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篇各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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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債篇各論壹、租賃民法第 421 條一、總說1.意義: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2.成立及繼續存在1當事人約定2擬制成立或視為繼續存在3.期限1定期租賃:不得超過 20 年2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4.性質1為雙務契約2為有償契約3為繼續性契約4為債權契約5.特性1具有人格信賴性2租賃權物權化3租賃之社會化6.種類1動產、不動產租賃2定期、不定期租賃3一般、特種租賃二、租賃之效力1.對於出租人之效力1交付租賃物並使租賃物保持合於約定用益狀態2租賃物之修繕3瑕疵擔保責任 權力瑕疵擔保責任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4稅捐之負擔及費用之償還2.對於承租人

2、之效力1租賃權之取得及物權化2租金之支付3租賃物之保管4租賃債務之擔保 留置權 押租金三、租賃之變更1.主體之變更1出租人之變更 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 就租賃物設定物權2承租人之變更 基地承租人移轉房屋所有權 租賃關係之繼承 租賃權之轉讓 租賃物之轉租 A合法轉租B 違法轉租2.內容之變更1租金之增減2租期之延縮或更新四、租賃之消滅1.原因1租期屆滿2租約終止3租賃物滅失2.效果1承租人返還租賃物2出租人返還預收之租金3.消滅時效五、特種租賃1.耕地租賃2.基地租賃3.房屋租賃4.其他特種租賃貳、僱傭民法第 482 條一、總說1.意義: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

3、,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2.成立:當事人互相為意思表示而趨於一致,即可成立。3.性質1為有名契約2為不要式契約3為不要物契約4為雙務契約5為有償契約4.種類1定期僱傭與不定期僱傭2一般僱傭與特殊僱傭二、僱傭之效力1.對於受僱人之效力1勞務供給義務2報酬請求權2.對於僱用人之效力1報酬給付義務2勞務請求權3預防危害之保護義務4損害賠償義務三、僱傭之消滅1.期限屆滿2.勞務完了3.契約終止1隨時終止2遇有重大事由之終止3依其他法定事由而終止4.受僱人死亡參、承攬民法第 490 條一、總說1.意義: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依方位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於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2.成立:因當事人雙方就

4、完成一定工作及給付報酬,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性質1為有名契約2為不要式契約3為諾成契約4為雙務契約5為有償契約4.種類1一般承攬2特殊承攬 次承攬 不規則承攬 製作物供給契約二、承攬之效力1.對於承攬人之效力1工作完成義務2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之意義:承攬人對於完成之工作,應擔保其無 瑕疵之種法定責任。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及內容:A成立要件B 瑕疵擔保內容 瑕疵擔保責任之效力:A瑕疵修補請求權B 契約解除權或報酬減少請求權 瑕疵擔保責任之存續期間A瑕疵發見期間B 權力行使期間 瑕疵擔保責任之減免3債務不履行責任 給付遲延 不完全給付 給付不能4法定抵押權2.對於定作人之效力1報酬

5、給付義務2工作之協力及受領3危險負擔三、承攬之消滅1.契約解除2.契約終止3.破產肆、委任民法第 528 條一、總說1.意義: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2.成立:當事人雙方就委託及允為處理事務,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性質1為有名契約2為不要式契約3為諾成契約4為一般及典型勞務契約5為片務或雙務契約6為無償或有償契約4.種類1無償委任與有償委任2特別委任與概括委任二、委任之效力1.對於受任人之效力1事務處理權及代理權2事務處理義務 注意義務 遵守指示義務 親自處理義務自己處理原則 使第三人代為處理複委任3事務計算義務 進行狀況及顛末之報告 物之交付及權力

6、之移轉 利息支付及損害賠償4債務不履行責任2.對於委任人之效力1事務處理請求權2費用預付或償還義務3債務清償及損害賠償義務4報酬給付義務三、委任之消滅1.當事人之任意終止2.法定消滅事由之發生3.委任之擬制的存續伍、居間民法第 565 條一、總說1.意義: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2.成立:當事人就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達成合意而成立。3.性質1為有名契約2為不要式契約3為不要物契約4為勞務契約5為諾成契約6為雙務契約7為有償契約4.種類1指示居間與媒介居間2一般居間與特殊居間 婚姻居間 保險居間 證券居間二、居間之效力1.居間人之義務1忠實義務2不告知義務3介入義務2.居間人之權力1報酬請求權2費用償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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