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办法单位:海港区城乡建设局海港区城乡建设局对行政权力委托相对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局各执法科室负责辖区内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建设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建设领域管理事项职权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
2、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2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二)区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3、;(五)区城乡建设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等,对有关行使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在行使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4、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五、监督检查处理行使建设领域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二)超越规定,处以罚款的;4(三)擅自责令企业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规定发放各种
5、证件的;(五)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七)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间的;(八)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九)包庇建设违法人员或为包庇建设违法人员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伪造案卷材料的;(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吃请受贿、索要财物、滥用职权的;(十一)对有关建设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未及时受理群众合法举报或行政复议的;(十三)对符合条件,应当颁发各种证件而拒绝颁发的;(十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追究错案的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
6、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5(四)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6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单位:海港区城乡建设局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管辖区内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等责任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
7、)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人证分离、超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是否存在未履行施工手续及以会议纪要等代替施工手续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规范建筑7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工作(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8、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五、监督检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8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单位:海港区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保证海港区城市规划区域外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管辖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9、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9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等。(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
10、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六、监督检查处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人员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处理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海港区城乡建设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