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专题民主生活会 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6 (2021 年 2 12 月 7 7 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