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职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劳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保障职工劳动休息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心编制内职工和编制外合同制职工。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综合科负责中心考勤、休假的管理,制定完善考勤休假制度、信息汇总统计、各类假期的登记和注销管理等工作。第 四 条 职 工 要 严格遵守中心考勤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做好考勤登记、办理休假审批手续,并有义务监督其他职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第 五 条 中心主管领导每季度不定期开展考勤检查工作,根据摄像记录及每月考勤登记情
2、况进行抽查,如 发 现 考 勤 信 息弄 虚 作 假 者 或 违 反 考 勤 规 定 的 ,给 予 相 关 责 任 人 处 分 或 处 罚 。第三章 考勤管理第六条 中心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周一至周五为正常工作日,周六、日休息。考 勤 以 自 然 月 为 一 个 考 勤 周 期 ,考 勤 结 果在 当 月 的 工 资 计算中应用。作息时间:上午 08:3011:30午休 11:3013:00下午 13:0017:00第七条 中心职工实行上班签到制度,考勤登记由综合科负责,每天早上考勤时间 7:30-8:30,不允许代签。第八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
3、作岗位。第九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职工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均需事先到综合科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事后及时办理销假。因公出差、因私请假程序按照中心职工外出管理制度执行。第十条 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考勤管理参照省安全监管局机关干部外出管理制度及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职工外出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一条 加班、请假审批程序(一)加班加班申请以科室为单位提出,并填写加班申请表,由中心主管领导、中心主要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综合科存档。原则上各科室加班申请表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工作日提交至综合科,收到加班申请单后,综合科记录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如遇紧急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先实施加班,并在加班后下一个工作日
4、内补填加班申请表(附表 1)。任何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均不视为加班,不得计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二)事假职工请事假应提前提出请假申请,填写请假单(见附表2),半天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综合科存档;超过半天,由科室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综合科存档;两天以上须由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各科室主任请假,主管领导同意后,须由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请假单报送综合科存档。职工返回中心上班当日应及时销假,不及时请假、销假者按旷工处理。(三)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应提出请假申请,填写请假单(见附表 2),请假天数参考医疗卫生部门建议,并出示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5、。1 个工作日(含 1 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请假单和病假证明一并报送综合科审核存档;1 个工作日以上,由科室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请假单和病假证明一并报送综合科审核存档。各科室主任请假,主管领导同意后,须由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请假单报送综合科存档,否则一律视同事假。职工返回中心上班当日应及时销假,不及时请假、销假者按旷工处理。(三)有薪假期中心职工如需申请有薪假期,必须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见附表 3)。各科室主任(含副主任)请假须经中心主管领导和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送综合科存档;其他职工请假须经科室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综合科存档。假期结束后,上班当日
6、应及时到综合科办理销假手续。(四)职工因公出差,需提前办理申请公假手续,填写公出(开会)审批表(附表 4),具体审批程序参照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职工外出管理制度执行。不履行手续者按旷工处理,财务有权拒绝其差旅费报销。第十二条 考勤规定(一)加班1、中心要求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正常情况下不安排加班。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职工身体状况,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但确因工作需要,属于以下情况的工作可以适当加班。(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3)为完成上级或中心
7、下达的紧急任务的;(4)关系中心整体发展、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且工作时间内完成存在困难,经主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确认的工作。2、加班调休与工资计算(1)职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方可计算加班工资。(2)加班工资根据加班占用假期种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规定计算。(二)缺勤1、迟到、早退职工超过中心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不超过 1 小时为迟到;职工在中心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因个人原因、未经批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不超过 1 小时为早退。迟到、早退以次数累计。迟到、早退当月累计 3 次,全年累计 20 次以上者,取消参评中心先进工作者的资格。每月综合科针对迟到、早退累计
8、超过 3 次以上者进行统计并进行通报批评。2、事假(1)事假以天或小时为单位计算。一个工作日内请假 3 小时以下的,按半天计算;3 小时以上一天计算。(2)全年事假累计 7 个工作日(以请全天事假工作日计算,不含 7 日)以上者,自动冲抵当年年休假时间。扣除年休假时间后,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12 个工作日(以请全天事假工作日计算,含 12 日)以上者,取消参评先进工作者的资格,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编制内职工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编制外职工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进行考察,考察期为一年,如仍不改正予以辞退。3、病假(1)编制内职工请病假,全年累计病假 2 个月(含 2 个月)内
