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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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仲 恺 高 新 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和 管 理 办 法(征 求 意 见 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 号)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通知 (建保2012105号)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81号) 、 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惠府20162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

2、划、建设、筹集、配租、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是由政府投资组织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租金市场化,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面向在本区城镇生活或工作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 公租房建设方式,主要包括:(一)政府建设。1区管委会及各园区、镇(办)投资组织建设;2在新建商品住房及“三旧” 改造中的普通商品房、城市棚户区项目中按一定的比例配建;3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租房;- 2 -4政府购买或租赁符合公租房建设标准的存量房;5社会捐赠或其

3、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符合公租房建设标准的住房。(二)社会力量建设。1结合产业园区建设,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集中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租房;2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利用自有土地或受让土地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第五条 公租房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多方建设、严格监管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公租房只能租赁,不能出售。第六条 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 60 平方米以下。为高层次人才服务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按市有关规定执行。以集体宿舍形式建

4、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 5 平方米。第七条 区管委会是公租房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建设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租房规划、全区公租房建设指标分配、任务督办、制度建设、房源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时将辖区内公租房的相关资料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园区、镇(办)的公租房工作进行考核。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租房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定、租金- 3 -收取和物业管理工作。区社会事务局(民政部门)负责公租房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核定工作,并根据区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城

5、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础上负责核定年度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在每年第二季度上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区党群办、区总工会负责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高层次人才、优秀员工、困难员工的资格审核工作,并制定相应执行标准。区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及市场租金水平等情况每 3 年调整 1 次。具体的调整方案由区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区统计部门应会同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在每年第二季度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区科技创新、财政、社会事务、监察与审计、国土资源、公安、地税、社

6、保、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第八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当地公租房保障对象数量和房源需求状况,组织开展需求申报,核查- 4 -保障对象家庭财产及收入状况。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住房保障规划中应明确辖区内规划期内公租房的房源筹集、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编制公租房年度计划,经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公租房的建设管理纳入区管委

7、会对各园区、各镇(办)住房保障年度责任考核范围。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公租房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并定期开展督查和考核。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政策支持第十条 区管委会应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申报情况,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原则,组织制定公租房建设规划。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公租房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公租房选址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在公租房规划建设中,可根据实际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公租房。第十一条 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住房用地计划时,应当对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单列。对其中需要

8、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单列,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用地供应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5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由政府有偿供应土地,并将所建公租房的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在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区管委会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公租房。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和省、市、区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9、;(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 10%以上的资金;(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六)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专项债券;(八)社会捐赠的资金;(九)经区管委会批准可以纳入的其他资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资金来源包括:(一)投资方自筹的资金;(二)商业银行贷款的资金;(三)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第十四条 公租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

10、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由区管委会指定政府职能部门作为项目法人,采用财政直接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进行。公租房项目可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其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纳入全区公租房建设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建设和管理。第十六条 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1、第十七条 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整体转让,但公租房性质不得改变。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十八条 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指定一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第十九条 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的家庭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区城镇生活或工作的具备本区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在户籍所在地区域内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取得仲恺高新区所属城镇居民户籍;- 7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40 平方米(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单

12、身独立申请人除外) ;3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条件。符合本条上款第 1 目条件的年满 18 周岁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单身人士,可以独立申请公租房。(二)在本区城镇稳定就业的本区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非本区户籍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本区城镇居住证(惠州市辖区除外) ;2在本区城镇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 1 年(含 1 年)以上,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 1 年(含 1 年)以上;3就业单位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 6 个月(含 6 个月)以上;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区无房产。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配租程序由投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

13、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上述规定相抵触,并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区引进人才申请人才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配租程序第二十二条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配租。申请、初审、- 8 -审核、公示、公告、轮候、选房和备案程序如下:(一)申请。本区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公租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本区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非本区户籍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公租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的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申请住房补助的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核实申请人符合条件后进行配租。申请

14、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初审。社区居委会或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三)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的7 个工作日内分发到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并联复审。公安、社保、房产管理、地税等部门(单位)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 7 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申请人的有关财产及收入证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复审资料整理归档后移交区

15、社会事务局(民政部门)或区党群办或区总工会对申请人家庭或个人收入进行核定,有关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及相关资料返回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四)公示及登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对初审信息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公共场所或通过- 9 -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0 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审核结果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10 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产业园区管理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

16、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公示期满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获得住房保障资格予以登记造册。(五)轮候。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申请登记分类,按照轮候规则公开摇号排序轮候。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轮候具体优先顺序如下:1持有本区低保证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单亲母亲、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员、复退军人、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7、;3城镇户籍(除上述第 1 目、第 2 目规定的情形外)住房困难家庭;4非本区户籍的复退军人和本区非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5非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 10 -已轮候到位的家庭,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因素放弃本次选房机会,选择继续轮候的,保留原排序号,优先进入下一轮选房。连续 2 次放弃选房资格的,取消轮候资格,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依法被征收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作为房屋征收的区管委会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六)选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到位的申请人进行选房。选取房号后应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 ;未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18、。(七)签订合同。签署选房确认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租房承租合同,缴交规定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承租合同,或不缴交规定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八)完善建档。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登记入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档案。(九)备案。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本区公租房的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租赁管理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地址、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标准及补助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缴交租金及水、电、气、电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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