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都安瑶族自治县 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农办财20156 号)精神,在总结近年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广西 2015-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桂农机办201534 号)、关于调整广西 2015-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桂农机办20167 号)和广西 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桂农机办201727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通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
2、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水稻、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全市农业机械化加快发展。二、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及资金规模- 2 -(一)实施范围全县 19 个乡(镇),包括各级农垦农场、司法农场(监狱) 、华侨农场、渔牧场以及林场等,农渔牧林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本县实施范围。(二
3、)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三)补贴资金规模根据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7 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的通知(桂财农20176 号)和关于下达 2017 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的通知(桂财农20177 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下达我县2017 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共 155 万元,其中中央指标资金 150 万元,自治区指标资金 5 万元。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一)补贴机具种类按照广西 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执行。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 个大类 34 个小类 82 个品目
4、” 。在全区范围内对轮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水稻联合收割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实行中央补贴资金敞开补贴。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购机、用机。- 3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且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纳入新产品补贴试点的产品除外)。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三)机具补贴标准按照广西 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规定实行。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补贴机具销售价格偏低、补贴额偏高时,自治区农机局
5、将适时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标准补贴。取消谷物联合收割机自治区配套资金按照中央资金补贴额的30%累加补贴。2016 年 12 月 1 日以前(不含当日)购买装用国二柴油发动机农机产品,尚未享受补贴且列入 2017 年度补贴机具范围的,原则上在 2017 年使用当地结转或自治区调剂安排的历年结余中央资金优先给予补贴,如农业部有新的规定则按其执行;对于甘蔗联合收割机,可以使用 2017 年的自治区配套资金优先累加补贴。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一)补贴对象- 4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
6、取按照申请补贴先后顺序或公开摇号等申请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上述所称个人是指农牧渔民、农场、渔牧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等自然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包括:农机、种植、养殖、林业、植保、加工包装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包括:农作物耕作、种植、统防统治、收获、收获后处理和农产品初加工公司(含农垦、司法系统农场和制糖企业及其农机服务公司)等。 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重点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水稻种植大户(种植面积 200 亩以上,下同);对确实需要申请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
7、的个人,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严格把关。 (二)补贴数量 补贴对象个人在实施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10 万元(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超过 10 万元的除外) ;享受中央资金补贴额在 10 万元以内的,可申请多台(套)机具补贴;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超过 10 万元的,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为 1 台(套) ,但购买拖拉机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 5 -予多台(套)配套作业机具补贴。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机具设备的数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是,补贴机具数量应与其开展农业生产或经营服务的面积和规模等相匹配,不能超过实际需要的数量。在实施年度内
8、,从事甘蔗种植生产经营的购机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最高限额分别为:规模种植大户200 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500 万元,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000 万元;其他非从事甘蔗种植生产经营的规模种养大户为 100 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为 300 万元,农业企业为 500 万元。一机多用机具只能按 1 台(即一种功能)补贴,不能重复补贴。 五、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公布按照广西 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执行。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向其确定的经销企业出具补贴产品销售授权书,督促经销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规
9、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经销企业违法违规经销补贴产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经销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或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从 2017 年起,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 6 -脱钩,购机者应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购机补贴手续。六、相关责任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农机产销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因提供补贴产品的销售价格不真实,致使其补
10、贴额畸高,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整补贴额标准,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已结算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农机生产企业负责退缴多补资金上缴国库。购机者明知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畸低、补贴额畸高并接受经销企业出具的虚假发票的,属故意隐瞒、合伙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此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自行承担。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补贴产品经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畸低、补贴额畸高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河池市和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农机局接到报告或举报、投诉后,立即关闭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暂停办理相关产品的补贴手续
11、,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 7 -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七、操作流程为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简政放权、明确职责,按照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广西 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精神,2017 年我县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务,依次完成现场查验申请者资格、核验机具、上传人机合影照片、登记建档、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具体补贴操作流程如
12、下:(一)自主购机。购机者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自主购机,并对其购买的机具是否符合补贴政策规定承担相应风险。对于所销售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如实出具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补贴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相应金额) ,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 (属于实行登记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标注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 。(二)带机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及其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 份、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 份、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或组织机构注册地县级农机购置
13、补贴审批窗口办理申请手续,并配合做好机具核验工作。(三)核验机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资格及所带- 8 -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审核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已注册登记的机具,可在核对牌证无误后不再重复核机。对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携带的果蔬烘干机、粮食烘干机、简易保鲜贮藏设备、网箱养殖设备,以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等机具设备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验。农机部门必须在机具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核验,并按标准配置要求核定补贴数量。对于核验合格,拟给予补贴的机具,具备喷印条件的应喷印补贴机具编号标识。(四)资格确定。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公开、公正、
14、公平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各地应对当年补贴资金需求进行科学预估,在补贴资金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照到农机部门申请的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补贴实行敞开补贴的机具,采取“先到先补”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具体办法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规模种养大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单次申请补贴额在 3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内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超过 100 万元的,由县级农机购
15、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9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如下相关手续:1.在发票原件背面签注“已验机”标记,在购机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签注“已核,与原件相符”标记及经办人姓名、日期;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者、机具、补贴等相关信息,上传购机者身份证、头像、人机合影、铭牌、购机发票等图片;3.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 2,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式三份,交申请人签字;4.登记并保存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银行账号(不录入系统) ;5.将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原件,连同申
16、请表 (1 份)等材料交给申请人。(五)信息公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拟兑付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名单,须在其所在的村或乡镇进行不少于 7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公示的信息须拍照留存备查。(六)提交结算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结算申请报告 、 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 (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存折账号) 、 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汇总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七)兑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机部门送来的补贴资金- 10 -结算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购机者的银行账户上。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每月向财政部门提交 1 次补
17、贴款结算材料,财政部门每月进行 1 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已兑付补贴资金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八、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确保我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特成立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 长: 张文达 自治县副县长副组长: 唐 胜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姚庆辉 自治县农机局局长蓝国宁 自治县财政局局长成 员: 梁安革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韦 东 自治县政协副秘书长罗海春 自治县监察局副局长谭 克 自治县财政局副局长韦润业 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黄芳敏 自治县广电局副局长谭安静 自治县农业局纪检组长韦海滨 自治县工商局纪检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