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工作先进评选和管理办法 文明创建工作先进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关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全面贯彻.重要思想,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文明委xx9 号文件、湘办发xx16 文件精神,结合 xx 文明创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创建工作先进的评选分两大类。第一大类是由市委、市政府联合命名表彰的文明城区(县城)、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系统(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第二大类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表彰的文明示范街、文明窗口示范单位、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市民标兵、十星文明标兵户等。 第三条 凡本市辖区内各区县(市)、各街道、各社区居委会、农村各乡镇(场)村,各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驻长部队),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基层党组织或群团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都应依照本办法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