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文献过期、损坏、遗失等处理规定 文献 过期、损坏 、遗失 等处理规定 一、关于借书过期惩罚的规定 借出的图书和其他文献,逾期不还,按 0.1 元/天进行罚款。 如寒暑假内到期的图书,开学后第一周内还书,不予罚款;清明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几个国家法定节假日,返校后三天内还书,不予罚款;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还书者自到期日起罚款。由于学校支配需离校较长时间(超过一个月)者,请于离校前到馆将所借图书还清(否则易产生过期罚金),并申请借阅证挂失,返校后如仍旧需要进馆借书,可到图书馆申请解挂。 丢失图书须在借阅期内向图书馆说明,并于指定期限(通常为一周)内予以赔偿,过期按规定罚款。 二、关于图书馆文献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馆藏文献是学院的珍贵财产,其全部权归本院并受相关法律爱护。馆藏文献的遗失和损坏,是学校财产的损失,也是读者利益的损失。图书馆提倡爱惜文献,爱惜文献是每位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进一步维护学校和广阔师生的利益,特对馆藏书刊的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