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工作操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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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县教体局的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目 录1.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3.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审查转报4.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5.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6.中小学生学籍变动审核7.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8.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9.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广告备案- 2 -1.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适用于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根据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661 号)要求,制定本细则,适用于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

2、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一、任务要求1.加强对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管,确保审批权力规范运行,防控业务风险、廉政风险、法律风险。2.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促进学校依法规范办学,预防、纠正和处罚学校违法违规行为。二、监管措施1.实行行政审批全过程公示制度。受理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申请后,即通过教育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和重要信息列表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审批质量。2.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公开行政审批条件、标准。受理申请后,在进行现场核查、听取业务主管处(科)室意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作出审批决定。预核学校名称、审批学校名称变更时,征求民政

3、部门意见。涉及资产财务清算的审批事项,由学校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财务清算报告书。3.规范行政审批文书制作。按照集体讨论作出的审批决定撰写审批文书;文书中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审批决定部分将办学许可证的记载事项全部予以反映,做到要素齐全;不予行政许可的,在文书中说明理由并交代法律救济渠道。4.规范办学许可证制(换)发。办学许可证一律依据审批文书制作并规范编号,记载事项依据文书的表述填写,有效期限一律设定为 3 年。证书一律打印,不得手写、涂改。新证发证前,将许可证正副本复印存入案卷备查。办学许可证期满或记载事项变更需要换证的,实行内部审核制度,并收回原证正副本,加盖作废戳记后入卷保存。5

4、.及时公开行政审批结果。通过教育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府- 3 -信息公开网站等媒体及时将行政审批结果(文书)予以公开(隐去涉密、隐私信息) 。6.实行民办学校基本信息公示制度。在教育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将本地区取得有效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基本信息(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内容、举办者、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予以公开,引导受教育者理性选择学校,淘汰非法办学机构。网站专栏可同时归集、记录民办学校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用信息。7.强化学校章程管理。批准学校设立后,及时将学校章程通过教育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督促学校上网公开章程。对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5、发现办学行为与章程内容不一致时,及时进行干预,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相关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章程的,通知学校及时修改章程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公告新章程。8.加强学校决策机构管理。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进行备案管理,发放备案确认件;实行动态管理,对超出备案范围的决策机构人员一律不予认可,并通知学校纠正。9.加强学校校长监管。对校长实行登记制度。学校决策机构聘任校长的,填写民办学校校长登记表报送教育主管部门,校长符合条件的,记载于办学许可证,未记载于办学许可证的校长人选,一律不予认可其校长职务,通知学校纠正并跟踪问效。发现在任校长不符合

6、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校长条件的,通知学校及时更换合适人选。10.加强学校招生管理。严格监管学校的招生行为,实行独立招生。必须在学校章程规定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给学校安排年度招生控制数或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章程确定的办学规模自主招生。11.加强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监管。落实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将相关样稿、证明材料等留存备查。对未经备案擅自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查处。12.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监管。按学年落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工作,督促学校落实学籍和教学管理,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学校引进境外课程、教材须层报省教育厅审

7、核(审定)后方可使用。- 4 -督促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将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每年上半年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集中清查,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对社会公布。严格审查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国家严控专业。13.加强学校名称使用监管。举办者申请设立学校前,应申请学校名称预核。教育主管部门预核时,送民政部门复核,实行联合预核。发现不规范使用学校名称时,及时进行干预、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需要变更名称的,通知学校申请变更。建立合肥区域内学校名称比对筛查机制,避免学校名称重复。14.加强学校迁址办学、新设校区监管。监督学校按照办学许可证、学校章程办学,不得设立分校,确保学校具有独立的

8、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学校需要迁址办学或新设校区(教学点)的,应当事先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由教育主管部门跟踪指导、监管筹设工作。完成筹设后,对照学校设置标准和条件进行验收,新校址、新校区达到相应学校设置标准时,方可允许其在新校址、新校区办学。15.加强收费、财务、资产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监管学校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发现学校违规收费的,及时协调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督促学校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确保学校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定期委托审计机构到学校对政府资助奖补类资金使用管

