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混合型平衡增长理财计划说明书2009 年第 1 期一、理财计划概述2009 年第 1 期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混合型平衡增长理财计划名称编号:830006产品风险评级PR3(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工商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客户参考)销售对象 私人银行客户目标客户经工商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户。投资计划类型 无固定期限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计划发行规模 10 亿募集期 2009 年 3 月 23 日2009 年 3 月 27 日,根据市场情况,银行有权提前结束认购并相应调整相关日期。预计成立
2、日 2009 年 3 月 31 日投资封闭期 2009 年 3 月 31 日2009 年 6 月 30 日工作日 深交所和上交所交易日开放日 封闭期过后的每周第一个工作日申购、赎回 客户可在理财计划封闭期过后,在每个开放日申购、赎 回,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 9:30 至 15:00赎回、申购确认日(T+2 日) 开放日后第二个工作日确认客户赎回、申购是否成功,并以开放日日终净值计算申购、赎回资金。资产保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认购起点/追加金额 100 万元,追加金额以 10 万整数倍增加认购费率 0托管费 0.1%固定管理费(年化) 管理费标准为 1.0(年) ,计算基准
3、为理财计划前一日净值。浮动管理费 当产品单周的收益率年化达到 5%以上时,超过 5%的部分管理人将按照 25%的比例提取浮动管理费。赎回费率 0。单位净值 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单位理财计划净值,客户 按该单位净值进行赎回和提前终止时的分配。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期利息)/1 元认购份数保留至 0.01 份理财计划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赎回规定封闭期结束后,客户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理财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万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客户的理财计划余额不足 100 万份时,工行有权将客户理财计划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单位净值(
4、1赎回费率)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赎回、提前终止资金到帐时间工商银行在赎回日或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T+5)将客户赎回金额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分红 理财计划管理人将视理财计划运作情况进行分红分红方式 现金分红募集期是否允许撤单 是提前终止权 理财计划份额低于 2000 万份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理财计划。其他规定认购日至募集期结束日之间,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于成立日计入投资本金。赎回日或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利息。二、投资对象本期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一是债券、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
5、,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质押式回购等货币市场交易工具;二是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信托计划、其他债权类信托计划等;三是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优先份额、其他股权类信托计划、新股申购、可分离债申购、可转换债申购、定向增发等;四是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计划等。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并向客户信息披露后可进行投资。各 投 资
6、资 产 种 类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如 下 , 可 在 -10%,+10%的 区 间 内 浮动 :资产类别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债券及债券基金高流动性资产货币市场基金 10%-90%同业存款质押式和买断式债券回购债权类信托股票收益权类信托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所融资租赁收益权交易所委托票据投资债权类资产委托贷款等10%-80%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优先份额股权类信托10%-50%新股及可分离债申购、可转换债申购、定向增发权益类资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0%-20%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计划等0%-40
7、%三、投资策略本 理 财 计 划 本 着 稳 健 投 资 的 理 念 ,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的 研 究 确 定 大 类 资产 配 置 比 例 。 理 财 计 划 投 资 以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为 主 , 在 权 益 市 场 投 资 机 会良 好 时 择 时 配 置 少 部 分 权 益 类 资 产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方 面 ,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存 款 等 高 流 动 性 资 产 和 债 权 类 资 产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和 信 用 环 境等 因 素 , 采 取 久 期 策 略 和 信用策 略 来 获 取 稳 定 收 益 。 并
8、 可 开 展 债 券 回 购 、存 单 质 押 融 资 等 融 入 或 融 出 资 金 , 应 对 流 动 性 需 要 和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权 益 投 资 方 面 : 除 了 可 投 资 于 结 构 化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计 划 优 先 份 额 、 股 权 类信 托 外 , 在 股 票 市 场 投 资 机 会 良 好 时 , 少 量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可 分 离 债 申 购 、可 转 换 债 申 购 、 定 向 增 发 、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管 理 人 经 过 市 场 研 判 ,对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管 理 , 通 过 具 体 投
