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五十六号)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 号)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 号)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含煤矿企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
2、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具体包括(一)煤矿(二)非煤矿山企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或者有独立尾矿库(含赤泥库、灰渣库)的其他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和采掘施工的企业;(三)道路交通运输 (含旅游运输) 、水上客运,并取得运输资格证书的企业;(四)从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2饰装修(室内装修企 业除外) 工程等活动,并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只含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加汽站)”、运输、储存的企业;(六)民用爆破器材(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的企业;(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不含零售企业)的企
3、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 ,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四条 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结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一)煤矿企业: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1、3 万吨以上至 9 万吨(含 9 万吨) 存储 150 万元;2、9 万吨以上至 15 万吨(含 15 万吨) 存储
4、250 万元;3、15 万吨以上存储 300 万元。(二)非煤矿山企业按照以下分类存储:3金属矿山企业按以下标准存储:小型企业存储金额 31-45 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 101-120 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 151-165 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 201-245 万元。磷矿、盐矿等非金属矿山企业按以下标准存储:小型企业存储金额 10-15 万元;中型企 业存储金额 20-30 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 40-50 万元;露天采石场和石膏矿根据开采能力按以下标准存储:年开采能力在 10 万吨以上、不足 25 万吨的不低于人民币 20(25)万元;年开采能力不足 10 万吨的不低于人民币 10
5、(15)万元,矿泉水、地热、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开采企业不低于人民币 3(8)万元;(三)危险化学品企业按以下标准存储: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以下标准存储:小型企业存储金额31-45 万元;中型企 业 存储金额 101-120 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151-165 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 201-245 万元。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按以下标准存储:(1)批发企业根据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储存设施划分。剧毒化学品及有仓储设施的经营企业 5-10 万元,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3-5 万元。(2)加油加气站按大小划分。一级加油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 5 万元;二级站 3 万元;三级站 2 万元。3、
6、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按照仓库规模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存储。4(1)大型仓库、储存甲类危险物品不低于 30 万元,大型仓库、储存乙类危险物品不低于 20 万元,大型仓库、储存其他类危险物品不低于 10 万元。(2)中型仓库、储存甲类危险物品不低于 20 万元,中型仓库、储存乙类危险物品不低于 10 万元,中型仓库、储存其他类危险物品不低于 5 万元。(3)小型仓库、储存甲类危险物品不低于 10 万元,小型仓库、储存乙类危险物品不低于 5 万元,中型仓库、储存其他类危险物品不低于 3 万元。3000 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含成品油)、甲醇、压缩气(液)体等甲类易燃物质储存企业不低于人民币 20 万
7、元,不足 3000 立方米的石油(含成品油)、甲醇、压缩气(液)体等甲类易燃物质储存企业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其他类别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为人民币 5 万元(多种危险化学品同存的企业,按危险等级最高的种类核定);(二)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5-15 万元、无仓储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3-5 万元;(三)石油天然气加气站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加油站 5-8 万元(一级加油站不低于人民币 8 万元,二级加油站不低于人民币 6万元,三级加油站不低于人民币 5 万元)(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不含零售企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存储:5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年产值 1000 万元以上的
8、 20-30 万元;年产值 1000 万元以下的 10-20 万元。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年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 15-20 万元;年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下 8-15 万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 15-30 万元标准存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 10-20 万元存储。(五)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按以下标准存储:销售收入在 500 万元以下的存储 5 万元;销售收入在 500 万元-1000 万元的存 储 10 万元;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存储 15万元。(六)道路运输企业按以下存储标准存储:小型企业存储金额 31-45(1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 101-120(20 万元)万元;
9、大型企业存储金额 151-165(30 万元)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 201-245 万元。(七)建筑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存储其他行业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存储(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31-45 万元;(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 101-120 万元;(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 151-165 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 201-245 万元。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 年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见6附表 1)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规模和本办法的规定,填报“企业安全生 产风险
10、抵押金存 储金额核定表 ”(附表 2),自行申报应当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根据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化解安全生产风险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全省风险抵押金存储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光大银行湖北省(武汉市)支行代收(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代理银行
11、要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的管理要求,落实专户管理;(三)企业可在指定代理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 1 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并报省安监局、财政厅备案。7第八条 跨省、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第九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
12、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应当填报“企业动用风险抵押金申请表” (附表 3),附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说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到代理银行办理手续,企业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十二条
13、 企业动用风险抵押金后,应当将处理事故时所产生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及事故调查处理费用明细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属于抢险、救灾和善后8以及事故调查处理事宜列支费用的,应当通知企业予以剔除。企业风险抵押金的支出还应当剔除由劳动部门和其他由社会保险部门支出的工伤保险、机动车强制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雇主意外责任保险等费用。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的具体情况记录在案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交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
14、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管理。 中央在鄂企业(中央在鄂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风险抵押金,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省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财政厅备案;县属及县以下企业风险抵押金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9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企业持续生
15、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 1 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 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 )风险抵押金。 第十七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
16、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其他企业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10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每季度将风险抵押金存储(季报)及使用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于年度终了
17、后一个半月内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规定逾期缴纳风险抵押金的,按照每天3%比例加收滞纳金。 企业违反规定逾期存储风险抵押金的,按照每天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第二十一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非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