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学生的基本权利: 的基本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它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机构的对本机构的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学生有权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如本年级本班教师的授课活动,围绕课堂教学所安排的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访问、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一般来说,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都是具体、确定的,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学生对照教育教学计划,即可知道自己有权参加的活动项目和内容。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学生既然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各种活动,自然享有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例如,教室和课桌椅是进行课堂教学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学生有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