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业 主 决 策 电 子 投 票 行 为 ,维 护 业 主 合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国 务 院 物 业 管理 条 例 、广 东 省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广 州 市 物 业 管 理 暂 行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范 性 文 件 规 定 以 及 管 理 规 约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约 定 需 要业 主 共 同 决 定 的 事 项 ,使 用
2、电 子 投 票 表 决 的 活 动 适 用 本 规则 。本 规 则 所 称 电 子 投 票 ,是 指 以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的 业 主 决 策 电 子 投 票 系 统 (以 下 简 称 “投 票系 统 ”)为 平 台 ,业 主 通 过 微 信 、短 信 、网 站 等 互 联 网 、移 动通 信 技 术 手 段 ,对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业 主 共 同 决 定 事 项 投票 表 决 的 活 动 。物业管理区域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下列事项,可以使用电子投票表决:(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 选举业主委
3、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 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五) 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七) 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八)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九) 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十) 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十一)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
4、事规则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 三 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 实 施 本规 则 ,负 责 投 票 系 统 的 建 设 、维 护 和 管 理 ,负 责 全 市 电 子投 票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电 子 投 票 活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会 同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 负 责 指 导 、协 助 、监 督 本 辖 区 投 票 组 织 者 开 展 电 子 投票 活 动 ,调 解 处 理 电 子 投 票 活 动 中 的 纠 纷
5、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协 助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府 指 导 和 监 督 社 区 内 电 子 投 票 活 动 。第 四 条 投 票 组 织 者 是 指 组 织 业 主 对 物 业 管 理 活 动中 业 主 共 同 决 定 事 项 进 行 投 票 的 组 织 和 单 位 ,包 括 :首 次业 主 大 会 筹 备 组 、业 主 委 员 会 、业 主 监 事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村民委员会、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等 ,其 主 体 资 格 应 当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其 他 行 政 单 位
6、因 工 作 需 要 使 用 投 票 系 统 的 ,应 当 经 市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 得 对 使 用 投 票 系 统的 机 构 收 取 费 用 ,但 互 联 网 、移 动 通 信 等 运 营 商 依 法 收 取的 服 务 费 除 外 。第 五 条 本 规 则 中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向 全 体 业 主 公告 、公 布 、通 告 或 者 公 示 的 事 项 ,投 票 组 织 者 应 当 遵 守 广州 市 物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选 取 至 少 两 种 以 上(含 两 种 )方 式 告
7、 知 全 体 业 主 。住 房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投 票 组 织 者 等 组 织 和 单 位 在 公 开 业 主 的 姓 名 、手 机 号 码 时应 当 进 行 保 密 处 理 ,只 公 开 业 主 的 姓 氏 、手 机 号 码 的 前 3位 和 后 4 位 数 字 ,其 余 的 用 *号 代 替 。第 六 条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建 设 、维 护和 管 理 投 票 系 统 所 需 的 有 关 信 息 ,由 下 列 单 位 、个 人 免 费提 供 :(一 )已 实 施 物 业 管 理 的 ,物 业
8、服 务 企 业 向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提 供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所 有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的依 法 设 置 的 门 楼 号 牌 ,以 及 门 楼 号 牌 对 应 的 业 主 姓 名 、业主 手 机 号 码 等 信 息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门 楼号 牌 信 息 进 行 核 实 。门 楼 号 牌 无 对 应 的 业 主 手 机 号 码 的 ,由 投 票 组 织 者 收 集 、提 供 。(二 )未 实 施 物 业 管 理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提供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所 有 建 筑 物
9、 专 有 部 分 的 门 楼 号 牌 ,投 票组 织 者 负 责 收 集 、提 供 业 主 手 机 号 码 。(三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已 登 记 的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提 供 该 专 有 部 分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编 号 、建 筑 面 积 、业 主 姓 名 、业 主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等 信 息 。市 不 动 产 登 记 部 门和 市 房 地 产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提 供 协 助 。(四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尚 未 登 记 ,市 、区 房 地 产 测 绘 管理 机 构 已 备 存 实 测 绘 成 果 的 ,区 房
10、 地 产 测 绘 管 理 机 构 提 供该 专 有 部 分 实 测 面 积 ,市 房 地 产 测 绘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提 供 协助 。(五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尚 未 登 记 、实 测 的 ,业 主 提 供 该专 有 部 分 的 记 载 有 建 筑 面 积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六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物 权 设 立 、变 更 、转 让 、消 灭 但尚 未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的 ,业 主 提 供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权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十 一 条 规定 取 得 建 筑 物 专
