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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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合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所包含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工作。 第三条 市科学技 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 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加速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市” 和“可持续发展” 战略的 实施。 第四条 市科

2、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2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同一年度最多申报两项。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

3、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 “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3所公认,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 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候 选人在科学技 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

4、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 (一)候选人参评的项目中涉及专利或成果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候选人有违法嫌疑目前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论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根据申报人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定,凡在申报前最近三个年度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 4(一)综合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额达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综合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

5、额达 250 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综合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推广应用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产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额比推广应用前增加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农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实现年新增产值 1 亿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十三条 奖励办 法第八条(一)所称“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是指该项 技术成熟,并

6、实施 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第十四条 奖励办 法第八条(二)所称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5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第十五条 奖励办 法第八条(三)所称 “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六条 奖励办 法第八条(四)所称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七

7、条 奖励办 法第八条(五)所称“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是指科技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是该研究成果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6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

8、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或者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

9、10 人,单位不超过 8 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 8 人,单位不超过 6 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 6 人,单位不超过 4 个。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审:7(一)技术发明项目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属国内首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

10、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技术发明成熟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二)技术开发项目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8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

11、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三)社会公益项目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得到一定的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9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四)重

12、大工程项目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及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

13、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的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五)软科学研究项目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创新,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10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章 评审机构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市科学技术局局长担任,副主任 2 至 3 人,秘书长 1 人,委员 20人左右,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 根据奖励办法的规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2、提出市科学技术奖励及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3、审核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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