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doc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1131495 上传时间:2018-12-11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6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杭州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杭州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杭州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杭州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杭州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杭州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屠宰场(点)设立第三章 生产经营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畜禽屠宰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是,个人自宰自食畜禽,限制活禽交易区域以外的活禽交易市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禽类屠宰监督管理除外。第三条调整对象2本条例所称畜是指猪、牛、羊,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本条例所称畜禽

2、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 、皮、尾等。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管理、过程控制、质量追溯和社会共治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负责,应当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畜禽屠宰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畜禽屠宰管理社会共治工作机制,开展本辖区内畜禽屠宰管理巡查和宣传教育,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畜禽屠宰监管执法。

3、第六条职责分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3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具体实施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畜禽、畜禽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无证无照流动商贩经营畜禽、畜禽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商务、卫生、公安、环保、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第七条民族尊重屠

4、宰供应少数民族群众的畜禽产品,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第八条行业发展导向本市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逐步实现畜禽屠宰的机械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支持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的品牌化建设。第九条举报和奖励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畜禽屠宰中的违法行为。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4对在畜禽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屠宰场(点)设立第十条设立合法合规要求设立畜禽屠宰场(点) 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动物防疫、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市畜禽屠宰

5、产业发展规划。设立畜禽屠宰场(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屠宰场的设立条件设立畜禽屠宰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屠宰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冷藏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五)有病害畜禽、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六)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保证肉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5(七)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小型畜禽

6、屠宰点设立条件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立小型畜禽屠宰点。设立小型畜禽屠宰点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有待宰圈、屠宰间以及屠宰设施设备,地面硬化不渗漏;(四)有必要的消毒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病害畜禽、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五)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保证肉品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六)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小型畜禽屠宰点经技术改造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设立畜禽屠宰场。第十三条自宰点设立规模化禽类养殖场可以设立自宰点。设立自宰点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要

7、求,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许可程序6设立畜禽屠宰场(点)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环境保护、商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屠宰生产经营场地进行现场勘验。经审查和勘验,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并颁发畜禽屠宰许可证和屠宰标志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市人民政府应当畜禽屠宰场(点)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变更与延续畜禽屠宰许可证应当载明屠宰场(点)名称、畜禽种类、生产地址、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畜禽屠宰场(点)变更生产地址的,应

8、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畜禽屠宰许可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 15 日内,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畜禽屠宰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畜禽屠宰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内申请延续。第十六条证件管理禁止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畜禽屠宰许可7证和屠宰标志牌。禁止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屠宰许可证和屠宰标志牌。第三章 生产经营第十七条屠宰规范畜禽屠宰场(点)屠宰畜禽,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和屠宰质量管理规定。畜禽屠宰场(点)接受他人委托实施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屠宰协议,明确双方的

9、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入场查验畜禽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畜禽进场查验登记制度,查验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记录畜禽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不得入场(点)屠宰。第十九条禁用药物检测制度畜禽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禁用药物或者化合物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开展禁用药物或者化合物检测,记录检测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二十条肉品品质检验制度8畜禽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检验规范对屠宰的畜禽实施全程同步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

10、限不得少于 2 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屠宰场(点)应当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屠宰淘汰的种畜、晚阉畜的,应当在其胴体上加施专用检验标识。第二十一条动物检疫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畜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应当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第二十二条出场管理畜禽屠宰场(点)的畜禽产品经禁用药物或者化合物检测、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场,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出场记录制度,记录出场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买受人名

11、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二十三条运输规范畜禽屠宰场(点)出场的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专用的运9载工具运输,根据技术规范需要吊挂、保持温度的,应当使用相应的设备。第二十四条留场产品储存畜禽屠宰场(点)对未出场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措施储存。第二十五条问题产品召回畜禽屠宰场(点)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公开并通知委托人或者买受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禽产品,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召回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

12、下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畜禽屠宰场(点)未按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第二十六条加注物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畜禽屠宰场(点)不得屠宰下列畜禽:(一)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二)含有禁用药物或者化合物的;(三)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10第二十七条合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许可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载工具或者畜禽、畜禽产品储存场所、设施设备,不得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第二十八条无害化处置畜禽产品经禁用药物或者化合物检测、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应当在所在地的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对无害化处理的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方案畜禽屠宰场(点)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场(点)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第三十条环保要求畜禽屠宰场(点)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三十一条服务价格畜禽屠宰场(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屠宰加工服务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