9、,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 90%计发 ,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 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 50%计发。超过 6 个月,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 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 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 6 个月,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2)编制外职工请病假,全年累计病假 2 个月(含 2 个月)内,岗位工资全额计
10、发;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从第 3 个月起,工资总额按 80%计发;超过 6 个月,从第 7 个月起,工资总额按 60%计发 。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 6 个月,取消参评先进工作者的资格,如 6 个月后身体状况仍旧不能到岗者,给予辞退。(3)其他政策及要求参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 号)执行。4、旷工职工无正当理由不上班,出现以下情况 3 小时之内的,视为旷工半天;超过 3 小时的,视为旷工 1 天。(1)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2)无故不到岗上班或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3)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不
11、上班的;(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而不按时到岗报到的;(5)无病开具虚假病假证明不上班的; (6)因违法违纪被拘留的;(7)其它可视为旷工的情形。每旷工 1 天,扣发当天工资。月累计旷工 3 个工作日或年累计旷工 10 个工作日以上者,编制内人员取消参评先进工作者的资格,并退回中心综合科待岗;编制外人员,扣发当月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三)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期间按出勤对待。(四)职工由中心指派参加各类在职培训属于正常工作,培训所占用时间按公假处理;个人
12、申请的各类在职培训所占用的时间按照事假处理。(五)职工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的,拘留期间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六)其它缺勤: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原因未出勤的。第四章 休假管理第十三条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休 假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法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各 类 带 薪 假 (病 假 、事 假 除 外 ),包 括 年 假 、探 亲 假 、婚 假 、丧 假 、产 假 、生育看护假等 。第十四条 休假条件及待遇假期名称 休假条件和天数 休假待遇 备 注法定假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 全薪年 假职工在中心连续工作满
13、1 年以上的,按本人工作年限,有权享受带薪年假。1)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2)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3)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全薪一年实施一次,不累加。婚 假依本人结婚证明申请: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初婚,可享受晚婚假 18 天( 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3 )在探亲假(探父母) 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全薪每位职工凭结婚证可享受婚假。假期名称 休假条件和天
14、数 休假待遇 备 注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3 天,不能享受晚婚假。丧 假 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丧假为 3 天(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全薪办理丧事时一次性使用。工伤假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 按国家规 定执行 休假遵医嘱。产 假1)正常产假 98 天,晚育产假可以延长至 180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产假 15 天;4)怀孕流产,根据医院证明,不满四个月, 产假 15 天;四个月以上,产假 42 天。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可凭医院出具的就诊证明请半天时间产前检查假。产前检查假按出勤对待。检查结
15、果需要休息或治疗者,不符合休产假条件的按病假处理。以上产假天数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全薪合法生育,男 26 周岁、女 24 周岁,初育为晚育。生 育看护假 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职工 5 天护理假。 全薪探亲假1)未婚(单身)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 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可两年探亲一次,假期 45 天;2)已婚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 30 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以上假期天数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仅限父母或配偶在外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且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
16、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第十五条 休假证明材料(一)婚假:婚假休假完毕后必须将结婚证原件出示给本部门和综合科确认,经综合科再次确认后将结婚证复印件和请假单一起存档。如果不能出示 结婚 证原件,将作为事假处理。(二)丧假:丧者必须是自己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配偶。(三)产假:请产假时必须出示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方可请假, 诊断 证明 复印件和请假单一并交于综合科存档。(四)生育看护假:请假时需提交诊断证明及相关证明,且将所有证件复印件和请假单一并交于综合科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