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依照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暂行)(浦管 201273 号)规定,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 创业扶持的宗旨是帮助洋浦行政区划内完全失地“农转非” 居民和被征地搬迁户失业人员,解决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过程中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失地和搬迁户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第三条 创业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项目补贴、严格审批、一户一项” 的原 则。第二章 扶持的对象及条件第四条 具有洋浦行政区划内 户籍的完全失地 “农转非” 居民和被征地搬迁户适龄劳动力、未
2、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以及在异地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而其自筹资金不足需要政府补贴资金扶持的新增创业经营户。3第五条 异地创业是指在洋浦行政区划以外,海南省内从事初始创业的经营者。第六条 创业扶持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持有就业局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自 2012 年 1 月 1 日后经工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接受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或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四)有自主创业的项目;(五)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六)申请初始创业补
3、贴和场租补贴需经营期满 1 年的;(七)自主创业申请被吸纳就业对象补贴的,需与用工对象签订并履行期满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章 扶持项目及补贴标准第七条 扶持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搬家、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儿童教育培训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茶艺、服装、音像文具、水果瓜菜、小商贩、小饭馆、小卖部、零售店、自行车行、车辆交通运输、五金百货小额批发零售、建材经营、劳务服务等项目。第八条 补贴标准。4(一)初始创业补贴。给予初始创业扶持一次性补贴 5000 元(含水电、物业、卫生费等补贴);(二)场租补贴。租赁场地经
4、营的按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不超过场租费 60%的补贴,每年可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0 元;(三)公寓楼铺面补贴。以本户公寓楼产权铺面作为创业场地自主经营的,按每年每平方米 240 元给予经营者场地经营补贴(转租者不能享受补贴),以公寓楼铺面合股经营的经营者其出资额不得少于 51%以上;(四)创业经营户吸纳洋浦行政区划内户籍本土非本户居民 3人以上(含 3 人)就业,与被吸纳就业的对象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履行满一年的,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6000 元;在此基础上,吸纳就业人数每增加一人给予一次性补贴 2000 元。 上述(二)(三)项内容补贴时限最长为三年。享受
5、扶持项目每户限选其中一项,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第四章 场地认定与经营期认定第九条 场地认定(一)土地1、土地使用证件;2、其他土地合法有效凭证;53、租借土地协议书凭证(属国有土地的应有合法产权证书凭证或与具有合法经营权持有者签订的协议书及凭证,属集体土地的应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及与集体土地出租人签订的协议书)。(二)房屋1、房屋产权证件;2、持有洋浦 1992 年登记在册的房屋证明(由洋浦搬迁办公室出具证明);3、其他房屋合法有效凭证;4、租借房协议书。(三)商铺1、公寓楼商铺产权证件;2、没有办妥公寓楼商铺产权证的,由洋浦搬迁办公室出具搬迁安置户公寓楼商铺证明;3、其他商铺合法有效凭
6、证;4、公寓楼商铺户主合股经营的需提供合股经营供协议书,合股经营出资凭证;5、商铺租赁协议书及租赁收入完税凭证。第十条 经营期认定。创业者要按本细则规定的扶持项目,在开业经营后的 30 天内将创业扶持项目开业认定审批表(附件一)及相关资料,报联审小组审核认定,并盖有人事局、就业局的印章。6经营期间就业局、办事处每季度派人对经营者的经营续期进行实地检验认定,并在创业扶持项目经营期认定书(附件二)签署认定意见,并盖有就业局、办事处的印章。第五章 申报程序和提交资料第十一条 受理程序(一)符合补贴条件的创业人员到就业局领取相关表格,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完整并提出申请。经辖区居(村)委会、办事处对创
7、业者申报的创业扶持项目开业认定审批表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二)创业者持相关材料向洋浦就业局提交申请,就业局负责审理所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完整;(三)联审小组对创业项目开业认定,经营期认定,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本细则之规定,并在提交的创业扶持项目开业认定审批表、创业扶持项目经营期认定书签署审核意见;(四)将经审核符合享受创业补贴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事项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五)由就业局填报洋浦经济开发区创业扶持项目补贴金审批表(附件三),将创业补贴对象姓名、经营项目、审核意见、补贴金额汇总送人事局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7(六)由财政部门将经批准的补贴金额拨付到申报人
8、“一卡通”的银行帐户。第十二条 申报人需提交的资料(一)申报人在开业后 30 日内向就业局申报创业扶持项目开业认定审批表,并提交应具备的下列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交原件审核,复印件各三份);2、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提交原件审核,复印件各三份);3、房产证件、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提交房产证原件审核,复印件各三份);4、创业项目经营期认定书(原件三份);5、合股经营协议书(合股经营者提供协议书,股东出资凭证原件各三份)。(二)申报人在经营期满一年后的 30 日内向就业局申报洋浦经济开发区创业扶持项目补贴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资料:1、创业
9、项目经营期认定书(原件三份);2、创业场所出租方提供的租赁收入完税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三份);83、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吸纳就业补贴需提供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三份);4、洋浦经济开发区创业扶持项目补贴金审批表(原件三份)。第六章 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第十三条 控股公司负责筹建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制定并实施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落实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第十四条 因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足而需申请小额贷款贴息的新增个体经营户,按本细则第四章场地认定的要求,依照洋浦居民小额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浦就字 200747 号)规定办理。新增合伙经营创业的按符合条件对象人均 10 万元以
10、内,贷款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予以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三年。第七章 创业培训第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对象,按照海南省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每人每天 10 元标准给予交通及生活补贴。第八章 示范创业奖励第十六条 示范创业奖励按洋浦经济开发区示范创业评选办法(另行制订)规定执行。第九章 职责分工9第十七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暂行)(浦管办 201273 号)规定实 施。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促进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土地、资金等方面的落实,主持创 业 补 贴 联 审 会 议 ,落实基层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制定并实施
11、与本办法相关的绩效考核办法;创业补贴联 审 小 组 由 人 事 局 、财 政 局 、监 察 局 、经 发 局 、搬迁 办 、就 业 局 、办 事 处 等 单 位 派 人 组 成 ;财政局负责落实促进就业年度资金计划安排,审核就业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规划建设土地局负责落实创业基地规划选址,办理居民房产证和公寓楼商铺产权证;控股公司负责政府投资促进就业扶持项目及失地居民创业基地的用地安排;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农贸市场、汽修基地、综合商铺、就业园区或就业一条街等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就业局负责组织创业培训,疏理创业扶持政策的衔接落实;制订享受扶持政策对象资格、条件的认定及享受扶持政策的申报流程;核准就业失业
12、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总结、评选、宣传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等;搬迁办公室负责协助搬迁户办理房产证和公寓楼商铺产权证,对申请创业补贴的被征地搬迁安置户出具相关证明;10办事处(含洋浦行政区划内基层组织)负责创业居民资格、条件和创业开办、经营续期的审核认定。做好辖区适龄劳动力就业失业登记和管理工作。开展居民创业宣传、引导、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创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开办的创业培训。及时统计居民创业、就业、失业等有关情况并上报相关部门等;洋浦渔政渔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制订渔船技改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实行联审制度。联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创业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项目、场地、经营期、补贴金额及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核,每月集中联审一次。第十九条 建档规范管理。就业局对经开业申请认定审批的创业户要建立台帐,并将己批准的审批表及其他申报资料以一户一袋的形式归档保存,建立健全创业补贴单户档案。第二十条 加强跟踪检查。在经开业认定批准的申请者经营持续期内,联审小组应承担跟踪检查的责任,有权对申请者经营持续期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完善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问责。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回所领取的补贴资金外,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经办人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