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内容 缴纳生育保险后,女职工生产或因计划生育引流产,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向参保区县社保中心为职工申领生育津贴。 向参保区县医保中心为女职工申领诊疗费、生产费、计划生育手术等相关的费用报销。(申领条件、操作办法请向参保区县医保中心咨询)生育津贴申领条件1. 领取人需在京参加生育保险;2.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3. 对于申领生育津贴的职工,生育当月需正常缴费,另需满足: 产前在京连续正常缴费 9个月(含生育当月) 若产前未能连续正常缴费 9个月,需产后连续正常缴费满 12个月(不含生育当月)。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计算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 30再乘以产假天数
2、。产假天数计算办法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难产(剖宫、胎吸、产钳助产)增加产假 15天,多胞胎时,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 15天。 若女方分娩当日满 24周岁且为初胎(以 北京生育服务证 或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为准),可以由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享受晚育奖励假,天数为 30天。产假天数计算办法 女职工怀孕引流产,妊娠周数未满 16周(含),产假 15天; 16周以上 28周以下,产假 42天,妊娠周数超过 28周(含),按分娩处理,即 98天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关系 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
3、人单位补足。 如对产假工资标准有疑,请拨打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电话 12333进行政策咨询。生育津贴的申领时间 生育津贴的最早申领时间为女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 2个月后每月 5至 25日 生育津贴的最晚申领时间目前没有限制。生育津贴的办理流程 1、每月 5-20日,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支付柜台办理; 2、社保中心受理成功后,生育津贴在办理次月月底发放至单位账户。办理生育津贴携带材料1.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一式两份;2. 结婚证 (原件、复印件);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需明确标注被诊断人姓名,生产方式(难产需注明:剖宫、产钳助产、胎吸),加盖医院有效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