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2 -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 原则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324 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 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 201412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根据自愿选择原则,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
2、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第三条 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严格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建立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纳等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 3 -定,构建和谐进贤。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第四条 保障对象是指本县辖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
3、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 0.3 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 16 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含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入聘用的在编人员和已领取退休费或已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三)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 0.3 亩的;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的认定,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人社局、财政局、农业局、住建局、民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开展认定工作。第七条 被征地农
4、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见附表);(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4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后,并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等相关材料,交村(居)委会审核;(二)村(居)委会审核后在被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三)乡(镇)政府组织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农经站、人保
5、所等相关单位,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进行复审,对参保资格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并在对参保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条件的按照所选择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分别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或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经办机构” )办理参保手续。- 5 -第三章 保障办法和标准
6、第九条 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行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得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或不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均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已享受了安置用地的,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保留,但是参保所需费用由个人自己全部承担,不享受政府给予的
7、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第十条 参保时一次性缴费补贴的标准为:一次性缴费补贴=参保 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一次性 缴费补贴月数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被征地的农民以 2015 年 12 月 31日为基准日、2016 年 1 月 1 日(含)后被征地的农民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年龄,年满 16周岁的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为 24 个月(2 年),每增加一周岁,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增加 4 个月。计算年龄时累计满 12 个月为 1 年,尾数满 6 个月不满 12 个月的按 1 年计算,一次性- 6 -缴费补贴月数增加 4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按半年
8、计算,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增加 2 个月。增加后的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最多不超过 180 个月(15 年)。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累计缴费满 15 年且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于批准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在纳入省级统筹以后,参与以后年度的待遇调整。(一)被征地农民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以 20%为费率,实行一次性补缴。扣除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后的缴费差额部
9、分由参保人个人承担。其中:一次性补缴月数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与补缴时执行的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 8%记入,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二)参保时男已年满 60 周岁、女已年满 55 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征地的年龄计算至 2015年 12 月 31 日),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后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三)参保时男未满 60 周岁、女未满 55 周岁的(2015 年- 7 -12 月 31 日前征地的年龄计算至 2015 年 12
10、 月 31 日),一次性补缴后,本人必须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继续缴费,达到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缴费补贴计入其个人账户。对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1、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按照县政府进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贤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进府发201111 号)文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的被征地农民死亡不享受丧葬抚恤费,若今后国家、省、市政策有规定,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8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参保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参保缴费
12、时间与按本细则参保缴费时间重复的,重复缴费期间只能保留按本细则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按规定予以清理,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被征地农民参保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细则规定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参保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也可按本细则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以上两种情况均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 17 号)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按本细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3、。在校学生凭有关证明可自愿选择放弃按本办法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毕业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按本细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9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为:(一)按土地出让收入 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二)用地单位的预存资金;(三)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四)集体补助资金;(五)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第十七条 被征地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一
14、次性缴费补贴资金,通过土地出让收入 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地单位的预存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解决。(一)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被征地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从历年土地出让收入 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解决;不足部分自 2016 年起从每年土地出让收入 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扣除当年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一次性缴费补贴后的结余资金中予以补足。 (二)2016 年 1 月 1 日后被征地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的预存资金和县财政部门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 8%计提的被征
15、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解决。 (三)县财政部门历年从土地出让收入 8%计提的被征地- 10 -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支付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的,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从 2016 年起分五年平均补助到位。第十八条 县财政应确保政府承担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及时筹集拨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结束后,社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情况,计算政府应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金额,及时向县财政申请拨付政府承担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社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将有关参保缴费情况和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
16、补贴资金核算以及拨付情况,报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被征地的农民一次性缴费个人申报和缴费工作须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县历年土地出让收入 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须于 2016年 12 月 31 日前拨付到位;县财政部门按本细则规定应于五年内到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须于次年 2 月底前拨付到位。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分账管理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相互挤占、挪用。(一)参保的个人缴纳和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缴拨至社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城镇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