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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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邯 郸 市 财 政 局 文 件邯财资201614 号邯郸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邯郸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邯财20164号),参照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168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邯郸市财政局2016 年 10 月 10 日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2 -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2、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邯郸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邯财20164号),参照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16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

3、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 3 - 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 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认证,确需报废

4、、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房屋构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规定限额(行政单位规定限额20万元、事业单位规定限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按财务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

5、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一份)报市财政局- 4 -备案。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申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同时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二)主管部门核实。主管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财政局审批。(三)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市财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重要设施或资产的处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

6、市政府审批。(四)公开处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需公开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 主管部 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 5 - 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拨的资产;(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第十三条

7、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同一部门所属行政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第九条规定权限审批。(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县(市、区)的,应附县(市、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县(市、区)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

8、县(市、区)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6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二)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9、(六)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二)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 7 - 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五)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10、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蓝)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十九条 出售、出让、

11、转让是指变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 8 -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 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二)邯郸市市级

1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 置换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9 - 第二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置换申请文件;(二)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

1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说明;(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八)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第二十五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

14、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10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二)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八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二)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 财务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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