9、理情况进行审计。16.加强重大事项信息公示。核发民办学校奖补资金、开展评奖评先推优与办学检查评估情况、教师待遇保障情况及违法违规记录直接挂钩,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学校申请办理举办者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在履行事先公告程序后报批。17.加强办学情况检查评估。通过开学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 “四不两直”暗访暗查、随机抽查、年度检查等,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的,通知学校整改并跟踪问效;涉嫌违法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年度检查结果予以公告并记载于办学许可证,其他检查情况视情予以通报。有计划地开展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督导评估,并公开督导评估报告。探索实行教育主管

10、部门向学校派驻督导专员制度。三、保障措施- 5 -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认证、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业务交流和案卷评查长效机制。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廉洁纪律教育。3.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规范公开政府信息。4.加强政策法规学习研究,及时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提供权力运行、学校办学行为监管的政策依据和标准。5.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开展教育等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政策法规知识,引导学校尊法学法守法用法。6.建立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公布部门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规范部门政务服务行为。制定和执行行政审批、行政确认

11、等权力运行流程,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统一县(市)区权责清单,对相同的权力事项实行权力类型统一、权力名称统一、实施依据统一、办事环节统一、办理时限统一、申报材料统一。制定和执行权力运行监管(服务)细则,明确监管(服务)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统一市域、县域范围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制度。7.建立部门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落实合法性审查全覆盖,保障权力运行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8.保持上下沟通顺畅的行政指导机制。关注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积极跟进上级政府及部门,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新情况新问题,并对下级进行指导和监督。9.加强部门内设

12、机构之间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学校监管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加强上下级监管业务交流,及时总结事中事后监管经验。10.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举报投诉受理查处机制,认真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对违法行政的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行问责,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法律责任。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根据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661 号)要求,制定本细则,适用于教育主管部门对普惠性- 6 -民办幼儿园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一、任务要求1.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权力运行的监管,确保认定权力规范运行,防控业务风险、廉政风险。2.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管,促进幼儿园依

13、法规范办园,预防、纠正和处罚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二、监管措施1.规范认定程序。实行认定过程公开公示制度,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程序。受理申请后,在进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集体讨论作出认定决定并公示;不予认定的,书面说明理由。通过教育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2.实行抽查制度。不定期抽查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发现办园行为明显不规范、管理滑坡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予以摘牌。市教育局有权责成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摘牌。被摘牌的幼儿园不得享受相关财政支持政策。3.监管收费行为。督促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发现幼儿园违规收费、违背普惠性的,及时

14、进行查处;通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取消相关奖补资格,追回相关经费;对再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一定期限的限制。4.监管办园行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督促其发挥示范作用。依法依规查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违规行为,淘汰不合格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保障措施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认证、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业务交流和案卷评查长效机制。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廉洁纪律教育。3.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规范公开政府信息。4.加强政策法规学习研究,及时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提供权力运行、幼儿园办园行为监管的政策依据和标准。5.落实“谁

15、执法谁普法”原则,开展教育等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政策法规知识,引导幼儿园尊法学法守法用法。6.建立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公布部- 7 -门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规范部门政务服务行为。制定和执行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权力运行流程,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统一县(市)区权责清单,对相同的权力事项实行权力类型统一、权力名称统一、实施依据统一、办事环节统一、办理时限统一、申报材料统一。制定和执行权力运行监管(服务)细则,明确监管(服务)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统一市域、县域范围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7.建立部门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落实合

16、法性审查全覆盖,保障权力运行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8.保持上下沟通顺畅的行政指导机制。关注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积极跟进上级政府及部门,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新情况新问题,并对下级进行指导和监督。9.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加强上下级监管业务交流,及时总结事中事后监管经验。10.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举报投诉受理查处机制,认真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对违法行政的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行问责,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法律责任。3.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审查转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根据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661 号)要求,制定本

