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行政许可类(14 项)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时 限 依 据 备 注1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可 20 日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条 流 程 图 见 行 政 许 可 1 号2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许可 30 日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流 程 图 见 行 政 许 可 2 号3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可 30 日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条 、 第 二 十 条 、 第 二 十 一 条 流 程 图 见 行 政 许 可 3 号4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许可 30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第 八 第
2、 、 第 十 三 条 、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流 程 图 见 行 政 许 可 4 号5 外 国 医 师 来 华 短期 行 医 执 业 许 可 30 日 外 国 医 师 来 华 短 期 行 医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流 程 图 见 行 政 许 可 5 号6 执 业 医 师 变 更 注册 30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办 执 业 医 师 法 流 程 图 见 行 政 许 可 6 号7 护 士 执 业 许 可 20 日 护 士 条 例 第 八 条 流 程 图 见 行 政 许 可 7 号8 血 站 和 单 采 血 浆站 设 置 许 可 20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3、 献 血 法 第 八 条 ; 血 液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第七 条 ; 血 站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单 采 血 浆 站 管 理 办 法 第六 条流 程 图 见 行 政 许 可 8 号9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执业 许 可 证 90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第 七 条 、 第 八 条 、 第九 条 、 第 十 条 、 第 十 一 条 、 第 十 二 条流 程 图 见 行 政 许 可 9 号10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医疗 气 功 活 动 审 批 30 日 卫 生 部
4、 医 疗 气 功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流 程 图 见 行 政 许 可 10 号11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30 日 卫 生 部 非 血 缘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技 术 管 理 规 范 和 非 血 缘 造血 干 细 胞 采 集 技 术 管 理 规 范 流 程 图 见 行 政 许 可 11 号12医 疗 机 构 开 展 人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许 可卫 生 部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办 法 ;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规 范 、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与 人 类 精 子 库 的 伦 理 原 则 等 配套 文 件 。流 程 图 见 行
5、政 许 可 12 号13 放 射 诊 疗 机 构 许可 30 日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第 八 条 放 射 诊 疗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 第 十 五 条 流 程 图 见 行 政 许 可 13 号14 母 婴 保 健 专 项 技术 合 格 证 90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条 、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2、行政处罚类(94 项)序号 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 据 备 注1 未 依 法 取 得 公 共
6、场 所 卫 生 许可 证 , 擅 自 营 业 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2 涂 改 、 转 让 、 倒 卖 、 伪 造 的 卫生 许 可 证 擅 自 营 业 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3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公 共 场 所 的 空 气 、微 小 气 候 、 水 质 、 采 光 、 照 明 、噪 声 、 顾 客 用 品 用 具 进 行 卫 生警 告 、 责 令 限
7、期 改 正 、罚 款 、 停 业 整 顿 、 吊销 卫 生 许 可 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监 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4未 按 照 规 定 对 顾 客 用 品 用 具 进行 清 洗 、消 毒 、 保 洁 , 或 者 重 复 使 用 一次 性 用 品 用 具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 停 业 整 顿 、 吊销 卫 生 许 可 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5未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卫
8、生 管 理 制 度 、设 立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配 备 专( 兼 ) 职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 或 者未 建 立 卫 生 管 理 档 案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 停 业 整 顿 、 吊销 卫 生 许 可 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6未 按 照 规 定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进 行相 关 卫 生 法 律 知 识 和 公 共 场 所卫 生 知 识 培 训 , 或 者 安 排 未 经相 关 卫 生 法 律 知 识 和 公 共 场 所卫 生 知 识 培 训 考 核 的 从 业 人 员上
9、 岗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 停 业 整 顿 、 吊销 卫 生 许 可 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流程图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7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与 其 经 营 规 模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清 洗 、 消 毒 、 保洁 、 盥 洗 等 设 施 设 备 和 公 共 卫生 间 , 或 者 擅 自 停 止 使 用 、 拆除 上 述 设 施 设 备 , 或 者 挪 作 他 用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 停 业 整 顿 、 吊销 卫 生 许 可 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10、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8未 按 照 规 定 配 备 预 防 控 制 鼠 、蚊 、 蝇 、 蟑 螂 和 其 他 病 媒 生 物的 设 施 设 备 以 及 废 弃 物 存 放 专用 设 施 设 备 , 或 者 擅 自 停 止 使用 、 拆 除 预 防 控 制 鼠 、 蚊 、 蝇 、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 停 业 整 顿 、 吊销 卫 生 许 可 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蟑 螂 和 其 他 病 媒 生 物 的 设 施 设 备以 及 废 弃 物 存 放 专 用 设
11、 施 设 备9 未 按 照 规 定 索 取 公 共 卫 生 用 品检 验 合 格 证 明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 停 业 整 顿 、 吊销 卫 生 许 可 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十七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10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公 共 场 所 新 建 、改 建 、 扩 建 项 目 办 理 预 防 性 卫生 审 查 手 续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 停 业 整 顿 、 吊销 卫 生 许 可 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
12、十七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11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未经 卫 生 监 测 或 者 评 价 不 合 格 而投 入 使 用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停 业 整 顿 、 吊 销卫 生 许 可 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12未 按 照 规 定 公 示 公 共 场 所 卫 生许 可 证 、 卫 生 检 测 结 果 和 卫 生信 誉 度 等 级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停 业 整 顿 、 吊 销卫 生 许 可 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流程图
