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 讨论稿 )(福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
2、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禁止收费不开票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合同外收费行为。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及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
3、、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2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 担任公民请求国家
4、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上述律师服务的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福建省物价局会同福建省司法厅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除本指导意见第【六】条以外的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本协会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社会承受能力、律师业的长远发展、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等因素,确定参考性收费标准。该参考性收费标准仅供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参考。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该参考性收费标准的要求,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律师执业经验,以及律师可能承担的工作量、风险和责任等因素,
5、及时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在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本所的收费标准提交本协会备案。3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实行阳光收费,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公示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内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 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耗费的工作时间以及其他必要成本支出;2.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以及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技能;3. 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及法律辅助人员人数;4.
6、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5. 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6.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经验、声望和业务能力等;7. 法律事务所涉及的标的额和预期获得的结果;8. 委托人或者由委托事项本身所限定的时限;9. 当地提供类似法律服务通常收取的律师服务费标准;10. 是否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以及支付方式是否附条件;11. 与委托人之间的职业关系的性质和时间长度;12. 接受委托使律师事务所丧失其他业务机会的可能性。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收费方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
7、内容,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4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并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计时收费是指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律师的经验、声望和能力等确定不同的计时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可以在每小时人民币 500 元至 5000 元之间确定。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按照附件一计时收费规则计收律师服务费。计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一般
8、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额,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一条 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按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分阶段收费。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同时适用本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不适用此条。约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不适用此条。(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
9、元30000 元/件;2. 涉及财产关系的:基础律师服务费 300010000 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律师服务费。分段计算的律师服务费与基础律师服务费累加为收费金额。争议财产标的额计费比率:10 万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部分 3%9%5100 万500 万元(不含 500 万元)部分 2%6%500 万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部分 1%3%1000 万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元)部分 0.5%3%5000 万元1 亿元部分(不含 1 亿元) 0.5%1.5%1 亿元以上部分 0.25%1%3. 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
10、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项下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4. 代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可以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 元30000 元/件;2. 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照前述本条第(一)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三)代理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3.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0 元12000 元/件;4. 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照前述本条第(一)项代理涉
11、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低于 4000 元的,可以按 4000 元收取)。(四)代理上述(一)、(二)、(三)案件,委托人提出反诉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反诉按另一案件处理,可以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五)代理上述(一)、(二)、(三)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的收费标准1. 第一审程序已代理,第二审程序继续代理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酌减比例不宜超过 50%)。第一审程序未代理,6直接代理第二审程序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2. 代理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程序),之前第二审程序已代理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
12、可以酌情减收(酌减比例不宜超过 50%)。之前未代理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3. 代理再审,如之前程序已代理,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酌减比例不宜超过 50%)。直接代理再审程序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4. 代理执行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按高于或者低于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六)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0 元12000 元/件;2. 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照前述本条第(一)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七)本条(一)至(六)款未提及的诉讼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第【
13、七】条以及本条的规定友好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或者收费金额。第十二条 代理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收费可适当高于前述标准,律师事务所可在不超过前述收费标准上限 5 倍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法律事务:1. 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诉讼案件;2. 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3. 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4. 新类型案件;75. 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6. 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或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
14、的案件;7. 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或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案件;8. 异地(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域以外)办理的普通程序案件;9. 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10.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件;11. 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律师事务所作为一般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的,可以在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按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收费,变更收费条款。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对诉讼法律事务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
15、律事务存有争议且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提请本协会调解处理。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经协商可以就诉讼法律事务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第十四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比例或金额计收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8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委托人在被告知存在其他收费方式的情况下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1. 婚姻、继承案件;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5. 刑事诉讼案件、行
16、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经协商,可以约定收取基础律师服务费加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也可以约定仅收取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委托人是否获得财产利益或者其他利益,不影响基础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委托人未获得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的,无须向律师事务所支付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除基础律师服务费外,约定的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的计费比例建议一般不高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的 50%。第十五条 代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视为诉讼法律事务),参照代理本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可以约定适当高于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的收费数额。
17、代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执行。重大、疑难、复杂仲裁案件的认定及收费,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执行。代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参照代理代理本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程序的收费标准收费。9代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代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按本条第一款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代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视为诉讼法律事务),可以参照代理本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第十七条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事务之外的其他法
18、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重组、改制、破产、解散、清算、融资、上市、移民、资产监管、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法律论证、法律培训、主持调解、律师见证、出具律师函、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其他文件、代书、代办公证、代为声明、代办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收费方式,应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第十八条 涉及财产关系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均可以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第十九条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
19、务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 2000 元50000 元/件的标准收费。第二十条 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代理本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收费: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律师服务费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以下的部分 0.5%5%1000 万元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元)部分 0.3%3%105000 万元1 亿元(不含 1 亿元)部分 0.2%2%1 亿元5 亿元(不含 5 亿元)部分 0.1%1%5 亿元以上部分 0.05%0.5%
20、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还可以约定按固定金额收费。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委托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与聘请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法律顾问费的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非完全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还应明确约定法律顾问费对应的服务内容以及需要另行收费的服务内容。法律顾问费可以采取固定法律顾问费方式、计时收费方式、基础法律顾问费和计时收费相结合方式或者其他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聘请人的注册资本数额、经营规模、年度法律事务的多寡、难易程度、顾问律师的水平和能力等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年度固定法律顾问费数额。年度固定法律顾问费数额可以在人民币 2 万元至 60 万元内协商确定,也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1. 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30000 元-200000 元/年,上浮不限;2. 担任集团企业法律顾问:100000 元-600000 元/年,上浮不限;3. 担任普通生产型企业法律顾问:30000 元-200000 元/年,上浮不限;4. 担任非生产型或小(微)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 元-100000 元/年,上浮不限;5. 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10000 元-50000 元/年,上浮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