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国家、行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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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烟草行业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包括计量 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标准预研项目、标准物质和实物标准样品等)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编制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0 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烟草行业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标准项目)计划的编制,合同的签订、变更与执行,标准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见、报批、审查、批准,标准制修订的快速

2、程序,标准修改单的制定和标准复审等环节。第二章 计划编制第三条 标准项目申报工作由国家局组织,原则上每年度申报一次。国家局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对重大标准项目进行招标。一般在每年 8 月底前,国家局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标准化工作发展战略和行业工作重点,组织下一年度标准项目申报工作。申请承担标准项目的单位根据国家局的有关要求,通过中国烟草标准化网(以下简称标准化网)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行业标准项目申报书(以下统称申报书,本规程所涉及的各种格式文本均可从标准化网“工具辞典” 栏下载)并报送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准化中心)汇总。第四条 标准化中心

3、要在国家局规定的标准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标准项目的汇总和形式审查并将申报书按不同的专业分送行业相关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进行技术初审。各有关分标委要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完成对申报的标准项目的技术初审并将书面初审意见反馈给标准化中心。第五条 标准化中心在收到各有关分标委反馈的书面初审意见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所提意见的分类汇总并提出书面建议报国家局主管部门。第 六 条 国 家 局 主 管 部 门 在 收 到 标 准 化 中 心 上 报 的 书 面汇 总 材 料 及 相 关 建 议 后 的 7 个 工 作 日 内 ,确 定 是 否 需

4、 邀 请 有关 专 家 对 申 报 的 标 准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如 需 评 审 ,则 一 般 要 在 30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标 准 立 项 的 可 行 性 、必 要 性 、紧 迫性 以 及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综 合 能 力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的 合 理 性 等进 行 评 审 并 将 评 审 结 果 汇 总 ;如 不 需 评 审 ,则 将 标 准 化 中 心 上报 的 书 面 材 料 汇 总 。第七条 国家局主管部门在上述相应工作程序完成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标准项目的审议(一般在下一年度的一月份完成)并在随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落

5、实审议意见。最终的审议意见要通报有关分标委、申报单位和标准化中心。第 八 条 审 议 意 见 全 部 落 实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国 家局 主 管 部 门 完 成 标 准 项 目 年 度 计 划 草 案 的 编 制 后 提 交 国 家 局有 关 部 门 会 签 并 将 会 签 后 的 标 准 项 目 年 度 计 划 草 案 及 相 关 资料 报 国 家 局 领 导 审 批 。标 准 项 目 的 年 度 计 划 原 则 上 要 在 当 年的 一 季 度 下 达 。第九条 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需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报国标委但未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自动按

6、行业标准项目执行。第十条 标准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承担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国家烟草专卖局标准项目专项合同(以下简称专项合同)。标准项目“牵头承担 单位” 是第一责任单位,该单位要对标准项目的质量、进度和经费管理等负责。第三章 标准研制第十一条 牵头承担单位在专项合同签订后要组成项目组,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制修订标准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标准文本要命题准确,题文相符,层次清晰,文字精炼,符合相关要求。第十二条 编制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征求意见稿) 须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或)相关分标委委员的意见并分别在国家局内网和标准化网征集意见。第十三条 在标准预研、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研

7、制过程中,可没有征求意见环节,但须就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征求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第十四条 涉及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的项目按以下进行:(一)工艺和物理指标的测试方法:须进行共同试验研究以验证相关方法和检测数据。参与共同试验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 5 家;若行业内有两种以上不同型号检测仪器可以对同一指标进行检测的,所制修订的标准须兼顾各型号的检测仪器,以确保标准的适用性。此类标准项目的征求意见稿要附完整、翔实的共同实验报告。直接转换或采用国际标准的要附完整、翔实的验证及共同实验报告。(二)化学分析类方法标准制修订项目:1在化学分析类方法确定及试验验证过程中,要明确并验证标准的适用范围。如该方法适用于烟草

8、及烟草制品,则要对烟草和烟草制品同时进行分析和验证。对于烟草,应包括烤烟、白肋烟、香料烟等不同类型,必要时还要包括晒红烟、晒黄烟等;对于烟草制品,要包括烤烟型、混合型卷烟以及雪茄烟;对于烟草及烟草制品,要分别对部分进口烟叶、卷烟和雪茄烟进行分析验证。通常还要包括分析对象不同的预期含量水平的比对测试。2标准文本中要包括对所制订标准方法的评价。评价包括以下三种方式:在方法准确度评价中,要按照国家标准 GB/T 6379/ISO 5725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 (正确度与精密度)进行“ 重复性 ”和“再现性”试验,同时要 进行“ 定量限”和不同浓度的加标“ 回收率 ”的试验,以评价方法的准确性和适用

9、性并将“ 重复性 ”、“再现性” 、“定量限”和“回收率” 作为该标准的重要要素和条款;不具备按照 GB/T 6379/ISO 5725 进行“重复性”和“再 现 性” 试验 的,如 该方法为等同采用国 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烟草科学研究合作中心(CORESTA )或相关国外先进标准,可直接引用其“重复性值” 和 “再现性值”,同时进行“ 定量限” 和不同浓 度的加标“回收率” 的试验并将其列入标准文本作为标准的重要要素和条款;不具备按照 GB/T 6379/ISO 5725 进行“重复性”和“再 现 性” 试验 ,该方法也不属于等同采用 ISO、CORESTA 或相关国外先进标准的,仅