9、资 品 种 的 深 入 挖 掘 来 获 取 权 益 市 场 收 益 。另 外 理 财 计 划 也 可 通 过 投 资 于 证 券 公 司 及 其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基 金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计 划 等 符 合 监 管 机 构 要 求的 其 他 资 产 或 资 产 组 合 来 丰 富 投 资 品 来 源 , 分 散 组 合 风 险 , 增 强 收 益 。四、投资限制( 一 ) 本 理 财 计 划 投 资 的 债 券 及 其 他 有 公 开 评 级 的 金 融 工 具 , 其 债 项评 级 应 为 AA 以
10、上 ( 含 AA)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二 ) 本 产 品 所 投 资 的 债 权 类 信 托 、 交 易 所 委 托 债 权 投 资 、 股 票 收 益权 信 托 等 债 权 类 资 产 均 比 照 工 商 银 行 自 营 业 务 的 管 理 标 准 , 严 格 经 过 我 行审 批 流 程 审 批 和 筛 选 , 达 到 可 投 资 标 准 , 所 涉 及 的 信 贷 资 产 五 级 分 类 均 为 正常 类 , 信 托 计 划 、 资 产 或
11、 资 产 组 合 所 涉 及 用 款 人 比 照 我 行 评 级 标 准 均 在A-级 ( 含 ) 以 上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变 更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五、理财计划管理人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为 本 理 财 计 划 的 投 资 管 理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是 国 内 最 大 的 国 有 控 股 商 业 银 行 , 拥 有 专 业 化 的 理 财 投 资管 理 团 队 和 丰 富 的 金 融 市 场 投 资 经 验 , 秉 承 稳 健 经 营 的 传 统 , 为 客 户 甄
12、 选优 质 投 资 项 目 , 并 通 过 各 项 资 产 类 别 的 动 态 管 理 , 把 握 投 资 机 会 , 提 高 投 资收 益 。六、理财计划单位净值及份额的计算理 财 计 划 单 位 净 值 理 财 计 划 净 值 /理 财 计 划 份 额认 购 份 额 (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1 元。 认购份额保留至 0.01 份理财计划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理 财 计 划 单 位 净 值 为 提 取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净 值 , 客 户 按 该 单 位 净 值 进 行申 购 、 赎 回 、 提 前 终 止 时 的 分 配 。七、认购、申购( 一 ) 认 购1、 认 购 期
13、 为 2009 年 3 月 23 日 2009 年 3 月 27 日 , 银 行 有 权 提 前 结束 认 购 并 相 应 调 整 相 关 日 期 。2、 认 购 费 率 为 0%。认 购 份 额 (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1 元认购份额保留至 0.01 份理财计划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二 ) 申 购1、 本 理 财 计 划 开 放 日 为 投 资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每 周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客 户可 在 开 放 日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 募 集 期 和 封 闭 期 不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2、 巨 额 申 购 : 理 财 计 划 申 购 申 请 折
14、算 理 财 计 划 份 额 超 过 开 放 日 总 份 额的 20%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申 购 。 巨 额 申 购 发 生 时 ,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可 以 拒 绝 客 户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申 购 申 请 。3、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拒 绝 申 购 时 , 将 在 开 放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未 能申 购 的 资 金 返 还 。4、 当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认 为 申 购 会 影 响 到 客 户 利 益 时 , 将 暂 停 申 购 , 并 进 行 相 应 信 息 披 露 。5、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本 理 财 计
15、划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时 , 暂 停 申 购 。6、 申 购 费 率 为 0%。申 购 份 额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理 财 计 划 单 位 净 值申 购 份 数 保 留 至 0.01 份 理 财 计 划 份 额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下 四 舍 五 入 。八、赎回、提前终止( 一 ) 赎 回1、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 客 户 可 于 每 周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2、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将 按 客 户 赎 回 的 理 财 计 划 份 额 和 理 财 单 位 净 值 状 况进 行 一 次 性 分 配 , 计 算 公 式
16、为 :赎 回 金 额 =赎 回 理 财 计 划 份 额 *( 1-赎 回 费 率 ) *单 位 净 值 赎 回 费 率 为 0%。赎 回 金 额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下 四 舍 五 入 。3、 巨 额 赎 回认 定 : 开 放 日 , 理 财 计 划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总 份 额 的 20%时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处 理 :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部 分 顺 延
17、赎 回 时 , 产 品 将 按 比 例 接 受 客 户 的赎 回 申 请 。全 额 赎 回 : 当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客 户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客 户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 为 支 付 客 户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理 财 计 划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理 财 计 划 总 份 额 的 20 的 前 提 下 ,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对 其
