海 局 受 委 托 办 理 各 自 辖 区 业 务外 的 免 办 证 明 。办 理 地 址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38 号 1305 室邮 编 :530028电 话 :0771-55113952南 宁 检 验 检 疫 局 工 业 品 科办 理 范 围 :南 宁 局 辖 区 内 的 7、8 条 款 的 免 办 证 明 。办 理 地 址 :南 宁 市 竹 溪 大 道 24 号 后 座 102 室邮 编 :530023电 话 :0771-53055713
4、梧 州 检 验 检 疫 局 工 业 品 检 验 科办 理 范 围 :梧 州 局 辖 区 内 的 7、8 条 款 的 免 办 证 明 。办 理 地 址 :梧 州 市 蝶 山 二 路 蝶 苑 里 54 号 601 室邮 编 :543002电 话 :0774-38284854北 海 检 验 检 疫 局 检 验 鉴 定 科办 理 范 围 :北 海 局 辖 区 内 的 7、8 条 款 的 免 办 证 明 。办 理 地 址 :北 海 市 广 东 南 路 76 号 312 室邮 编 :536000电 话 :0779-32061255受委托办理的分支机构变更情况及联系方式以广西检验检疫局公告为准,请各办理企业
5、及时登录广西局及各分支机构网站查询。六 、办 理 时 限为 申 请 人 提 交 材 料 次 日 起 计 5 个 工 作 日 ,告 知 申 请 人 补 正 申 请材 料 的 ,以 收 到 齐 全 的 补 正 材 料 之 日 起 算 。七 、免 办 证 明 有 效 期免办证明的有效期一般情况为一个月,对进来料加工等一次申请分批进口核销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延长,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半年或海关进来料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免办证明到期后自动作废,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确需继续进口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八 、申 办 流 程1申请(1)企业第一次申办时,请先到广西局及各受委托办理分支机构网站查阅有关信息,了解申报注意事项
6、,必要时到办理部门进行登记及参加培训。(2)进口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同时又符合免办证明申请条件的,生 产 商 、进 口 商 、销 售 商 或 其 代 理 人 (以 下 简 称 申请 人 )通 过 登 录 国 家 认 监 委 “CCC 免 办 电 子 审 批 系 统 ”(http:/ 下 简 称 “免 办 系 统 ”),按 照 免 于办 理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明 申 办 指 南 的 要 求 ,向 广 西 局 或 受 委 托 的分 支 机 构 提出申请。2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并上传附件材料后,由受理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是否为目录内产品,是否符合免办条件、数量是否
7、合理等)进行初审、复审、终审(必要时)。审核中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系统内的提示进行补正。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进行补正的,视作申请人放弃申请。3材料对比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申请人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送纸质文件通知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单,连同所需的对比文件一并提交指定部门进行比对。所有材料均请加盖企业公章。4发证经比对电子文件与纸质材料无误后,发放免办证明。实施电子放行的,不再发放纸质证明,企业在“ 免办系统” 内进行预核销后,凭自行打印的免办证明证稿或提供免办证明证书号直接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5更改免办证明发放后尚未使用的,
8、如需更改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数重量、金额的,申请人应说明情况,填写免办证明更改申请单(见附件 4-3),经审批部门同意后予以更改。证明更改后,申请人应在交回原证明后领取新证明,并向审批部门申请进行用途和/或货证一致性核查。6一致性核查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人需向辖区检验检疫局审批部门申请进行用途和/或货证 一致性核查:(1)对用途、数量等存在疑义的;(2)首次申请办理免办证明的;(3)前次一致性核查中发现不一致的(连续不少于 3 次一致性核查);(4)免办证明发放后,申请人要求更改申请内容的(连续不少于 3 次一致性核查)。除上述情形外,正常情况下应按不少于 10%的批次实施随
