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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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目 录说明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藏品管理与展示服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与劳动用工制度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2 -一、根据博物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示范文本。二、本示范文本旨在为非国有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 内文字 为基本要求, 为可选项,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 博物 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

2、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本博物馆的性质是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第三条 本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博物馆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本博物馆的宗旨是 。必 须载 明: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概述基于本馆定位的藏品体系),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 单位为省 级文物行政部门,下同第

3、五条 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 - 3 -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藏品、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会、监事会的理事和监事人选;(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二)协助理事会为博物馆运营提供保障经费;(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四)在

4、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撤回、转移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五)不得要求分红;。第 八 条 本 博 物 馆 开 办 藏 品 : 件 (套 );开 办 资 金 : 元 。 开 办 藏品、 资金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存在多个出资者,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者提供的藏品数量和出资金额第九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一)藏品收藏: ;(二)陈列展览: ;- 4 -(三)学术研究: ;(四)社会教育: ;。必 须 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十条 举办者向博物馆提供的藏品,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举办者提供的开办资金,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开办藏品、资金转移手续完成

5、后,相应藏品、资金等资产即为本博物馆法人财产。藏品财产权转 移通 过签订捐赠协议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本博物馆成立后,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内容包括:(一)博物馆名称;(二)博物馆成立日期;(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及其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博物馆盖章。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本博物馆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名,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 3-25 人,以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 3 年或 4 年第十三条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代表、职工代表和社会人士

6、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专家代表、公众代表)组成,理事来源、名额和产生方式为: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代表 名,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5 -推选产生;职工代表 名,由全体职工推选产生;社会人士代表 名,其中包括政府部门代表 名,由有关单位推选产生,其余通过邀请或征选的形式产生。有关单位包括省 级 文物行政部门或博物馆所在地政府民政、财政、文物等相关部门,下同。凡接受政府资助或有政府财产投入的非国有博物馆,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理事参与治理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 制订、修改博物馆章程;(二) 制订、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7、 (三) 制订、审议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四) 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五) 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审议和批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六) 审议、批准、监督博物馆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对博物馆重大财务支出、募集资金、增加开办资金等事项行使决策权,监管博物馆法人财产,确保博物馆拥有独立、稳定的法人财产权;(七) 审议、批准、监督博物馆征集、接受捐赠和处置藏品的有关方案,监督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确保博物馆藏品妥善管理和有序传承;(八) 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6 -(九)

8、聘任或解聘馆长,根据馆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博物馆的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十) 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十一) 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拟定下届理事会组织方案,主持理事会换届事宜; (十二) 决定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在博物馆终止时负责拟定藏品及法人财产处置方案; (十三)为博物馆运营筹集保障经费;(十四)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

9、开 次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必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7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 藏品注销及处置;。凡接受政府资助的藏品、资

10、金等资产的处置,需经政府部门代表理事的同意后,方为有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有理事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持反对意见的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本博物馆聘任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11、;(二)组织实施本馆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本馆内设机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8 -。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本博物馆设监事(或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 事会成员为不得少于 3 人的单数,并推选 1 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非国有博物馆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2 名监事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博物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博物馆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

12、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依法监督理事会、馆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七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的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一) 。职能: ;- 9 -(二) 。职能: ;(三) 。职能: ;。第二十八条 本博物馆设

13、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包括本馆专家和馆外专家。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 长或馆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三)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证书的非国有博物馆的

14、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四)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藏品管理与展示服务- 10 -第三十二条 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公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藏品主要类别如下:(一) ;(二) ;(三) ;。第三十三条 本博物馆藏品取得方式包括:(一)购买;(二)接受捐赠;(三)依法交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第三十四条 本博物馆不接收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第三十五条 本博物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博物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标准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七条 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藏品账目及档案、文物藏品档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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