11、 有 部 分 物 权 的 相 关 资 料 ,包 括 :判 决 、仲裁 的 法 律 文 书 ,人 民 政 府 的 征 收 决 定 ,通 过 征 收 补 偿 、继承 或 者 赠 与 等 方 式 取 得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物 权 的 合 法 凭 证等 。(七 )业 主 提 供 本 人 姓 名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投 票 使 用 的唯 一 手 机 号 码 。业 主 拥 有 1 个 以 上 专 有 部 分 的 ,应 当 用 同一 个 手 机 号 码 进 行 投 票 。前 款 所 列 单 位 、个 人 应 当 提 供 真 实 、完 整 的 资 料 。物业 服 务 企 业 拒 不 提 供
12、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相 关 信 息 的 ,按 照 广 州 市 物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九 十 七 条 规 定 处 理 。第 七 条 首 次 使 用 投 票 系 统 前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建立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的 投 票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一 )投 票 组 织 者 向 物 业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政 府 提 出 建 立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投 票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的 书 面申 请 。(二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收 到 书 面 申 请后 10 个 工 作
13、日 内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六 条 第 (一 ) 、(二 )项 规定 收 集 相 关 信 息 ,将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所 有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的 门 楼 号 牌 、业 主 手 机 号 码 等 信 息 录 入 投 票 系 统 基 础 数 据库 ,并 在 门 楼 号 牌 信 息 录 入 后 及 时 通 知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行 政主 管 部 门 。(三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收 到 门 楼 号牌 信 息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已 登 记 的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的不 动 产 登 记 簿 登 记 号 、建
14、筑 面 积 、业 主 姓 名 、业 主 身 份 证件 号 码 等 信 息 录 入 投 票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尚 未 登 记 ,但 市 、区 房 地 产 测 绘 管 理 机 构 已 备 存 实 测 绘 成果 的 ,将 实 测 建 筑 面 积 录 入 投 票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四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尚 未 登 记 且 市 、区 房 地 产 测 绘 管理 机 构 未 备 存 实 测 绘 成 果 的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应 当 将 相 关 情 况 反 馈 给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15、办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指 导 、协 助 投 票 组 织 者 按 照 本 规 则第 六 条 规 定 ,收 集 并 确 认 相 应 的 业 主 姓 名 、业 主 身 份 证 件号 码 、业 主 手 机 号 码 、建 筑 面 积 等 信 息 ,并 将 信 息 录 入 投票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五 )按 照 本 条 第 (二 )、(三 )、(四 )项 规 定 完 成 相 应信 息 录 入 投 票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工 作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民 政 府 应 当 将 投 票 系 统 中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所 有 建 筑 物 专有 部 分 的
16、 门 楼 号 牌 、业 主 姓 名 等 信 息 ,以 及 收 集 到 的 完 整的 业 主 手 机 号 码 提 供 给 投 票 组 织 者 。业 主 姓 名 应 当 按 照 本办 法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作 保 密 处 理 。(六 )投 票 组 织 者 应 当 及 时 公 示 投 票 系 统 中 物 业 管 理区 域 内 所 有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的 门 楼 号 牌 、业 主 的 姓 名 和 手机 号 码 (公 示 的 信 息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作保 密 处 理 ),公 布 接 收 业 主 意 见 的 联 系 方 式 ,公 示 时
17、 间 不少 于 10 日 。公 示 期 间 ,业 主 对 公 示 信 息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以书 面 形 式 向 投 票 组 织 者 提 出 更 正 意 见 。对 公 示 业 主 姓 名 的异 议 ,业 主 应 当 向 投 票 组 织 者 提 供 房 屋 权 属 证 明 、身 份 证件 等 相 关 资 料 ,并 由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会 同 投 票 组织 者 将 该 相 关 资 料 提 供 给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行 核 实 ,核 实 无 误 的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投 票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18、 中 更 正 ,并 及 时 通 知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政 府 和 投 票 组 织 者 ;对 公 示 门 楼 号 牌 、业 主 手 机 号 码 的 异议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会 同 投 票 组 织 者 进 行 核 实 ,核 实 无 误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在 投 票 系 统 基 础 数据 库 中 予 以 更 正 。(七 )按 照 本 条 第 (六 )项 规 定 完 成 相 应 信 息 公 示 工 作的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通 过 投 票 系 统 向 已提 供 手 机 号 码 的 业 主 发
19、送 确 认 信 息 。在 发 送 确 认 信 息 前 ,投 票 组 织 者 应 当 向 全 体 业 主 及 时 通 知 投 票 系 统 将 向 业 主发 送 确 认 信 息 的 事 项 。未 收 到 确 认 信 息 的 业 主 应 当 及 时 告知 投 票 组 织 者 ,并 提 供 业 主 本 人 用 于 投 票 使 用 的 唯 一 手 机号 码 。投 票 组 织 者 应 当 将 收 集 的 业 主 手 机 号 码 和 对 应 的 门楼 号 牌 及 时 提 供 给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由 街 道 办 事处 、镇 人 民 政 府 将 业 主 手 机 号 码 录 入 投 票
