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1 行政审批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28 号 2004.8.28)第59 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4 条、第 60 条、第 61条、第 62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 62 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
2、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44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局乡(镇)国土所1、受理(1)岗位责任人:国土资源局国土所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b、申 请事 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
3、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 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d、申 请材料不 齐 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e、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f、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时限:3 个工作日。2、审查A、初 审(1)岗位责任人:乡镇国土所初审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a、对许可条件和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即时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b、对 符合条件的,提出初 审意见;(3)时限:7 个工作日。c、复审(1)岗位责任人:乡镇国土所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 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 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 证与进 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时限:7 个工作日。3、决定(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2)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
5、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 报局 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 许可,将其申 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3)时限:5 个工作日。4、告知与公示(1)岗位责任人:乡镇国土所初审人员;(2)责任职责及权限:a、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b、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3)时限:3 个工作日。序号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2 行政审批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28 号 2004.8.28)第 60 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6、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联营等形式共同 举办企业的, 应 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 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 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 61 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 (镇)人民政府 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
7、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 63 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 64 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 6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
8、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 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土局乡(镇)国土所 1、受理( 1)岗位责 任人:国土资源局国土所工作人 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b、申 请事 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 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d、申 请材料不 齐 全或者不符合规定
9、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e、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f、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时限:3 个工作日。2、审查A、初 审(1)岗位责任人:乡镇国土所初审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a、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即时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b、对 符合条件的,提出初 审意见;(3)时限:7
10、 个工作日。c、复审(1)岗位责任人:乡镇国土所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 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 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 证与进 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时限:7 个工作日。3、决定(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2)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 报局 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 许可,将其申 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3)时限:5 个工作日。
11、4、告知与公示(1)岗位责任人:乡镇国土所初审人员;(2)责任职责及权限:a、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b、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3)时限:3 个工作日。序号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3 行政审批采矿权审批登记(新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
12、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九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权限,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要求,采取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国土局 矿管科1、受理( 1)岗位责 任人:国土资源局 矿管科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
13、分别作出处理: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b、申 请事 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 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d、申 请材料不 齐 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e、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14、f、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时限:3 个工作日。2、审查A、初 审(1)岗位责任人:矿管科初审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a、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即时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b、对 符合条件的,提出初 审意见;(3)时限:7 个工作日。c、复审(1)岗位责任人:矿管科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 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
15、一次性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 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 证与进 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时限:7 个工作日。3、决定(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2)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 报局 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 许可,将其申 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3)时限:5 个工作日。4、告知与公示(1)岗位责任人:矿管科初审人员;(2)责任职责及权限:a、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b、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3)时限:3 个工作日。序号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
16、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4 行政审批采矿权审批登记(变更)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五)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5 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生产规模的、 变更 矿山名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
17、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由高 风险矿种 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 议。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二十六)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特定情形外,采矿权转让 人和受让人应同时提交转让和变更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同时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二十七)采矿许可
18、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四个月,采矿权 人申请转让、变更的,受让人应同 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国土局 矿管科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矿产资源登 记管理办法、 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 号),对报件要素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批 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序号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5 行政审批采矿权审批登记(延续)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二、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和
19、审 批管理。(十六)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年的,负责 采矿权年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社会服务要求,提醒告知采矿权延续事项。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示采矿权延续事项。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法完成延续要件准备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原因,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原采矿许可证上加注有效期顺延三个月。(十七)因新增审批要件(要求)造成无法按正常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的,登 记管理机关可根据 实际需要顺延 1 至 2 年,并在采 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十八)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出具经 年检合格的
20、采矿许可证,属矿产资 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凭近三年 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其余的可根据需要凭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作为剩余查明资源储量的依据。采矿许可证延续的期限应与矿区范围内剩余的可开采利用的查明资源储量相适应,但不得超 过国家规定的最长有效期限。采 矿权延续申请批准后,其有效期应始于延续采矿许可证原有效期截止之日。国土局 矿管科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 矿权登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
21、4 号),对报件要素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批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序号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6 行政审批采矿权审批登记(转让)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14)号)、(二十)采矿权转让涉及管理权限调整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完成转让审批并提出转报意见后,由调整后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二十一)国有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当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同意。(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1.采矿权部分转让的;2.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3.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
22、4.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5.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6.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5 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国土局 矿管科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 矿权登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 号),对报件要素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批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序号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23、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7 行政审批采矿权审批登记(抵押)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四、规范采 矿权抵押备案、注销条件。(二十八)采矿权人申请抵押备案的,应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 抵押备案申请书;2. 抵押合同;3. 贷款合同;4. 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5.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符合 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抵押双方出具备案证明。(二十九)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的采矿权抵押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1.矿业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
24、封;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三十)符合抵押备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抵押备案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抵押期限、采矿权转让和抵押实现的条件及抵押备案解除的条件等相关事项;并就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采 矿权人因 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罚后果自负等予以告知。(三十一)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 20 个工作日内,采 矿权人应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及原备案文件到原抵押备案机关申请抵押备案解除。国土局 矿管科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25、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矿产资源登 记管理办法、 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 号),对报件要素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批 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序号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8 行政审批采矿权审批登记(注销)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四、 规 范采矿权 抵押备案、注 销条件(三十二)采矿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告、并已送达采 矿许可证注销通知期满 60 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办理注销的,原登 记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安全生产问题决定关闭且
26、企业法人不再存续的;2.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灭失并且没有合法权利义务承继主体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直接注销的情形。国土局 矿管科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 矿权登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 号),对报件要素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批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9 行政审批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许可(划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28 号 1986 年 6 月 25 日)第54 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 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 经县
27、级 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国土局 土地科1、受理责 任:公示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 的项目,符合申 请用地条件,材料齐全的,根据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收到材料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批工作。10 行政审批 开发土地整理复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28、法(主席令第 28 号 2004.8.28)第 41 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 合整治,提高耕地 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第 42 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 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 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国土局 土地交易中心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
29、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 连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序号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11 行政审批 临时用地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28 号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57 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 报批前,应 当先 经有关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
30、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 使用土地的使用者 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 过二年。国土局 土地交易中心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 连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12 行政强制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 1995 年第 3 号) 第 36条 依法
31、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 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被查封的财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加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1 受理责任: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审查责任::在七日内及 时作出处 理决定。3、决定:下达证 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 书。4、送达:当场送达。5、事后监 督:在七日内及 时作出处 理决定。13 行政强制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28 号 2004.8.28)第 4
32、4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 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 过批准的标准多占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 设备 、建筑材料。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1、受理责 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经 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审查责任:强制 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 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3、决定: 强制执 行申请书。4、送达:直接送达人民
33、法院。5、事后监 督:由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序号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14 行政征收 土地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28 号 2004.8.28 第)第 2 条第四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 46 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国土局乡(镇)国土所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34、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 连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15 行政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28 号 2004.8.28 第)第 55 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 连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