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和协助审核单位考核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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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镇 江 市 财 政 局镇 江 市 审 计 局 镇 江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镇财评审20138 号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和委托评审单位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为 提 高 我 市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评 审 质 量 ,规 范 委 托 评 审 行 为 ,镇 江 市 财 政 局 、市 审 计 局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联 合 制 定 了镇 江 市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评 审 专 家 和 委 托 评 审 单 位 考 核 办 法 (试行 ),现 予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镇 江 市 财 政 局 镇 江 市 审 计 局镇 江 市 发

2、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2013 年 6 月 19 日镇江市财政局 2013 年 6 月 19 日印2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和委托评审单位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监督的意见(镇政发201282 号)和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和委托评审单位库管理办法(试行)(镇财评审20135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注册会计师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评审专家和委托评审单位进行考核。第三条 考核原则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定量和定性、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考核内容、

3、分值及标准一、对评审专家的考核:(一) 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方面,20 分;迟到、早退每发生一次扣 2 分;(二) 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方面,20 分;发现违反职业道德的每次扣 10 分。(三) 专业水平和评审能力方面,60 分;(四) 加分事项和一票否决的情形。二、对评审单位的考核:3(一)工作要求方面,分值 20 分:1、评审单位应按照本行业执业规范和相关部门要求履行职责,接受相关部门的执业质量监管,对相关部门负责。(1)应认真组织评审人员学习相关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及时准确掌握相关部门的工作规程和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到位。(2)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并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

4、高、工作能力强的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所有与评审单位有关的工作,相关部门均通过指定人员与评审单位进行联系和协调。(3)应加强内部审核机制,认真做好内部复核工作,做到每一个项目评审结论在报送相关部门前,都应有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努力提高评审质量。如评审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执行,初次发现,相关部门将书面提醒,第二次起每次出现类似情况都将扣减考核分2.5 分。2、凡相关部门委托评审的项目,评审单位对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有关执业道德规范要求进行评审。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相关部门立即中止委托合同

5、、不予支付本次委托业务费用,并在下一轮次评审单位征集中不接受其报名。触犯法律的,相关部门将移交有权部4门追究评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3、根据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特殊要求,评审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初稿须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如有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核意见,以及自行对外提供等情形,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直接扣减考核分 20 分,所扣分数纳入相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核中。情节严重的,比照本条第二款予以处理。(二)执业质量方面,分值 40 分:根据市财政、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对评审单位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侧重点和方式的不同,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考核。1、财

6、政部门(1)对评审单位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意见初稿,存在明显、重大差错的,初次发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发出书面提醒,第二次起每次出现类似情况都将扣减考核分 2.5 分并扣减本次委托业务费用总额的 10%。(2)评审单位在评审意见初稿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准后,应按照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格式出具正式意见(报告)。如未完整填写评审报告格式所要求的内容,初次发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发出书面提醒,第二次起每次出现类似情况将扣减考核分 2.5 分。(3)评审单位应加强对评审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在项目完5成后,应按照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要求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对资料整理不完善、保管不到位的评

7、审单位,初次发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发出书面提醒,第二次起每次出现类似情况将扣减考核分 2.5 分。2、市发改委(1)市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咨询、评估等工作过程进行抽查和复审,对工作成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2) 评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成果报告质量不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的,每发生一次,由市发改委责令该评审单位修改完善成果报告,并扣减应向该评审单位支付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的 30%。上述情况一年内累计发生超过2 次的,市发改委将立即中止委托合同,并在下一轮次评审单位征集中不接受其报名,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评审单位应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负责,如

8、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且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市发改委立即中止委托合同、不予支付本次委托业务费用,并在下一轮次评审单位征集中不接受其报名。触犯法律的,市发改委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评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4)评审单位应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且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市发改委立即中止委托合同、不予支付本次委托业务费用,并在下一轮次评审单位征集中不接受其报名。触犯法律的,市发改委6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评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5)评审单位应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的政策依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时效性,适用范围的正确性和合理性负责。经复审发现

9、政策依据存在不合法、失效,以及适用范围不正确、不合理的。每次发现扣减 5 分。(6)评审单位应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评审工作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市发改委将不定期对评审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进行检查。对资料整理不完善、保管不到位的评审单位,初次发现将发出书面提醒,第二次起每次出现类似情况将扣减考核分2.5 分。3、市审计局(1)评审单位对工程项目审计要做好工作记录,对初审产生的疑点和问题,要形成初审报告,上报审计组。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审计建议单。初审报告上报不及时,内容不完整,少报一次扣 1 分,漏报 1 个问题扣 2 分。审计建议单

