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植物检疫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的文书属于农业行政执法文书范畴,应统一按照农业部发布修订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123号)的规定制作。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中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主要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本文讨论的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文书特指农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文书。一、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是指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如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外部文
2、书是指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当场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产品确认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二、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制作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做到合法、正确、充分、统一、规范。1.合法。合法是指制作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文书不仅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文书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一是要做到文书制作程序合法,即制作农业植物检疫执法文书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种、时限、步骤、方法
3、等要求来制作。如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等。二是要做到文书内容合法,即执法文书的内容所反映和体现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地体现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方法、步骤。2.准确。准确是指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文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所运用的语言必须准确无误。一是事实准确。文书认定的事实必须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认定的事实应当与采信的证据相一致,尚未查证属实的事实不得写入执法文书。二是语言准确。文书的语言文字必须准确,不可模棱两可,力求明晰、精练,做到言简意
4、赅、通俗易懂。3.充分。充分即说理充分,指执法的理由要充分说明当事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以及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证法律条文力求明确具体,应将法律条文的原文引出或写明原条文第条第款第项。一般先引用法规规定,再引用规章规定;先引用定性规定,再引用处罚性规定。4.统一。统一是指格式统一,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内容或补充相应文书,报农业部备案。植物检疫机构在制作执法文书时必须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统一制作
5、,不得随意改变。5.规范。规范即植物检疫机构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必须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进行,对固定的用法、表述必须严格依照规范进行。具体要求如下:(1)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打印制作。填写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打印制作。 (2)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3)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文书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4)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
6、”,例如: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擅自调运水稻种子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5)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函应当编注案号。“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执法机关简称+执法类别+行为种类简称(如立、告、罚等)+年份+序号”。如江苏省金坛市植保植检站制作的文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号”可编写为“金农(植检)立20121号”。特殊情况下,“执法类别”可以省略。(6)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7、“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和“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当事人名称应前后一致。 (7)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字盖章或捺指印确
8、认。 (8)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9)文书中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执法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10)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并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11)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应当有执法机关署名并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并“骑年盖月”。 三、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1.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植物检疫机构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做出处罚决定的文书。“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
9、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定性等情况。“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做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指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检、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由受案人签名。3.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10、。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 等,并用括号标记。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做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对现场绘制
11、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凭证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抽样取证凭证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其中“许可号”栏,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登记证号等填写。6.产品确认通知书。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从非生产单位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发出的文书。产品确认通知书应当准确填写
12、产品样品相关信息并附照片,以及要求有关单位确认的期限。产品确认通知书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其中“许可号”栏,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登记证号等填写。 7.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做清楚记录。8.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登记保存物品处理
13、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做出登记保存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执法机关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9.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文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一式二份,由当
14、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时,应当在相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10.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实施查封(扣押)的现场情况所做的文字记载。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应当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当事人到场、实施查封(扣押)过程、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11.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指经农业执法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执法机关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时,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
15、与查封(扣押)时的财物核对无误。对查封(扣押)财物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写清解除查封(扣押)财物的具体情况。12.案件处理意见书。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执法机构意见”和“法制机构意见”栏应当分别写明具体审核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名。“执法机
16、关意见”栏由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注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13.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改正的具体要求、时限和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应当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注明逾期不改正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决定适用一般案件文书或听证案件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拟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电话和执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