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贵 阳 市 规 范 化 司 法 所申 报 审 批 表申 报 单 位 : 区(市、县)司法局申 报 日 期 : 2012 年 6 月 日- 2 -填 表 说 明一、 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用电脑打印;内容须真实、准确,字迹要工整、清晰。二、所有内容必须如实填写,没有的填“无 ”。三、 申报审批表封面“申报单位” 应填写: 区(市、县)司法局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四、第 3 页“ 申报单位” 一栏填写:区(市、县)乡(镇)司法所;撤街道办事处成立新型社区的区(市、县),如司法所暂无具体名称,以该司法所对应的新型社区冠名(一个司法所对应 2 至 3 个新型社区的,以新型社区简称组合冠名)。五、
2、第 3 页“ 负责人” 一栏填写:申报的区(市、 县)司法局局长姓名, “地址 ”一栏填写:申 报的司法所详细 地址, “联系电话”填写:申报的司法所办公室电话和该所负责人手机号码。六、第 3 页“ 申报司法所何时何地受过何种 奖励” 包括该所获得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市司法局、区(市、县)党委政府和司法局给予的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有关证书、文件附在申报审批表后。七、从第 3 页起,须区(市、县)司法局填写的文字格式一律用仿宋 GB2312、小四号字体,数字格式设定为宋体、小四号。八、第 14 页“ 区市县司法局意见” ,由申 报区(市、县)司法局局长或分管司法所建设的局领导签署意见
3、并加盖公章。九、 申报审批表填写完毕后,填表人应认真核对。- 3 -申报单位 负 责 人地 址 联系电话申报司法所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惩自 评 报 告- 4 - 5 - 7 - 8 -规 范 化 司 法 所 建 设 自 查 评 分 表内容项目 序号 考评内容考评依据评分标准自评得分1 经编制部门下文设立司法所(1 分)。 编委文件 未列编不得分2明确司法所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1 分)。党委政府文件(上级党委政府或编办文件亦可)无文件不得分3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没有被挤占、挪用、借用,无空编(3 分);
4、司法所达到省编办下发的编制人数,政法专编、公益岗位人员全部到岗(2 分)。编办下发的编制数、地方人社部门下达的计划数与实际在册人数对照检查。被挤占、挪用、借用、空编不得分,每少配备 1 人扣 1 分。组织机构建设4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人员的任免、调动由县级司法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1 分)。上级或县市区司法局文件规定没有文件不得分干部队伍建设5司法所所长具备大专以上法律专业或大学本科学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法律和基层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知识及工作技能,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2 分)。学历证书现场考核不具备规定学历扣 0.2 分,不具备相应的能力,缺一项扣
5、0.2 分。- 9 -6司法所工作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撰写机关公文和起草常用法律文书能力(1 分);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1 分);具有宣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律知识为群众、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党政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以及协调有关方面有效开展工作的能力(1 分)。查看学历证书、有关资料、现场考核,听取党委政府、有关单位部门、学校、群众的意见。不具备规定学历扣 0.2 分,不具备写作能力视具体情况适当扣分(扣分不超过 0.8分),完全不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扣 1 分,缺乏相应的能力适当扣分,扣完 1 分为止。内容项目 序号 考评内容考评依据评分标准自评得分7对司法所工
6、作人员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每月不少于两次,每年集中培训一次,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2 分)。查看资料政 治 、业 务学 习 少 一 次扣 0.1 分 ,扣完 为 止 。没有 参 加 集 中培 训 扣 1 分 。8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协助司法所开展相关行政工作时)禁止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法律服务名义行使行政职权(2 分);服从领导、团结协作、积极工作、遵章守纪、热情服务,年度考评在称职以上(1 分)。听取有关单位或群众意见;年终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以 司 法 所 名义 开 展 有 偿法 律 服 务 或以 法 律 服 务名 义 行 使 行政 职 权 不 得分 。纪 检
7、监察 或 主 管 部门 收 到 投 诉查 证 属 实 的扣 0.5 分 ,年度 考 评 不 称职 的 扣 1 分 。干部队伍建设9司法所有 3 名以上党员(团员)的应建立党(团)支部,按时参加党(团)的组织活动(1 分)。到县市区司法局了解应 建 立 党 (团 )支 部 未 建 的扣 0.5 分 ,未按 照 规 定 组织 活 动 的 扣0.5 分 。- 10 -内容项目 序号 考评内容考评依据评分标准自评得分13建立并落实民间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积极参与诉讼外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调解(1 分)。文件,纠纷调处台帐。未建立并落 实 定期排 查调处 制度的扣 0.5分,未参与 诉讼 外疑 难复
8、 杂 民 间纠纷调解投 诉 的扣 0.5分。14 按时上报人民调解工作统计报表(1 分)。 统计表备份迟报或漏报 1次扣 0.2 分,扣完为止。业务建设(一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 15 辖区内年度纠纷调解率达 100%,调解成功率达95%(1 分)。全镇(乡、街道)纠纷受理及调处台帐。调委会受理纠纷的调解率未达到 100%的扣 0.5 分,调解成功率未达到 95%的扣0.5 分。10辖区内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 100%,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完善,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名册齐全,达到“六统 一”(标牌、标识、印章、程序、制度、文书)(3 分)。民 政 局 的 村居 数 据 ;司 法所 上 报
9、 的 司法 部 报 表 ;乡镇 调 解 组 织建 设 的 相 关文 件 及 调 解人 员 名 册 ;“六 统 一 ”实地 检 查 村 居调 委 会 。村 (社 区 )调解 委 组 建 未达 到 100%的 ,扣 0.5 分 ;调 解 组 织 网络 不 健 全 的扣 0.5 分 ;“六 统 一 ”缼一 项 扣 0.5分 ,扣 完 为止 。11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调解纠纷补贴经费落实到位(2 分)。县或乡文件及相关经费的划拨或使用凭证。未 落 实 调 解员 调 解 纠 纷补 助 经 费 扣1 分 ,其 余 2项 未 落 实 1项 扣 0.5 分 。业务建设(一)指导
10、管理人民调解工作12落实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每年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进行 1 次以上培训(1分)。培训文件及相关记录未开展培训不得分- 11 -16调解原则、程序、内容规范合法,调解文书制作规范详细,使用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台账、文书格式,登记齐备(1 分)。查看全镇(乡、街道)纠纷受理及调处台帐。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每项扣0.2 分,扣完为止。17无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或不当而引发民转刑案件或酿成群体性事件(1 分)。检查调解卷宗;听取乡镇意见。发 生 一 起 因 民 间纠 纷 调 解 不 及 时或 不 当 而 引 发 民转 刑 案 件 或 酿 成群 体 性 事 件 的 扣1 分 。18防止矛盾纠
11、纷激化,机制健全,措施落实,及时上报通报工作情况和重大信息(1 分)。防激化制度、方案、信息上报制度文件。因未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或者措施未落实,未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和重大信息而引起纠纷激化的扣 1分。内容项目 序号 考评内容考评依据评分标准自评得分19对辖区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到位(0.5 分);指导督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助司法所开展相关工作(0.5 分);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宣传和使用工作(1 分)。工作记录(文字、图片均可)无记录不得分(无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不扣分,下同), 名册未下发乡镇司法所的不扣分。业务建设(二 )指导管理法律服务工作20法律服务秩序良好,能按规定收取规费并做到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支出领导审批制,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单据(1 分)。听取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具体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主要是检查发票、财务、受案登记)当地基层法律服务秩序混乱查证属实的扣0.5 分,基层法律服务所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扣 0.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