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12015 年农业农村(农牧)工作综合考评办法为了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县(市、区)农业和农村(农牧)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农村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自治区“ 两办” 关于印发的通知 (宁党 办201518 号),特制定本 办法。一、考评对象考评对象为全区 22 个县(市、区),分川区、山区分别进行。川区(13 个):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山区(9 个):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海原县。二、考评指标和内容按照自治区“两办” 的考 评办
2、法规定,农 牧部门考评权重共14 分,其中,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6 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业经营体制创新 5 分、农业科技推广 3 分。为了便于操作,每项考核统一按百分制考评,结果出来后再按每项的权重折算实际得分,然后分区排序。(一)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主要考评:特色产业发展规模、效益、质量、产业化经营等,由产业办负责,种植业局、畜牧局、渔业局、市场处、农产品加工局、农产品质量监管局、兽医局等协- 2 -助,满分 100 分。其中:1、特色产业发展规模(赋分 25 分)(1)优质粮食产业(赋分 8 分)。粮食产量赋分 4 分,产量最高的县(市、区),得 4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产量/最高
3、县产量*4 分);产量增长率赋分 4 分,增长率最高的县(市、区),得 4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增长率/最高县增长率*4 分)。(2)蔬菜产业(赋分 6 分)。蔬菜面积赋分 1 分,面积最高的县(市、区),得 1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面积/最高县面积*1 分);面积增长率赋分 2 分,增长率最高的县(市、区),得 2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增长率/最高县增长率*2 分);蔬菜产量赋分 1 分,产量最高的县(市、区),得 1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产量/最高县产 量*1 分);产量增长率赋分 2 分,增长率最高的县(市、区),得 2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增长率/最高县增
4、长率*2 分)。(3)草畜产业(赋分 6 分)。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大武口区、惠农区、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考核奶产业,永宁县、平罗县、灵武市、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海原县及固原市 5 县区考核清真牛羊肉产业。牛羊肉产量赋分3 分,产量最高的县(市、区),得 3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产量/最高县产量*3 分);牛羊肉产量增长率赋分 3 分,增长率最高的县(市、区),得 3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增长率/最高县增长率*3 分);奶产量赋分 3 分,产量最高的县(市、区),- 3 -得 3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产量/最高县产量*3 分);奶产量增长率赋分
5、 3 分,增长率最高的县(市、区),得 3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增长率/最高县增长率*3 分)。(4)地方特色板块产业(赋分 5 分)。考核全区各县(市区),主要考核适水、中药材、鸡猪、小杂粮等地方特色板块产业,各县(市、区)根据县域产业发展实际,自行选择 1 个地方特色板块产业作为考核产业。地方特色板块产业产量增长率赋分 3 分,产量增长率最高的县(市、区),得 3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产量/最高县增长率 *3 分);产量在全区所占比重赋分 2 分,比重最高的县(市、区),得 2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比重/最高县比重*2 分)。2、特色产业发展效益(赋分 25 分)(1)农
6、业增加值增长情况(赋分 5 分)。考核指标为各县(市、区)当年农业增加值较上年的增长率。增长率最高的县(市、区),得 5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增长率/最高县增长率*5 分)。(2)特色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赋分 5 分)。一个县(市、区)涉及多个产业的,以产业累计产值占该县(市、区)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为考核指标。比重最高的县(市、区),得 5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比重/最高县比重*5 分)。(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赋分 10 分)。以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为标准,采用系数法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绝对值、增长幅度测算考核。农村居民人均- 4 -可支配收入系
