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屋安全鉴定一、 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1. 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2.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3. 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4. 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5. 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存在上述情况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二、 建设、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周边的哪些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前,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下列房屋进行鉴定:1. 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2. 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3. 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