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样表).doc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1131344 上传时间:2018-12-11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1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州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样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州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样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州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样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州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样表).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州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样表).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州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样表)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处理意见及理由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 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1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号)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 6 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

2、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 名称;(二) 住所;(三)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 活动资金;(六) 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

3、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州民政局 保留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4、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1.受理机构:州政

5、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2.审查机构:民间组织管理局;3.决定机构:民间组织管理局;4.送达机构:民政局组织管理局;5.监管责任机构:监察室。1.受理人员:州政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人员;2.审查负责人: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3.决定负责人:分管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4.送达人员: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员;5.监管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2 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经 251 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6、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

7、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州民政局 保留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8、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

9、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10、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1.受理机构:州政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2.审查机构:民间局组织管理局;3.决定机构:民间组织管理局;4.送达机构:民政局组织管理局;5.监管责任机构:监察室。1.受理人员:州政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人员;2.审查负责人: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3.决定负责人:分管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4.送达人员: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员;5.监管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11、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

12、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3 行政许可跨省运送尸体、骨灰审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应当火化的遗体,死者原所在单位或者其亲属一般应当在24 小时内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者殡仪服务站接运。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跨省运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省内跨地区运出的,应当经运出地的市、州、地民政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 号)附件 2下放管理层级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 1 项 跨境运送尸体、骨灰审批州民政局保留,省级下放1、受理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

13、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经殡葬科初审同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外运地殡仪馆或者民政局同意接收遗体的材料,当事人提交的要求外运的申请及身份证件,逝者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等材料;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

14、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1.受理人员:州政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

15、2.审查负责人殡葬管理科;3.决定负责人:分管殡葬管理科;4.送达人员:殡葬管理科工作员;5.监管负1.受理人员:州政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人员;2.审查负责人殡葬管理科科长;3.决定负责人:分管殡葬管理科领导;4.送达人员:殡葬管理科工责人:监察室。作员;5.监管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合条件的,现场签署意见;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 行政许可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在土葬改革地区建设殡仪馆审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火葬地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在土葬改革地区建设殡

16、仪馆,服务范围主要覆盖本县(市、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服务范围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市州民政部门审批。 殡仪服务站建成后,可以为相邻地区的群众提供殡仪服务。州民政局保留,省级下放5 行政许可 建设公墓审批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25 号发布,第 628 号修正)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7、。贵州省殡葬条例第九条 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审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州民政局保留,省级下放。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18、.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

19、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1.受理人员:州政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2.审查负责人殡葬管理科;3.决定负责人:分管殡葬管理科;4.送达人员:殡葬管理科工作员;5.监管负责人:监察室。1.受理人员:州政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人员;2.审查负责人殡葬管理科科长;3.决定负责人:分管殡葬管理科领导;4.送达人员:殡葬管理科工作员;5.监管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55 号)附件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

20、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2 项 建设公墓审批6 行政许可火葬地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火葬地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地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州民政局 保留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7 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号)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21、登记。州民政局 保留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三

22、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1.受理机构:州政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2.审查机构:民间组织管理局;3.决定机构:民间组织管理局;4.送

23、达机构:民间组织管理局;5.监管责任机构:监察室。1.受理人员:州政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人员;2.审查负责人: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3.决定负责人:分管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4.送达人员: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员;5.监管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8 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在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 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号)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州民政局 保留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

24、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1.受理机构:州政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2.审查机构:民政局组织管理局;3.决定机构:民政局组织管理局;4.送达机构:民政局组织管理局;5.监管责任机构:监察室。 1.受理人员:州政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人员;2.审查负责人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3.决定负责人:分管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

25、4.送达人员: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员;5.监管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9 行政处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

26、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州民政局 保留1.立案环节责任:接到举报,发现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 7 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7、。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

28、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1.受理机构:州政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2.审查机构:社会救助局;3.决定机构:社会救助局;4.送达机构:社会救助局;5.监管责任机构:监察室。 1.受理人员:州政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人员;2.审查负责人:社会救助局局长;3.决定负责人:分管社会救助局领导;4.送达人员:民间组织管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

29、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

30、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环节责任: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 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31、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局工作员;5.监管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10 行政处罚对擅自编制市内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53 号令)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

32、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州民政局 保留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等,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33、,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进行回避。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根据政府意见,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6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 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责令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1.受理机构:区划地名办;2.

34、审查机构:区划地名办;3.决定机构:区划地名办;4.送达机构:区划地名办;5.监管责任机构:监察室。1.受理人员:区划地名办工作人员;2.审查负责人:区划地名办主任;3.决定负责人:分管区划地名办领导;4.送达人员:区划地名办工作员;5.监管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决定书。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界线标志物的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3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

35、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州民政局 保留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等,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进行回避。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根据政府意见,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

36、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6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 71.受理机构:区划地名办;2.审查机构:区划地名办;3.决定机构:区划地名办;4.送达机构:区划地名办;5.监管责任机构:监察室。 1.受理人员:区划地名办工作人员;2.审查负责人:区划地名办主任;3.决定负责人:分管区划地名办领导;4.送达人员:区划地名办工作员;5.监管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责令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执行。12行政强制措施取缔非法

37、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基金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号)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38、予治安管理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州民政局 保留1.受理机构:州政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2.审查机构:民政局组织管理局;3.决定机构:民政局组织管理局;4.送达机构:民政局组织管理局;5.监管责任机构:监察室。1.受理人员:州政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人员;2.审查负责人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3.决定负责人:分管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4.送达人员: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员;5.监管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13行政强制措施封存、收缴

39、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号)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州民政局 保留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

40、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1.受理机构:州政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2.审查机构:民间组织管理局;3.决定机1.受理人员:州政务大厅州民政局窗口人员;2.审查负责人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3.决定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