7、数=县 (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系数最高的县(市、区),得 10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系数/最高县系数*10 分)。(4)特色优势产业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贡献率(赋分 5 分)。考核指标为各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来自特色优势产业的纯收入比率。一个县(市、区)涉及多个产业的,以产业累计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贡献率为考核指标。贡献率最高的县(市、区),得 5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增长率/最高县贡献率*5 分)。3、特色产业发展质量(赋分 12 分)(1)农产品药残抽检
8、(赋分 5 分)。考核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农兽药残留抽检达到国家控制指标 95%及以上,得 5 分,只要有一项或一次抽检不达标,不得分。(2)农产品质量监管(赋分 3 分)。考核农产品质量及投入品监管情况。建立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得 1 分,反之不得分;制定农业“ 绿剑护农行动” 具体实施方案、农资打假联合检查 4 次以上,专项治理行动 6 次以上,得 1 分,反之不得分;按照“六统一” 要求,开展 农资示范店创建,组织农资经销人员培训,并完成任务,得 1 分,完不成工作任务不得分。(3)“三品一标”认证登记(赋分 4 分)。考核年度“三品一标”- 5 -
9、认证登记任务完成情况。当年各县(市、区)认证“三品一标” 数量达到 20 个及以上,得 4 分;认证“三品一标” 数量达到 10 个及以上,得 2 分,认证“三品一 标” 数量 10 个以下,不得分。4、农业产业化经营(赋分 18 分)。(1)农产品加工情况(赋分 8 分)。考核农产品加工增长情况和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农产品加工增长率最高的县(市、区),得 4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比重/最高县增长率*4 分);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重最高的县(市、区),得 4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比重/最高县比重*4 分)。(2)龙头企业发展情况(赋分 4 分)。考核龙头企业发
10、展情况。龙头企业培育,辖区内新培育 1 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得 0.5 分,2 家及以上得 1 分;企业资本市场融资,辖区内培育 1 家龙头企业在“ 新三板” 市场挂牌交易,得 1 分,2 家及以上得 2 分;企业科技创新,辖区内 1 家龙头企业建立自治区科技研发中心,得 0.5 分,2 家及以上得 1 分。(3)农业对外开放情况(赋分 2 分)。考核特色农产品外销、企业走出去情况。龙头企业当年在国内大中城市建立宁夏特色农产品外销窗口 1 个,得 0.5 分;2 个及以上得 1 分;企业走出去,辖区内 1 家及以上企业在国外跨境投资得 1 分。(4)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情况(赋分 4
11、分)。考核各县(市、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户数增长情况。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户数较上年增长率最高的县(市、- 6 -区),得 4 分,其他县同比例测算得分(增长率/最高县增长率*4分)。5、特色产业政策项目执行情况(赋分 5 分)。由计财处根据关于开展 2015 年重点项目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宁农(计)201574 号)进 行考核,考核得分按赋分折算计分。6、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赋分 15 分)。由兽医局根据关于2015 年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评估标准的通知(宁农局(医)201512 号) 进行考核,考核得分按赋分折算计分。(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与体制机制创
12、新主要考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监督制度,新型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由农经与法规处负责,农经站配合。满分 100 分,其中:1、农村改革重点任务(赋分 60 分)。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二轮公示完成 90%以上,得 50 分。二轮公示低于 90%,每低 1%扣 1 分。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并完成 1 个以上村的改革试点工作,加 3 分,未开展的不得分。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试点,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加5 分;建成但未投入运营的,得 3 分;未开展或未建成的不得分。在农村改革
13、中具有创新性工作且取得实际效果,受到国家及自治区肯定并予以推广的,加 2 分。实际得分与加分的总分数不超过 60 分。 )- 7 -2、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赋分 20 分)。其中,家庭农场、合作社管理规范化文本(家庭农场 3 种制度、2 种台帐、经营证书;合作社 12 种制度、4 种台帐、社员证)发放推行覆盖率达到 75%,得 7 分;每低 10%扣 1 分。开展星级家庭农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每个县(市、区)创建自治区级示范合作社 1 个,评定四星级家庭农场 2 个,得 10 分,达标其中一项得 5 分,都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开展家庭农场、合作社培训,得 3 分;培训人数少、内容不丰富的视情