9、机核查。7后续监管及产品核销申请人在以免办证明进口产品后,应及时按照免办系统企业端用户手册的要求,及时在系统企业端填写产品使用记录,并接受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管。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按申请用途使用后,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品核销手续。九 、办 理 范 围 及 条 件 解 释进 口 属 于 目 录 内 ,并 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产 品 和 申 请 人 可 以 申请 免 办 证 明 。1科 研 、测 试 所 需 的 产 品(1)本 款 所 指 的 “科 研 ”是 对 该 产 品 进 行 研 究 、开 发 ,以 及 开 发 、生 产 出 相 关 产 品 所 需 的 产 品 ,并 不 是 指
10、 研 究 工 作 所 需 的 科 研 器 材 。本 款 所 指 的 “测 试 ”是 指 对 该 产 品 进 行 测 试 以 获 得 测 试 数 据 或 测 试 某一 产 品 的 部 分 性 能 所 必 须 用 到 的 该 产 品 (如 开 发 测 试 某 一 型 号 的 打印 机 软 件 所 需 进 口 的 少 量 该 型 号 打 印 机 )。(2)本 款 所 指 产 品 均 不 得 在 境 内 再 次 销 售 或 提 供 给 普 通 消 费 者使 用 。(3)本 款 所 指 产 品 的 免 办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对 这 些 产 品 进 行 研 究 、开 发 、测 试 的 机 构 ,申
11、请 人 应 证 明 其 具 有 相 应 的 研 究 、开 发 、测 试 能力 并 提 供 研 究 、开 发 、测 试 计 划 书 /项 目 书 。(4)本 款 所 指 产 品 在 厂 家 自 我 声 明 对 其 安 全 性 负 责 后 ,可 免 于提 供 相 应 的 检 测 报 告 或 符 合 性 证 明 。2为 考 核 技 术 引 进 生 产 线 所 需 的 零 部 件(1)本 款 指 的 是 从 国 外 引 进 生 产 线 后 ,需 试 运 行 或 考 核 该 生 产线 所 需 的 最 终 成 品 的 零 部 件 。(2)本 款 所 指 产 品 的 免 办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使 用
12、引 进 生 产 线 的 工 厂 。(3)申 请 时 应 提 供 引 进 生 产 线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如 检 验 检 疫 机 构出 具 的 引 进 生 产 线 的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入 境 货 物 报 验 单 等 )。3直 接 为 最 终 用 户 维 修 目 的 所 需 的 零 部 件 产 品(1)本 款 不 适 用 于 产 品 召 回 改 进 后 复 进 关 的 产 品 ;(2)本 款 所 指 产 品 的 免 办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维 修 单 位 或 最 终 用 户 ,申 请 时 应 提 供 需 维 修 设 备 的 购 买 或 进 口 证 明 材 料
13、 ;(3)维 修 单 位 作 为 申 请 人 时 必 须 提 供 最 终 用 户 向 其 申 请 维 修 的相 关 资 料 。(4)本 款 适 用 于 少 量 在 用 产 品 出 口 维 修 后 复 进 关 的 情 况 (申 请 人应 提 供 当 时 出 口 时 的 有 关 单 证 )。4工 厂 生 产 线 成 套 生 产 线 配 套 所 需 的 设 备 /零 部 件 (不 包 含 办公 用 品 )(1)工 厂 生 产 线 /成 套 生 产 线 配 套 的 设 备 /零 部 件 单 独 进 口 时 适 用本 款 。不 是 工 厂 生 产 线 /成 套 生 产 线 配 套 用 的 物 品 一 律
14、 不 得 免 办 (如工 厂 /公 司 所 需 要 的 办 公 用 品 “如 计 算 机 、打 印 机 ”等 ,即 使 这 些 办 公用 品 是 海 关 监 管 的 )。(2)本 款 所 指 的 设 备 /零 部 件 的 免 办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使 用 这 些 设 备 /零 部 件 的 工 厂 ,申 请 时 应 提 供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建 设 或 引 进 工 厂 生 产 线 /成 套 生 产 线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5仅 用 于 商 业 展 示 ,但 不 销 售 的 产 品(1)本 款 所 指 产 品 的 免 办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负 责 商 业 展 示 的 公
15、 司 。(2)申 请 人 应 在 申 请 材 料 中 表 明 展 示 时 间 及 展 示 后 该 产 品 的 处理 方 式 (不 得 销 售 或 提 供 给 普 通 消 费 者 使 用 ),并 保 证 其 不 改 变 产 品的 用 途 。6暂 时 进 口 后 需 退 运 出 关 的 产 品 (含 展 览 品 )(1)本 款 所 指 产 品 的 免 办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使 用 这 些 产 品 的 公 司 ,展 览 品 的 免 办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负 责 商 业 展 示 的 公 司 。(2)申 请 人 应 在 申 请 材 料 中 表 明 暂 时 进 口 的 时 间 ,并 承 诺 产
