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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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2011第 12 号),结合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违规行为,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

2、员,包括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以及依据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考试机构,是指各级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2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五条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进行认定与处理,并按规定将处理情况报上级考试主管部门。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 行为进行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当地考试机构。第二章 应试人

3、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粘贴)本人信息的;(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五)未使用规定的答题卡、笔作答,或答题卡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3(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

4、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 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故意损坏答题卡或将答题卡、试题本带出考场的;(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

5、情节较重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 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

6、短考试时间的;(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5(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取得相应证书的;(二)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违反考试试卷取送、保管和交接等有关规定的;(四)擅自将试题、答题卡、

7、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五)故意损坏试题、答题卡的;(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八)在评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十)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题、答题卡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题、答题卡等的;(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6(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

8、试试题、答题卡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三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处理。第十四条 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

9、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处理。第十五条 对大规模作弊的,由省级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级考试主管部门,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处理。第五章 违纪违规处理程序7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在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情况报告单中如实记录其违规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违纪违规本人当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情况,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按规定处理。

10、考试工作人员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证据,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其中对应考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进行暂扣的,应当填写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物品暂扣、退还表。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情况报告单和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物品暂扣、退还表,一同装入本场考试的有效试卷袋内。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试卷评阅 期间发现有异常试卷的,应当填写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异常试卷报告单,并按照工作程序核实后,提交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评卷专家组进行认定。第二十条 违纪违规行为调查、核实

11、后,考试机构对违纪违规情况进行审查,依据本办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一条 考试机构在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8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被处理人对告知书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同级考试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处理告知书中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三条

12、经复核发现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处理程序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经复核确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制作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将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 证号;9(二)违规的事实和证据;(三)处理的依据和结果;(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13、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处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处理决定单 位的印章。第二十五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可由考试机构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省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 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 级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

14、条 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建立违纪违规行为调查案卷,调查案卷应当包括应考人员的基本情况、违规行为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等。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 2 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0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考试。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0 年 4 月 9 日印发的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黑财会20107 号)同时废止。附件:1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情况报告单2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物品暂扣、退还表3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异常试卷报告单4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5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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