14、况扣分。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赋分 14分)。其中, “三资” 管理流程 图村村上墙 、制度健全、财务按季公开、民主管理到位、会计委托代理规范得 3 分,少一项扣 1 分,宁夏村级集体“三资 ”管理监控网络系统 启用,操作人员接受培训,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财务信息已全部录入的,得 5 分,少一项扣 1 分;按三年一轮审的要求规范开展审计工作,并按程序进行、审计出问题按规定处理、村村建档的,得 3 分,一项不落实扣 1 分;按要求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并及时上报总结的,得 3 分;开展但没有认真总结的得 2 分;未开展的不得分。4、农经统计及农村经济运行态势监测(赋分
15、 6 分)。其中,农经统计有安排有部署并按时按要求填报数据得 1 分;按时按要求上报分析报告得分 1 分;一次性上报数据质量综合差错率小于 3%得 1 分,综合差错率高于 3%,不得分。农村经济运行态势监测有实施方案并按时完成监测任务的,得 2 分;完成及时的- 8 -得 1 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监测分析报告内容丰富、质量较高的得 1 分;报告简单、质量较差和没有报告的不得分。 (三)农业科技推广主要考评:农技推广项目在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实施情况,农技人员驻村服务情况。由科教处负责,各业务处(局)及厅直技术推广单位配合,满分 100 分,其中:1、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
16、等新型经营主体科技培训(赋分 20 分)。其中,新型经营主体经理人或业务骨干参加农业科技培训达到 60%以上得 10 分,培训达到 50%以上得 5 分,49%以下不得分;经理人或业务骨干参加生产经营型培训每年累计达到 15 天得 5 分,培训达到 10 天得 3 分,培训 10 天以下不得分;经理人或业务骨干参加专业技能型培训每年累计达到 7 天得 5 分,培训达到 4 天得 3 分,培训 4 天以下不得分。2、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赋分 20 分)。其中,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自治区发布的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制定推广计划或方案并组
17、织实施得 10 分,没有不得分;主导品种覆盖率达到 80%以上得 10 分,达到 60%以上得 5 分,60%以下不得分。3、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列入科技推广发展计划(赋分 30 分)。新型经营主体列入自- 9 -治区、市、县科技发展计划或科技推广项目之内,制定了科技发展计划或列入科技推广项目的得 10 分,没有不得分;新型经营主体达到科技示范户或科技示范基地标准,达标率 80%以上得10 分,60%以上得 5 分,60%以下不得分;经常性开展新型经营主体科技服务,并对新型经营主体采用新品种、新技术的种子、肥料、农药等物化技术给予补贴得 10 分,没有不得分。
18、4、农技人员驻村服务(赋分 30 分)。县(市、区)乡农技人员向农民进行农业政策、法律法规等宣传,引导农民搞好农业结构调整,提供农业科技与信息服务,开展多方位的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农民科技素质明显提高,通过走访农户、电话调查,90%以上农户满意的得 5 分,80%以上满意的得 3 分,79%以下的不得分;农技人员聘用制、推广责任制、科技人员绩效考核制、农技人员培训制、多元化服务制等制度落实到位得 5 分,一项不落实扣 1 分;指导科技示范户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开展科技培训,建立工作手册,采集相关信息等得 5 分,每缺一项扣 1 分;推行农技人员包村联户指导,制定并实施分户指导方案得 5
19、 分,没有方案不得分;承担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的农技人员全年进村入户时间达到 100 天以上得 10分,达到 80 天得 5 分,79 天以下不得分。三、考评方式与评分计算(一)考评方式。考核实行行业处(局、办)负责制,坚持“两个结合”,即:平 时工作与年 终成效相结 合,定量测算和定性考评- 10 -相结合。定量测算主要是 3 项考评指标中涉及到的处(室、局、办)按照指标对各县(市、区)进行统计测算。考评要以平时掌握为主,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对比测算量出分数。对于平时掌握情况准确、信息收集全面、统计资料齐备的,不得年底集中到现场考评,增加基层负担。由牵头处(局、办)会同协助
20、处(局、办、站)直接考核和排序。(二)考评得分计算。按照考评指标实际得分乘以权重,计加得出指标分,即:单项指标分=考评指 标实际得分*权重/100 ,三个单项指标分总和即为农业农村(农牧)工作综合考评得分,总分不超过 14 分。四、组织实施农牧厅成立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厅主要领导兼任组长,各位厅级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经与法规处,负责考评的具体事宜。12 月上旬自治区农牧厅组织考评,负责考评的处(室、局、办)将单项考核结果于 12 月 15 日前报农经与法规处。农经与法规处汇总后,根据考评得分高低,分川区、山区两块进行排序,提交农牧厅会议研究通过后,将结果报自治区党委农办。各县(市、区)要主动提供相应的资料,以防止因工作偏差、纰漏或资料不全、备案不清等因素而影响考评成绩。附表:1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