10、不及时,不完整的,一次扣 1 分。(2)评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内容的要求,及时编写审计证明材料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明材料不合法、不严密、不完整的,一次扣 1 分。存在明显差错的,一次扣 2 分;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不完整的,一次扣 1 分。7(3)评审单位在项目结束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或配合审计机关出具国家审计报告。未按规定及时出具的,迟报一天扣 0.5分。不配合的扣 13 分。(4)评审单位应加强对审计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在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市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对资料整理不完善、保管不到位的评审单位,初次发现将发出书面提醒,第二次起每次出现类似情况将扣减考核分 2.5 分。未及

11、时整理归集审计档案、归档不规范的,一次扣 0.5 分。4、抽查与复审相关部门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意见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复审。对复审(抽查)金额在 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下同)以上的,评审数据与复审(抽查)数据的相差正负 1.5%(含)以上或复审(抽查)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正负差额绝对值之和在 30 万元以上的评审项目,扣减考核分 5 分并扣减本次委托业务费用总额的 20%;对复审(抽查)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评审数据与复审(抽查)数据正负相差 3%(含)以上或复审(抽查)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正负差额绝对值之和在 60万元以上的评审项目,扣减考核分

12、 10 分并扣减本次委托业务费用总额的 35%。(三)执业效率方面,分值 30 分:1、评审单位确定后,评审单位须在由相关部门告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签订服务协议,8并第一次联系项目建设单位(以资料交接表上所签时间为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第一次联系建设单位,初次发现相关部门将发出书面提醒,第二次起每次出现类似情况将扣减考核分 2.5 分并扣减本次委托业务费用总额的 5%。2、接受委托的评审单位应在确保项目审核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评审工作任务。评审时间为从建设单位取得足够开展评审工作的资料之日(以资料交接表上所签时间为准)起至评审单位将评审意见正式(初

13、)稿交至相关部门之日(以评审报告移交时间为准)止,具体时间要求为:(1)概算、预算及标底评审: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下,审核期为 7 个工作日;2000-5000 万元,审核期为 10 个工作日;5000-10000 万元,审核期为 15 个工作日,10000 万元以上,审核期为 25 个工作日。(2)工程决(结)算评审: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下,审核期为20 个工作日;2000-5000 万元,审核期为 25 个工作日;5000-10000 万元,审核期为 30 个工作日;10000-100000 万元,审核期为 60 个工作日;100000 万元以上的,审核期为 90 个工作日。(3)

14、跟踪评审:评审单位应在每月(季)后的 7 天内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跟踪评审月(季)报表至相关部门;应在项目完工验收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跟踪评审报告。3、评审单位应根据委托协议的要求,独立开展评审工作,9在审核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而影响评审进度的,由评审单位填写委托评审单位评审期限延缓申请书(附件 1),书面申请延长评审时间,经相关部门核准后适当给予调整审核时间。4、所有委托评审的项目,评审单位如未能在委托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内(含同意延长的时间)提交审核意见的,初次发现相关部门将发出书面提醒,第二次起每次出现类似情况将扣减考核分 2.5 分并扣减本次委托业务费用总额的 5%。

15、屡次违约,此单项考核扣分达 10 分时,相关部门有权直接中止合同,本服务期内不再安排任何评审项目。5、评审单位应在相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初稿审定日(以 3 级复核时间为准)起 3 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评估意见(报告),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正式评估意见(报告),初次发现相关部门将发出书面提醒,第二次起每次出现类似情况将扣减考核分2.5 分并扣减本次委托业务费用总额的 5%。(四)执业评价方面,分值 10 分: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填写委托评审单位满意度调查表(附件 2),经签章后报送(传真)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根据单位满意度情况给予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每次加 2分、中等等次的每次扣 2 分

16、、差等等次的每次扣 10 分。第五条 考核方法考核采取按年度、服务周期的办法。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采取联席会议集中讨论方式确定考10核最终结果。第六条 评审专家根据量化后的考核内容,对自身的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打分,并将自评计分结果报至相关部门。考核小组对考核表进行综合考评,得出最终分值,并及时向评审专家通报。考核小组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研究确定最终的考核等级和分值,考核资料由相关部门存档。评审专家、评审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第七条 评审专 家和 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 认定为不合格( 一票否决):一、评审专家(一)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显失公正行为或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二)评审专家隐瞒发现问题或与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违反廉政纪律的;(三)评审专家一个服务周期内参加评审和咨询累计 3 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 2 次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四)评审专家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管理的;(五)评审专家在一个服务周期内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六)评审专家因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和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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