17、细则,适用于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审查转报的事中事后监管。一、任务要求1.加强对使用校车审查转报权力运行的监管,确保审查转报权力规范运行,防控业务风险、廉政风险、法律风险。2.加强对校车运行的监管,促进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校车安全运行,预防、处理校车违法违规行为。二、监管措施- 8 -1.规范履行审查程序。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三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程序,对县(市)区实施校车使用许可进行业务指导。推行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教育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及时分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在两部门回复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进

18、行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意见形成后,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申请材料不齐的,向申请人说明,允许其补充材料。2.及时送达审批结果。同级政府作出决定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文书,告知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3.持续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及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确保学校不使用问题校车,校车驾驶人不超员、不超速、不酒驾。向广大学生及家长开展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及家长不坐“问题校车” 、 “黑校车” 。4.联合监管校车运行。每学期初期,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所有在用校车及驾驶人的信息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路面监管,发现校车违规运送学生

19、的,及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年度审验。5.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教育主管部门通过不定期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多种方式,强化校车运行监管。发现校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跟踪问效,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三、保障措施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认证、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业务交流和案卷评查长效机制。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廉洁纪律教育。3.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规范公开政府信息。4.加强政策法规学习研究,及时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提供校车运行监管的政策依据和标准。5.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开展校车安

20、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强化安全教育培训。6.建立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公布部门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规范部门政务服务行- 9 -为。制定和执行权力运行流程,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统一县(市)区权责清单,对相同的权力事项实行权力类型统一、权力名称统一、实施依据统一、办事环节统一、办理时限统一、申报材料统一。7.建立部门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落实合法性审查全覆盖,保障权力运行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8.保持上下沟通顺畅的行政指导机制。关注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积极跟进上级政府及部门,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新情况新问题,并对下级进行指导和监督。9.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

21、调,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相互通报校车监管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加强上下级监管业务交流,及时总结事中事后监管经验。10.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举报投诉受理查处机制,认真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对违法行政的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行问责,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法律责任。4.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根据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661 号)要求,制定本细则,适用于教育主管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一、任务要求1.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权力运行的监管,确保行政确认权力规范运行,防止不符合

22、条件人员取得教师资格,防控业务风险、廉政风险、法律风险。2.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监管,促进教师依法从教,预防、处理教师违法违规行为。二、监管措施1.实行认定过程公开公示制度。公开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公示通过认定人员的基本信息,接受监督。2.上网登记教师资格认定结果。依托中国教师资格网,及时做好教师资格证书及其数据库管理和服务工作。- 10 -3.规范教师资格证书制发和换证管理,并向用人单位提供教师资格查询服务。4.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强化在职培训,提升师德水平、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5.坚持在职教师年度述职、考核,突出师德考核。6.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落实初次受聘后首次注册、五年一周期

23、的定期注册,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监管,淘汰不合格教师。7.依法依规查处教师违法违规行为。三、保障措施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认证、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业务交流和案卷评查长效机制。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廉洁纪律教育。3.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规范公开政府信息。4.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开展教育等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政策法规知识,引导教师尊法学法守法用法。5.建立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公布部门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规范部门政务服务行为。制定和执行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权力运行流程,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统一县(市

24、)区权责清单,对相同的权力事项实行权力类型统一、权力名称统一、实施依据统一、办事环节统一、办理时限统一、申报材料统一。制定和执行权力运行监管(服务)细则,明确监管(服务)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统一市域、县域范围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6.建立部门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落实合法性审查全覆盖,保障权力运行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7.保持上下沟通顺畅的行政指导机制。关注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积极跟进上级政府及部门,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新情况新问题,并对下级进行指导和监督。8.加强部门内设机构之间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学校监管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加强上下级监管业务交流,及时总结事中事后监管经验。9.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举报投诉受理查处机制,认真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对违法行政的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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