18、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客 户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顺 延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顺 延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部 分 的 申 请 将被 撤 消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理 财 计 划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如
19、客 户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客 户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顺 延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4、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本 理 财 计 划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时 , 暂 停 赎 回 。( 二 ) 提 前 终 止1、 本 理 财 计 划 无 固 定 期 限 , 当 理 财 计 划 份 额 低 于 2000 万 份 时 , 本 理财 计 划 提 前 终 止 。 提 前 终 止 时 按 客 户 持 有 的 理 财 计 划 份 额 和 理 财 计 划 单 位净 值
20、状 况 进 行 一 次 性 分 配 。2、 在 提 前 终 止 日 , 按 客 户 持 有 的 理 财 计 划 份 额 和 理 财 计 划 单 位 净 值 之乘 积 向 客 户 进 行 分 配 , 分 配 时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九、浮动管理费的收取当产品单周的收益率年化达到 5%以上时,超过 5%的部分管理人将按照 25%的比例提取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计算公式为:当 N5%时,该周计提浮动管理费开放日当日提取浮动管理费前的单位净值*(N-5% )*25%* 本周期天数 /365*开放日产品总份额。当 N5% 时, 该周无浮动管理费。其中 N 为产品的单周年化收益率,N(此次开放日提取
21、浮动管理费前的单位净值-上个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上个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 /本周期天数*365,其中“上个开放日单位净值”是指未提取浮动管理费的产品单位净值;十、理财计划估值( 一 ) 估 值 日本 理 财 计 划 估 值 日 为 每 周 第 1 个 工 作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理 财 计 划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贷 款 及 票 据 类 信 托 、 应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 三 ) 估 值 方 法1、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22、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2)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A.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B.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C.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成 本 估 值 ;
23、D.配 股 权 证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为 零 ;E.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2、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1)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24、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净 价 估 值 。( 3) 债 券 按 由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和 理 财 计 划 保 管 人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价 、 报 价 、 收 益 率 曲 线 、 成 本 价 等 因 素 确 定 的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25、 。( 4) 未 上 市 债 券 按 由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和 理 财 计 划 保 管 人 综 合 考 虑 成本 价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的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5)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3、 银 行 存 款 ( 含 证 券 交 易 保 证 金 ) 及 回 购 ( 包 含 正 、 逆 回 购 ) 以 成 本列 示 , 按 商 定 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4、 债 权 类 信 托 估 值 公 式 =成 本 (1+债 权 类 信 托 收 益 率
26、 上 一 付 息 日 至估 值 日 之 间 天 数 /360)。5、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或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特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按 份 额 法 估 值 , 初 始 份 额 按 初 始 委 托 资 产 金 额 计 算 , 每份 额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壹 元 。 T 日 份 额 净 值 等 于 当 日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份 额 总 数 。6、 其 他 资 产 : 存 在 并 可 以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的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算 , 公 允 价值 不 能 确 定 的 按 取 得 时
27、的 成 本 计 算 ;7、 若 理 财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持 有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 以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和 理财 计 划 保 管 人 共 同 认 可 的 方 法 计 算 其 价 值 。 8、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如 采 用 以 上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或 理 财 计 划 保 管 人认 为 按 以 上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理 财 计 划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可 提
