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晋机电院201814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提高资产效益,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36 号) 、 教育部直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2012)6 号) 、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晋财资(2017)4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2、、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式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消耗品等。- 2 -2、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
3、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3、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4、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体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5、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账务管理相结合;资产安全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及任务:目标:建
4、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规范资产使用,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任务:建立资产管理机制,实现学院国有资产配置优化和高效利用,规范管理经营性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并促- 3 -进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开展。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及监督管理等。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内部管理体制。院长作为学院法人代表,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
5、组,在院长授权下统一领导全院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兼任,成员由院办、实训教学部、财务处、图书馆、后勤处(保卫处) 、网络电教中心、审计处负责人和 7 系一部(艺体部)主任组成。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训教学部,负责学院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和政策;2、根据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3、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对外投资、处置等事
6、项的审批申报或报备工作,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4 -4、对学院所属单位(含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学院校办企业改制方案,按相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5、合理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及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6、负责学院对外投资、出租资产的专项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7、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8、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
7、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9、加强产权管理,统一办理学院产权变动事项;10、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11、接受财政、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 财务处、实训教学部、学院办公室、教学科研中心、图书馆、后勤处等部门为学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5 -实训教学部: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学院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学院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对学院资产实行统筹管理。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学院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
8、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应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院办公室、教学科研中心: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院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等的管理;教学科研中心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院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处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图书馆: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资料。负责提报图书资料、珍版图书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后勤处(保卫处):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备) 、土地、动力设备、餐
9、饮设备、办公家具,消防安防设备及植物等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提报工程、维修计划及管理工作。网络电教中心:负责全院网络电教设备的管理。体育与艺术教学部:负责对学院体育器材和文艺体育活动设施进行管理。- 6 -各系负责对本部门实习实训场所及其仪器设备等设施管理。第十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是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使用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自觉接受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配备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验收、登记、清查、上报等日常工作,资产管理工作应纳入工作
10、人员绩效考核内容。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置、自建、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配置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须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四条 学院接受捐赠等形式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要依法办理入账手续。自建形成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 学院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7 -第十六条 学院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学院应报告教育厅,由教育厅负责调剂。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院国有资产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十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变动、处置、清查盘点等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第十九条 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登记造册,建立分类档案,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房屋、土地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
12、权登记。加强对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按规定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和注册登记,明晰产权归属。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文物、艺术品等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确认价值,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杜绝帐外资产的存在。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严格办理资产领用登记手续,资产使用明- 8 -细帐中要全面反映学院资产的领用、保管和使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资产因校内部调拨、使用人
13、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发生变动,以及资产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收回时,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已回收资产的安全。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学院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要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应督促资产使用部门做好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优化资产配置,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其他专
14、业性较强的设备,可通过专业化集中管理或建立网络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共享使用。逐步推进建立学院系部间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使用机制。鼓励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将资产面向学院内外开发。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9 -第二十五条 学院禁止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一是存在银行贷款时,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二是禁止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三是利用国外贷款时,不
15、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加强无形资产管理,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除学院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以外,资产公司新组成的控股、参股企业的名称一律不得冠用学院校名。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经营性资产。成立资产公司时,要由资产公司代表学院统一出资人职责,在学院与企业之间设立“ 防火墙”,理顺学院与学院校办企业的产权关系,规
16、避学院直接投资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学院除了对资产公司投资外,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直接对外投资。学院资产公司对学校投入经营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学院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对学院资产公司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0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财务报告中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学院成立的资产公司
17、,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公司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包教育厅备案。第三十条 学院参与政府和社会合作(PPP)项目要遵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学院参与举办独立学院,应严格执行教育部、省人民政府有关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的规定,通过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学院与参与办学的社会力量各自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明晰产权关系。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行为。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产品,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学院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第三十二条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