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办 法(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8 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一2020)(中发2011)12 号)和河北省中 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 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 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
2、年一贯制学校。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章 学校设置第四条 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 2 公里
3、。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第五条 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及市政道路等不能穿过校区。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当设立交通安全标识。学校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气源调压站、高压变电所、
4、加油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及公安看守所、消防站等场所校园周边 200 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网吧、按摩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出的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第六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协调,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当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第七条 农村完
5、全小学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 612 个教学班,初级中学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 1230 个教学班;城镇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 1836 个教学班;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 1836 个教学班之间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 45 人,初级中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 人。居住分散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可适当缩小办学规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远期规划班额应控制在 40 人以内。第三章 办学条件第八条 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校园,占地面积应当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生均占地面积:分中心城区(指各设区市、县级政府所在地的老城区,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不能搬
6、迁的新城区,以下同)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两类。中心城区小学一般不低于 15 平方米,初级中学一般不低于 20平方米;中心城区以外小学一般不低于 20 平方米,初级中学一般不低于 25 平方米,寄宿制中小学相应增加生均占地面积。本标准颁布以后新建小学生均占地面积要达到 20 平方米,新建初级中学生均占地面积要达到 25 平方米。第九条 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 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109-2008)、中小学理科 实验室装备规范(JY T0385-2006)及河北省中小学实验室建设方
7、案(试行)(冀教备20075号),河北省中小学计算机教室建设标准 (试行)(冀教备20054 号)、河北省中小学校多媒体教室建设标准(试行)(冀教备20054 号)等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保、安全、节能等标准的要求。第十条 学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校舍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要符合相应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 标准。第十一条 校舍应当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
8、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相互配套。其中:小学教学以及辅助用房应当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科学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馆(室) 、体育器材室等。初级中学教学以及辅助用房应当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理化生实验室、仪器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技术教室、图书馆(室)、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等。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当设合班教室。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单独设置图书馆、科学类探究实验室。第十二条 校舍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基本指标为:小学不低于 5.2 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 6.4 平方米;规划指标为:小学不低于 7 平方米,初级中学
9、不低于 10 平方米。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增加建筑面积,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按照小学不低于 5 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 55 平方米,学生食堂生均建筑面积按照不低于 2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不低于每生 0.5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每生 1 平方米。第十四条 学校的运动场地设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完全小学 18 个班及以下应当设置 2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24 个班及以上应当设置 3004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初级中学应当设置 3004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九年一贯制学校 18 个班及以下应当设置 2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27 个班及
10、以上应当设置 300400 米的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中小学校均应当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 6个班应当设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每所学校应当建一块不低于 200 平方米的健康快乐园地。本标准颁布以后新建学校运动场地,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在中心城区,已有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师生开展体育活动及其他必要的体育项目所需的场地,至少按有关标准设置篮球场和直道田径场一个(小学 60 米,初级中学 100 米)。第十五条 初级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小学科学实验室,应当达到河北省中小学实验室建设方案(试行)(冀教备20075 号)有关功能、面积、间数、建筑、
11、环境、布置,固定设施,实验室设备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有较高实验室装备能力的地区和学校,可以达到“规划建议” 的要求。教学仪器配备应当达到河北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冀教备20075 号)、河北省小学数学和科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 (冀教备 20075 号)的基本要求,并及 时更新;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达到选配要求。小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不低于 365 元;初级中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不低于695 元。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按照河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冀教政体200247 号)、河北省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冀教政体200247 号)、河北省中小学卫生
12、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冀教体199110 号)及教育部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200217 号)的要求配备体卫艺器材,并及时更新。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积极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配备满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其他学科教学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设备,每间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按标准班额每人一台的标准配备学生用机,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学校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生机比 10:1。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校园网,实现“班班通 ”。第十八条 学校图书装备应当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 规程(修订 )(教基20035 号 )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图书资料。馆(室) 藏图书内容应当以有
13、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及教师使用的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及工具书为主。馆(室)藏图书,小学生均不低于 25 册,初级中学生均不低于40 册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电子读物,逐步实现图书馆(室)的计算机管理。馆(室)藏图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剔旧、更新,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 1。第十九条 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安全,卫生的原则配备取暖设施,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 14。第四章 师资队伍第二十条 校长实行任命制或聘任制,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品德高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基础教育工作,掌握教育工作规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取得相应层次学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4、,并经过培训获得岗位任职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5 号)规定的编制标准,足额使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齐各学科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非教学人员(包括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勘人员),切实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非专任教师比例不得突破国家和省定标准,建立健全教师补充机制。第二十二条 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配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寄宿制学校应当按实际需要配备专门的
15、生活辅导员和炊事、安全保卫等人员,生活辅导员纳入教师编制管理,炊事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确保学生饮食安全。第二十三条 教师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应全部合格,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不低于 85%;初级中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 98%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不低于70。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能普遍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教育教学。建立教师进修培训机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当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钻研业务,为人师表,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
16、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以人为本,关注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把提高质量作为发展和改革的核心任务,树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的教育质量观和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强化教学常规管理,注重内涵发展,培植学校特色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建立和完善校本教研制度。
17、健全教师备课、听课、评课制度。学校要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关注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因材施教,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教育教学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范,教科书必须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定,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学校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奥班 ”、“奥赛训练班”等。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的法规,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开设艺术类(音乐、美术) 课程,开展课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