28、 出 动 议 , 协 商 一 致 后 , 变 更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式 , 并 从 经 理 财 计 划 管理 人 与 保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日 起 执 行 。十一、到期支付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在 赎 回 日 或 理 财 计 划 提 前 终 止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T+5) 将 客 户 赎 回 金 额 划 转 至 客 户 指 定 账 户 。十二、信息披露( 一 ) 理 财 计 划 成 立 事 项 公 告若 募 集 期 新 出 台 的 法 律 、 法 规 不 适 宜 本 理 财 计 划 的 运 行 等 原 因 , 则 理 财计 划 管 理 人 可 宣 布
29、本 理 财 计 划 不 能 生 效 , 并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公告 。( 二 ) 理 财 计 划 运 作 信 息 披 露 1、 信 息 披 露 方 式该 理 财 计 划 信 息 披 露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私 人 银 行 部 告 知 客 户 或 者 通 过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网 站 ( ) 披 露 。2、 理 财 计 划 净 值 披 露( 1) 理 财 计 划 开 放 日 为 每 周 第 1 个 工 作 日 ( T 日 ) 。 理 财 计 划 成 立 后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在 每 周 第 三 个 工 作 日 ( T+2 日 ) ,
30、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网 站( ) 或 者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私 人 银 行 部 , 披 露 T 日 的 理 财 计划 单 位 净 值 , 作 为 客 户 申 赎 的 依 据 。( 2) 理 财 计 划 封 闭 期 内 每 周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T 日 ,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在 每 周 ( T+2 日 ) 公 布 T 日 的 理 财 计 划 单 位 净 值 。3、 理 财 计 划 季 度 报 告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理 财 计 划季 度 报 告 , 向 客 户 披 露 投 资
31、 状 况 、 投 资 表 现 、 风 险 状 况 等 信 息 , 并 将 季 度报 告 正 文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私 人 银 行 部 告 知 客 户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网站 ( ) 披 露 。( 三 ) 理 财 计 划 临 时 信 息 披 露 本 理 财 计 划 在 运 作 管 理 过 程 中 , 发 生 以 下 可 能 对 理 财 计 划 份 额 持 有 人 权益 及 理 财 计 划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之 一 时 ,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或 /及 理 财 计 划 保 管 人 必 须 按 照 法 律 、 法
32、 规 及 中 国 银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私 人 银 行 部 告 知 客 户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网 站( ) 披 露 。( 1) 终 止 理 财 计 划 。( 2) 转 换 理 财 计 划 运 作 方 式 。( 3) 更 换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 理 财 计 划 保 管 人 、 投 资 顾 问 。( 4) 理 财 计 划 认 购 期 延 长 。( 5) 涉 及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业 务 、 理 财 计 划 财 产 、 理 财 计 划 保 管 业 务 的 重大 诉 讼 。( 6)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
33、理 财 计 划 保 管 人 、 投 资 顾 问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查 。( 7) 理 财 计 划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8) 投 资 管 理 费 、 理 财 计 划 保 管 费 及 信 托 管 理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9) 理 财 计 划 单 位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理 财 计 划 单 位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0) 变 更 理 财 计 划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11) 理 财 计 划 暂 停 估 值 。( 12)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理 财
34、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在 3 个 工 作日 内 通 过 指 定 途 径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13) 在 理 财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的 消 息 可 能 对 理 财 计 划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理 财计 划 管 理 人 或 理 财 计 划 保 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14) 理 财 计 划 生 效 后 , 如 理 财 计 划 说 明 书 内 容
35、有 所 变 更 , 应 在 变 更 前进 行 披 露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说 明 书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私 人 银 行 部 告 知 客 户或 者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网 站 ( ) 披 露 。 客 户 如 不 同 意 补充 或 修 改 后 的 说 明 书 , 可 根 据 工 商 银 行 的 通 知 或 公 告 在 补 充 或 修 改 生 效 前 终止 与 工 商 银 行 的 委 托 理 财 关 系 。( 15) 其 它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客 户 应 及 时 主 动 查 询 理 财 产 品 相 关 信 息 。 如 因 客 户 未 主 动 及 时 查 询
36、理 财产 品 相 关 信 息 , 或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通 讯 故 障 、 系 统 故 障 以 及 其 他 非 银 行 过 错原 因 造 成 客 户 无 法 及 时 了 解 理 财 产 品 信 息 , 因 此 产 生 的 损 失 和 风 险 由 客 户 自行 承 担 。( 四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理 财 计 划 说 明 书 、 季 度 报 告 、 理 财 计 划 财 产 净 值 公 告 、 临 时 公 告 等 公 告文 本 存 放 在 工 商 银 行 私 人 银 行 部 , 客 户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取 得 上 述 公 告 文 本 的 复 印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