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第三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公司认为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第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正文应当遵循本指引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应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并说明修改原因。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第六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年度报告中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