13、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13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公 共 场 所 卫 生许 可 证 复 核 手 续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 停 业 整 顿 、 吊销 卫 生 许 可 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14公 共 场 所 经 营 者 安 排 未 获 得 有效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的 从 业 人 员 从事 直 接 为 顾 客 服 务 工 作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十八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14、15公 共 场 所 经 营 者 对 发 生 的 危 害健 康 事 故 未 立 即 采 取 处 置 措 施 ,导 致 危 害 叩 打 , 或 者 隐 瞒 、 缓报 、 谎 报罚 款 、 停 业 整 顿 、 吊销 卫 生 许 可 证 、 构 成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责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16 公 共 场 所 经 营 者 违 反 其 他 卫 生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按 照 有 关 卫 生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公共场
15、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17 未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擅 自 执 业 的 罚 款 、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和药 品 、 器 械 , 责 令 停 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18 逾 期 不 校 验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可 证 仍 从 事 诊 疗 活 动 的 吊 销 许 可 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19 出 卖 、 转 让 、 出 借 医 疗 机 构执 业 许 可 证 的 罚 款 ,
16、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吊 销 许 可 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20 除 急 诊 和 急 救 外 诊 疗 活 动 超 出登 记 范 围 的 警 告 、 罚 款 、 没 收 非法 所 得 、 吊 销 许 可 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21 使 用 非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医 疗卫 生 技 术 工 作 的 罚 款 、 吊 销 许 可 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22 出
17、具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的 警 告 、 罚 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23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发 布 不 真 实 、 不健 康 的 医 疗 广 告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许 可 证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24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医 师 执 业 证书 的 吊 销 执 业 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25 违 反 卫 生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技术 操 作 规 范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警 告
18、、 责 令 暂 停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26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由 于 不 负 责任 延 误 急 危 病 重 患 者 的 抢 救 和诊 治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警 告 、 责 令 暂 停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证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27 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造 成 医 疗 责任 事 故 的 警 告 、 责 令 暂 停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28医 师 在
19、 执 业 活 动 中 未 经 亲 自 诊查 、 调 查 , 签 署 诊 断 、 治 疗 、流 行 病 学 等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有 关警 告 、 责 令 暂 停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证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出 生 、 死 亡 等 证 明 文 件 的29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隐 匿 、 伪 造或 者 擅 自 销 毁 医 学 文 书 及 有 关资 料 的警 告 、 责 令 暂 停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证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30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使 用 未 经 批准
20、 使 用 的 药 品 、 消 毒 药 剂 和 医疗 器 械 的警 告 、 责 令 暂 停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证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31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不 按 照 规 定使 用 麻 醉 药 品 、 医 疗 用 毒 性 药品 、 精 神 药 品 和 放 射 性 药 品 的警 告 、 责 令 暂 停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证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32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未 经 患 者 或者 其 家 属 同 意 , 对 患 者 进 行 实验 性 临 床 医 疗 的警 告
21、 、 责 令 暂 停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证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33 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泄 露 患 者 隐私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警 告 、 责 令 暂 停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34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利 用 职 务 之便 , 索 取 、 非 法 收 受 患 者 财 物或 者 牟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警 告 、 责 令 暂 停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证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
22、罚程序流程图35发 生 自 然 灾 害 、 传 染 病 流 行 、突 发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以 及 其 他 严重 威 胁 人 民 生 命 健 康 的 紧 急 情况 时 , 不 服 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调遣 的警 告 、 责 令 暂 停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证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36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或 者 发 现 传 染 病疫 情 , 患 者 涉 嫌 伤 害 事 件 或 者非 正 常 死 亡 , 不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的警 告 、 责 令 暂 停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证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流
23、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37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开 办 医 疗 机 构 行 医或 者 非 医 师 行 医 的罚 款 、 没 收 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药 品 ( 器 械 ) 、 吊销 执 业 证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38护 士 的 配 备 数 量 低 于 国 务 院 卫生 主 管 部 38门 规 定 的 护 士 配 备标 准 的限 期 改 正 , 警 告 , 暂停 其 6个 月 以 上 1年 以下 执 业 活 动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39允 许 未 取 得 护 士 执 业 证 书 的 人员 或 者 允
