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宁区财政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宁区财政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强化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精炼高效、公平公正、择优进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设立区财政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库” ) ,原则上 3 年为一期,3 年期满建立新库。新库未建立前,继续延用老库。区财政局、区各单位聘用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开展财政、财务、资产等方面的检查、审计、审核、调查和评估等工
2、作适用本办法。绩效评价项目优先在中介库中抽取,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并报区财政局绩效管理科备案,另行选取。第二章 中介库建立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中介库的使用管理。2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负责牵头制定中介库管理办法,提出监督检查库招标采购需求并牵头组建中介库;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库。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根据各科室、各单位聘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各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督促单位对中介库内中介机构使用情况进行用户评价,协助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及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区财政局办公室(信息中心)组织中介库抽取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修改和升级。区财政局监察室负责对中介库的组建和使用全
3、过程进行监督。第四条 区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入库。入库中介机构数量由区财政局参照实际测算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介库主要为区财政局、区各单位开展财政、财务、资产等方面的检查、审计、审核、调查、评估等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第五条 进入中介库的中介机构除具备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满足中介库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和条件。第六条 中介库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中介库抽取点设在财政局财政监督科,用户名和密码由财政监督科相关工作人员保管。3第三章 中介库使用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各单位聘用中介机构,应按照项目拟订相应的委托
4、业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委托事项的内容、目标、规模、时间、聘用中介机构数量和专业技术要求等,报单位领导审批后,依据工作方案抽取中介机构。第八条 区财政局、区各单位因开展监督检查等业务工作需要聘用相关中介机构,应在中介机构库内随机抽取。抽取方式共有两种,一种是 1:1 抽取,一种是 1:3 抽取。按 13 的比例抽取后,可通过谈判后选取。中介库可按项目或标段抽取,一旦抽取不得变更或重抽。第九条 抽取中介机构时,应当依据工作方案,由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单位代表共同抽取,区财政局监察室全程进行监督。做到公平、透明和公正。被抽取的中介机构,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应当如实报
5、告并主动申请回避,或应区财政局的要求回避。确定中签中介机构后,制作“中签通知单”一式三份,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抽取单位和中签中介机构各一份存档。第十条 区财政局、区各单位抽取中介机构,应根据需求与确定聘用的中介机构签订聘用中介机构协议书 (附件 1) 、 聘用中介机构人员保密承诺书 (附件 2) ,明确聘用业务的范围、实施聘用业务的时间、完成聘用业务质量和要求、服务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聘用协议经领导批准后签订并组织实施。4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和其他聘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的检查、调查,应由区财政局、区各单位派出工作人员担任组长。同时应当记录聘用中介机构人员考勤表(附件 3) 。第
6、四章 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财政局报送信息变更申请相关材料,区财政局视情况做出相应处理:(一)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变更,或者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二)授权经办人、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或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的。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本机构工作人员或预算单位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委托科室、单位报告,并报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备案。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各单位应按照区财政局
7、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负责编制报送聘用中介机构预算,办理项目支出申报,单位根据预算、聘用协议及报批手续向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第十五条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根据聘用方式确定: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辅助开展检查、调查、审核等工作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具体出勤情况按人按天计费。原则上中介机构聘用费可在考评和审核合格后支付,对于费用5较大的,可按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30%进行预付。第十六条 受区财政局、区各单位委托开展有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在工作结束后应出具符合执业规范的检查、调查报告、绩效报告等文书,并对检查、调查结果负责。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各单位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开展财政财务业务检查、评价等工作培训和指导,
8、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工作标准,协调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审核检查报告。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督促相关科室、单位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中介机构组织管理、执业道德、服务质量、工作成效等,具体参见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监督检查情况考评表 (附件 4) 、 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绩效管理情况考评表 (附件 5) 。每年 3 月底前,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会同财政监督科对上年度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考评情况进行汇总排名,排在前 50%的中介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第十九条 中介库 3 年期满后,库内中介机构经三个年度考核,平均排名在前三分之一的继续保留在库,其他需重新参加公开招标入库。入库中介