16、 品退 运 出 关 后 两 周 内 到 签 发 免 办 证 明 的 机 构 办 理 核 销 手 续 。(办 理 核销 时 需 提 供 免 办 证 明 复 印 件 及 海 关 出 具 的 带 有 放 行 或 验 讫 章 的 出 口报 关 单 复 印 件 )7以 整 机 全 数 出 口 为 目 的 而 用 一 般 贸 易 方 式 进 口 的 零 部 件(1)本 款 所 指 零 部 件 /产 品 的 免 办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使 用 这 些 零 部 件 /产 品 的 工 厂 。(2)申 请 人 应 在 申 请 材 料 中 承 诺 成 品 出 口 后 两 周 内 到 签 发 免 办证 明 的 机
17、 构 办 理 核 销 手 续 。(办 理 核 销 时 需 提 供 免 办 证 明 复 印 件 及海 关 出 具 的 带 有 放 行 或 验 讫 章 的 出 口 报 关 单 复 印 件 )8以 整 机 全 数 出 口 为 目 的 而 用 进 料 或 来 料 加 工 方 式 进 口 的 零部 件 。(1)本 款 所 指 零 部 件 /产 品 的 免 办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海 关 登 记 手 册 或 电 子 帐 册 中 的 工 厂 。(2)本 款 所 指 零 部 件 /产 品 在 厂 家 自 我 声 明 对 其 安 全 性 负 责 后 ,可 免 于 提 供 相 应 的 检 测 报 告 或 符
18、合 性 声 明 。十 、申 报 材 料各 种 类 别 免 办 条 件 申 办 时 应 提 供 的 材 料 :免 办 条 件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材 料 的 编 号 备 注条 件 1:为 科 研 、测 试 所需 的 产 品对 该 商 品 进 行 研究 、开 发 、测 试 的机 构a b c d e g h o p 条 件 2:为 考 核 技 术 引 进使 用 引 进 生 产 线的 工 厂 a b c d e f i o p生 产 线 所 需 的 零部 件条 件 3:直 接 为 最 终 用 户维 修 目 的 所 需 的零 部 件 产 品1.维 修 单 位2.最 终 用 户 a b c d e
19、f i j o p根 据 情 况 需 提 供k条 件 4:工 厂 生 产 线 成套 生 产 线 配 套 所需 的 设 备 /零 部 件(不 包 含 办 公 用 品 )使 用 该 设 备 /零 部件 的 工 厂 a b c d e f i o p条 件 5:仅 用 于 商 业 展 示 ,但 不 销 售 的 产 品负 责 商 业 展 示 的公 司 a b c d e f h o p条 件 6:暂 时 进 口 后 需 退运 出 关 的 产 品 (含展 览 品 )使 用 这 些 产 品 的公 司 a b c d e f h o p在 申 请 书 中 注 明复 出 口 的 大 致 时间 ,并 承 诺 产
20、 品 退运 出 关 后 两 周 内到 免 办 审 批 部 门办 理 核 销 手 续条 件 7:以 整 机 全 数 出 口为 目 的 而 用 一 般贸 易 方 式 进 口 的零 部 件使 用 这 些 零 部 件 /产 品 的 工 厂 a b c d e f h l n o p申 请 书 中 承 诺 成品 出 口 后 两 周 内到 免 办 审 批 部 门办 理 核 销 手 续条 件 8:以 整 机 全 数 出 口为 目 的 而 用 进 料或 来 料 加 工 方 式进 口 的 零 部 件海 关 登 记 手 册 /电 子 帐 册 中 的 工厂a b c d e l m o pa 正式申请书 (系统 自
21、动生成,无需上传,材料对比阶段打印); b 产品符合性声明(见附件 4-1);c 工商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最新年检章);d 办理人员介绍信,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则提供正式委托书(无需上传,送纸质材料对比时提交)(见附件 4-2);e 进 口外 贸 合同复印件,有 发票、提单的提供相关复印件;f 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即可);g 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h 一年内以免办证明已进口的产品的处置情况说明;i 引进生产线或设备的有关证明材料;j 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k 维修协议或者返修件出口时有关单证;l 整机出口合同;m 海关手册(出示正本,留存复印件);n 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o 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汽 车 类 产 品 应 审 核 进 口许 可 证 ,商 品 用 途 必 须 为 “样 机 仿 制 ”。十 一 、注 意 事 项1.所 有 申 请 免 于 办 理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的 申 请 人 (指 企 业 ,不 是 个人 ,申 请 人 资 质 由 本 指 南 第 九 款 确 定 )均 需 登 录 国 家 认 监 委 “CCC 免办 电 子 审 批 系 统 (http:/ 行 申 请 ,申 请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