10、进行“定量限 ”和不同浓度的加标“回收率” 的 试验,以此作 为该方法适用性 评价的内容并将其列入标准文本作为标准的重要要素和条款。3 试验报告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按上述要求进行的不少于 5 家试验室参加的比对试验情况及比对分析结果。按上述要求进行“重复性” 、“再现性”、 “定量限”、 “回收率” 试验 的情况及分析结果。所建立方法与现行标准方法、经典方法、文献报道方法等进行比对试验的情况及比对分析结果;如条件具备,还应与卷烟标样、参比卷烟数据的一致性等进行分析比对,提交比对及分析结果。第十五条 牵头承担单位在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后,要对反馈的意见进行科学、严谨的分析和研究并在与协作单位充分沟通

11、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采纳。所有反馈的意见都须记录在案并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于采纳的意见要据此对原稿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和补充,以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要详细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若采纳反馈意见后对原征求意见稿有重大修改,则应分发第二(甚至第三)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第十七条 专项合同一经签订,各方须共同遵守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若专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而需对部分内容或条款进行调整或修改,该项目的牵头承担单位要负责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标准项目合同修订(撤消)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修订申报书)报国家局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局主管部门要在收到项目合同修订申报书后的 20 个工作日

12、内,经核查有关情况后,研究处理意见并在项目合同修订申报书相关栏目内注明,签字盖章后,反馈给该标准项目的牵头承担单位。第十八条 对于需跨年度完成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通过归口分标委向国家局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标准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第 十 九 条 标 准 批 准 发 布 的 时 间 为 项 目 完 成 、合 同 终 止 的时 间 。第四章 审 查第二十条 牵头承担单位将完成后的标准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 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准化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并附相应的编制说明、 意见汇总处理表、 专项合同以及有关的实验、验证报告等。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要附标准原文和译文(以

13、下统称送审材料)。标准预研项目送审材料要提交技术报告、工作报告以及相关的实验验证材料等,如有征求意见,还要包含相关意见及处理结果等内容。标准物质项目要提交获得的国家一级或二级标准物质的授权证明及取得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研制的技术报告。行业标准样品项目要提交标准样品研制的技术报告。第二十一条 标准项目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标准项目是否列入国家局年度计划;2.送审材料是否齐全;3.是否完成了专项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4.征求意见或进行试验验证的单位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5.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发的单位是否广泛以及反馈意见单位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原 则上,反馈意见的单位须达到征求意见

14、单位总数的90%以上);6.标准编 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原则上,标准化中心要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工作。第二十二条 牵头承担单位依据形式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材料做必要的修改后,提交相关分标委秘书处;经该分标委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或授权正、副秘书长)初审后提交本分标委全体委员进行技术审查。第二十三条 分标委秘书处可根据标准送审材料涉及的有关技术和管理内容,邀请行业内外有关专家对标准内容进行质询、评议并将质询、评议情况作为标准送审材料的一部分在技术审查时提交全体委员审议。第 二 十 四 条 技 术 审 查 分 为 会 议 审 查 (以 下 简 称 会 审

15、)和函 件 审 查 (以 下 简 称 函 审 ),一 般 以 会 审 为 主 。各 分 标 委 在 组 织技 术 审 查 时 要 在 会 审 或 函 审 投 票 前 20 天 ,将 标 准 送 审 材 料 (包括 函 审 时 的 标 准 草 案 送 审 稿 函 件 审 查 单 )送 达 本 分 标 委 全 体委 员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为:1.标准送审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是否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一致,有无重复、交叉、抵触现象;3.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安全、先进、合理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4.在征求意见中有无重大意见,所占的比例以及处理是否得当;5.标准中涉及

16、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争议;6.对标准的水平、采标程度、标准性质以及实施等提出建议。第二十六条 会审时到会并参加表决(或函审时按规定时间投票)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应到(或应回函投票)委员人数的 3/4 以上,否则审查 无效。委员们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标准送审稿提出赞成、弃权或反对的表决意见。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总数的1/4。会审时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须将有本人签字、写明对所审查的各项标准送审稿详细意见的书面材料在会审前提交所在分标委秘书处,秘书处在会审时需予以宣读。第二十七条 会审时,原则上要协商一致。分标委秘书处要根据多数委员意见写出审查结论并在会上对审查结论

17、进行投票表决。关于表决结果,会审时到会并参加表决的委员中必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赞成、且反对的委员不得超过1/4 方为通过(受委员委托列席会议的代表无表决权)。第二十八条 函审时,按规定时间投票的委员中必须有2/3 以上的委员赞成、且反对的委员不得超过 1/4 方为通过。分标委秘书处要根据回函情况写出函审结论。第二十九条 标准的表决结果及审查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会审时,分标委要写出会议纪要并填写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结论表;函审时,分标委要填写标准草案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并附标准草案送审稿函审单。经该分标委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作为标准草案报批稿的附件。第三十条 对标准送审稿有重大分歧时,须在审定结论中详细说明,必要时,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标委)秘书处组织审定裁决。第三十一条 除了转化相关标准外,分标委原则上要对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进行水平评价。按照标准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和所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一般可分为国际先进水平、国际一般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和行业先进水平四个等级。会审时,标准项目的水平要由与会全体委员协商一致确定;函审时,由分标委秘书处根据多数委员的回函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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