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校公共财物损坏赔偿制度 为加强学校公共财物管理,树立全体师生爱护公物意识,完善后勤维修保障工作,特对学校公物损坏作出如下赔偿规定:一、赔偿要求 1.学校一切公共财产及其设备等未经主管校长批准,均不准任何人自行拆毁或丢弃,有违者照价赔偿。2.凡属自然损耗而引起的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凡属人为损坏的,一律进行赔偿,包括全体教职工和学生。3.教室、寝室、职工宿舍的公共财物因故意人为、嘻闹等原因引起的损坏,凡能追查出直接责任者均由直接责任者赔偿,如无法追查直接责任者,均由本室全体人员共同负责赔偿。4.公共走廊、卫生间、教职工公寓以及校园内其它公共辅助教学设施因故意人为、嘻闹等而导致公物损坏者,由具体行为人负责赔偿。如果查不出行为人,由该公物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赔偿。5.所有公共财物经调查核实属于无意损坏,按原价的50%一80%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二、赔偿标准: 1.水电设施:按市场购入价等额赔偿,可修复者赔偿维修费用。2.桌、凳、床等用品:按损坏程度赔偿维修费用,导致报废者作价赔偿。 3.铝合金、铝塑门窗、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