9、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区财政局有权将其从中介机构库除名:(1)被聘用机构考评结果排名在最后两位的或者不合格累计达两次的;(2)两次拒绝提供中介服务的;(3)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投标承诺的;区财政局可以视情顺序递补排位在中标中介机构之后的中标6候选中介机构入库。第五章 相关责任第二十条 受聘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并扣减或拒付相关费用,视情节轻重,给予解除聘用协议、清理出中介机构预选库、3 年不得进入中介库等处理。(一)执业过程中,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二)隐瞒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查单位、被评价单位串通舞弊,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利用受聘工作
10、拉业务或从被查单位、被评价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五)违反廉洁纪律的;(六)拒绝接受财政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七)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义务的;(八)不按规定申报中介机构变更信息的;(九)中介机构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未主动如实报告并申请回避的;(十)其他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一)未按本办法履行聘用中介机构相关职责的;(二)通过聘用中介机构获取不正当利益的;7(三)要求被聘用中介机构实施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六章
11、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街道园区财政所(分局) 、教育、卫计系统下属单位开展财政、财务检查在中介库中通过摇号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后,填写街道园区、区级下属单位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检查情况备案表 (附件 6) ,报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负责解释。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2018 年 4 月 18 日附件 1:委托中介机构协议书附件 2:聘用中介机构人员保密承诺书附件 3:检查聘用专业人员考勤表附件 4:中介机构参与财政业务情况考评表附件 5: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绩效管理情况考评表附件 6:街道园区、区级部门下属单位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检8查情况备案
12、表附件 1委托中介机构协议书甲方(聘请方):乙方(被聘请方): 甲方因财政财务业务工作需要,兹聘请乙方选派该单位的_等_人协助甲方检查人员开展 _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乙方选派的参检人员进行资格再审查;2、对乙方参检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管理、监督;3、为乙方参检人员提供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和文件材料;4、按聘用协议书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检查费用。5、对由于乙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被检查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依法向乙方获得赔偿的权利。(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及其参检人员在工作中服从甲方统一指挥和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2
13、、所做的工作底稿及参检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应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出具检查(调查)或财政绩效管理报告,对报告承担责任,做到事实准确、结论清楚;3、在实施工作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工作规定、行为准则,严禁发生借参加工作之机为本单位拉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4、保证参加检查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能力,与被检查人无9直接利害关系;5、乙方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情况,不得擅自将工作中取得的材料和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与本次工作无关的事项;6、乙方及其人员应遵守江宁区财政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 ,如发生违法或违约
14、行为,致使被检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乙方参检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乙方负责。二、付费标准及方式1、付费标准:参照有关标准,按照参检考勤天数,执业注册会计师元/天,其他人员元/天;按照项目招标结果付费。2、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参检人员按检查质量、标准完成检查工作后 3 个月内一次付清参检费用。三、协议签订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换已经甲方确认的工作人员;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或扣减相关费用。四、甲方有权对乙方参检人员出具的工作底稿、工作报告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参检人员故意隐瞒被检查人的违法、违纪事实,或因为乙方参检人员提供的依据导致作出错
15、误处理决定的,以及乙方参检人员不遵守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财政部令第 32 号)等有关规定,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协议,依照有关规定扣减或拒付相关费用,清理出中介库,不再聘请乙方参加财政检查。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协议书约定的事项完成之日止。六、根据具体检查任务的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10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负责人: 负责人: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附件 2聘用中介机构人员保密承诺书检查(调查)项目名称: 脱密期期限:一年本人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和_的保密规章制度,在参加_组织实施的检查
16、(调查)等项目全过程中以及项目结束后的脱密期内,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并自愿签订本承诺书: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遵守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载体;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含本人家属)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五、未经_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的与项目内容有关的文章、著述,不擅自接受媒体采访。违反上述承诺,无条件接受解除外聘专家合同约定,造成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