24、许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办 理 执 业 地 点 变 更 手 续 、 延 续执 业 注 册 有 效 期 的 护 士 在 本 机构 从 事 诊 疗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护理 活 动 的限 期 改 正 , 警 告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40未 制 定 、 实 施 本 机 构 护 士 在 职培 训 计 划 或 者 未 保 证 护 士 接 受培 训 的限 期 改 正 , 警 告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41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护 士 管理 职 责 的 限 期 改 正 , 警 告 护士条例第三十
25、条第(二)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42 发 现 患 者 病 情 危 急 未 立 即 通 知 医师 的责 令 改 正 , 警 告 ; 暂停 其 6个 月 以 上 1年 以下 执 业 活 动 , 吊 销 护士 执 业 证 书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43发 现 医 嘱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 规章 或 者 诊 疗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提 出 或 者 报 告 的责 令 改 正 , 警 告 ; 暂停 其 6个 月 以 上 1年 以下 执 业 活 动 , 吊 销 护士 执 业 证 书护士条例第
26、三十一条第(二)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44 泄 露 患 者 隐 私 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45发 生 自 然 灾 害 、 公 共 卫 生 事 件等 严 重 威 胁 公 众 生 命 健 康 的 突发 事 件 , 不 服 从 安 排 参 加 医 疗救 护 的责 令 改 正 , 警 告 ; 暂停 其 6个 月 以 上 1年 以下 执 业 活 动 , 吊 销 护士 执 业 证 书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46 非 法 采 集 血 液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流
27、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47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设 置 血 站 , 开展 采 供 血 活 动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罚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48 已 被 注 消 的 血 站 , 仍 开 展 采 供血 活 动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罚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49已 取 得 设 置 批 准 但 尚 未 取 得 血站 执 业 许 可 证 即 开 展 采 供 血活 动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罚 款中华
28、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50 血 站 执 业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未 再 次 登 记 仍 开 展 采 供 血 活 动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罚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51租 用 、 借 用 、 出 租 、 出 借 、 变造 、 伪 造 血 站 执 业 许 可 证 开 展 采 供 血 活 动 的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罚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
29、程图52 血 站 出 售 无 偿 献 血 的 血 液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53 医 疗 机 构 出 售 无 偿 献 血 的 血 液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54 非 法 组 织 他 人 出 卖 血 液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55 血 站 超 出 执 业 登 记 的 项 目 、 内容 、 范 围 开 展 业 务 活
30、 动 的 警 告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56血 站 工 作 人 员 未 取 得 相 关 岗 位执 业 资 格 从 事 采 供 血 工 作 的 或者 未 经 执 业 注 册 而 从 事 采 供 血工 作 的警 告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57 血 站 血 液 检 测 实 验 室 未 取 得 相应 资 格 即 进 行 检 测 的 警 告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58 血 站 擅 自 采 集 原 料 血 浆 、 买 卖血 液 的 警 告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
31、款第(四)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59血 站 采 集 血 液 前 , 未 按 照 国 家颁 布 的 献 血 者 健 康 检 查 要 求 对献 血 者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检 测 的警 告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60血 站 采 集 冒 名 顶 替 者 、 健 康 检查 不 合 格 者 血 液 以 及 超 量 、 频繁 采 集 血 液 的警 告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61 违 反 输 血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有 关质 量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警 告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32、第(七)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62血 站 采 血 前 未 向 献 血 者 、 特 殊血 液 成 分 捐 赠 者 履 行 规 定 的 告知 义 务 的警 告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63 血 站 擅 自 涂 改 、 毁 损 或 者 不 按规 定 保 存 工 作 记 录 的 警 告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64 血 站 使 用 的 药 品 、 体 外 诊 断 试 警 告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剂 、 一 次 性 卫 生 器 材 不 符 合 国 家有 关 规 定 的(十)
33、项 罚程序流程图65 血 站 重 复 使 用 一 次 性 卫 生 器 材 的 警 告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66 血 站 对 检 测 不 合 格 或 者 报 废 的血 液 , 未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的 警 告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67 血 站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与 外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调 配 血 液 的 警 告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68 血 站 未 经 批 准 向 境 外 医 疗 机 构提 供 血 液 或 者
34、 特 殊 血 液 成 分 的 警 告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69 血 站 未 按 规 定 保 存 血 液 标 本 的 警 告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70 脐 带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库 等 特 殊 血站 违 反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的 警 告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项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71临 床 用 血 的 包 装 、 储 存 、 运 输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卫 生 标 准 和要 求 的警 告 、 罚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血站管理办
35、法第六十二条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72未 建 立 、 健 全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制度 , 或 者 未 设 置 监 控 部 门 或 者专 ( 兼 ) 职 人 员 的警 告 、 罚 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73未 对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相 关 法 律 和专 业 技 术 、 安 全 防 护 以 及 紧 急处 理 等 知 识 的 培 训 的警 告 、 罚 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74 未 对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登 记 或 者 未 警 告 、 罚 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 流程图见卫生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