20、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八 )业 主 未 提 供 本 人 手 机 号 码 和 本 规 则 第 六 条 第 (五 )、(六 )项 规 定 相 关 资 料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在 投 票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标 注 。标 注 后 ,业 主 已 提 供 本 人 手机 号 码 和 本 规 则 第 六 条 第 (五 )、(六 )项 规 定 相 关 资 料 的 ,删 除 标 注 事 项 。第 八 条 首 次 建 立 投 票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后 需 变 更 投票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中 相 关 信 息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21、 民 政府 会 同 投 票 组 织 者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书 面 资 料 和 电 子文档,向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一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门 楼 号 牌 发 生 变 更 的 ,提 供 合 法变 更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门 楼 号 牌 的 文 件 、原 门 楼 号 牌 和 变 更后 的 门 楼 号 牌 信 息 。(二 )业 主 手 机 号 码 发 生 变 更 的 ,提 供 其 变 更 后 的 手 机号 码 。(三 )未 登 记 的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已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的 ,提供 业 主 姓 名 和 不 动 产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22、。(四 )已 登 记 的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的 建 筑 面 积 、业 主 姓 名等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提 供 相 应 已 变 更 的 信 息 。前 款 第 (一 )项 资 料 由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提供 ,前 款 第 (二 )、(三 )、(四 )项 资 料 由 投 票 组 织 者 负 责 向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业 主 收 集 并 提 供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二 )项 资 料 的 ,将 变 更 信 息 录 入 投 票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收到 本 条
23、第 一 款 第 (三 )、(四 )项 资 料 的 ,应 当 在 收 到 资 料 之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核 实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不 动 产 登 记 信 息 ,将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登 记 号 、建 筑 面 积 、业主 姓 名 、业 主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等 信 息 录 入 投 票 系 统 基 础 数 据库 。第 九 条 投 票 组 织 者 应 当 在 使 用 投 票 系 统 30 日 前 向物 业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使 用 投 票 系 统的 申 请 ,并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24、:(一 )使 用 投 票 系 统 申 请 表 ;(二 )投 票 组 织 者 采 用 电 子 投 票 形 式 的 决 定 ;(三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仅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已 依 法表 决 通 过 的 需 提 供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会 同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应 当 对 前 款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资 料 齐 全 、符 合 本 规 则 第四 条 规 定 、议 事 规 则 已 依 法 经 业 主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议 事 规则 约 定 的 事 项 未 违 反 物 业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街
25、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可以 使 用 投 票 系 统 的 书 面 通 知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应当 将 可 以 使 用 投 票 系 统 的 书 面 通 知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抄送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收 到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民 政 府 可 以 使 用 投 票 系 统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开 放 投 票 系 统 使 用 权 限 。第 十 条 投 票
26、组 织 者 应 当 在 使 用 投 票 系 统 20 日 前 ,向 投 票 表 决 范 围 内 的 业 主 公 示 街 道 办 事 处 、镇 人 民 政 府 出具 的 可 以 使 用 投 票 系 统 的 书 面 通 知 、投 票 开 始 时 间 、投 票截 止 时 间 、表 决 事 项 、表 决 规 则 等 事 项 ,提 示 投 票 系 统 基础 数 据 库 中 标 注 未 登 记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的 建 筑 面 积 、业 主姓 名 、业 主 手 机 号 码 的 业 主 ,以 及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的 建 筑面 积 、业 主 姓 名 、业 主 手 机 号 码 有 变 更
27、的 业 主 及 时 向 投 票组 织 者 提 供 相 应 信 息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10 日 ,但 因 发 生重 大 事 故 或 者 紧 急 事 件 决 定 采 用 电 子 投 票 形 式 对 业 主 共同 决 定 事 项 投 票 表 决 的除外。 投 票 组 织 者 应 当 将 公 示 事 项告 知 物 业 所 在 地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公 示 期 间 ,业 主 对 公 示 的 信 息 有 建 议 和 意 见 的 ,应 当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票 组 织 者 提 出 。投 票 组 织 者 对 业 主 提 出 的建 议 和 意 见 应 当 受 理 并 及 时 回 复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的 建 筑面 积 、业 主 姓 名 、业 主 手 机 号 码 等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以 及投 票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中 标 注 未 登 记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的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