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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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NPR-2014-11005湘司发 201449 号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司法鉴定机构:现将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湖南省司法厅2014 年 10 月 27 日- 2 -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 鉴定活动,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

2、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考评,是指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列入本办法考评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设备配置、所务公开、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性考评。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标准第五条 执业场所及仪器设备(8 分)(一)有固定的执业场所(2 分)司法鉴定所执业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场所面积不少于 150 平方米。- 3 -达

3、不到标准的扣 2 分。(二)司法鉴定机构标牌悬挂醒目(包括匾牌、桌牌、胸牌)(1 分)每缺少一项扣 0.5 分。(三)执业场所设置(2 分)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设置独立、完备。每缺少一项扣 1 分,达不到标准的每项扣 0.5 分。(四)按照标准配置仪器设备(3 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的要求,需要检测、计量才能出具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本行业基本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并通过实验室认可或通过检查机构认证。属必备的仪器设备,需具有所有权凭证;其他类按相关要求进行配置。对仪器设备有特殊环境要求的,有符合该仪器设备环境要求的

4、场所。仪器设备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每缺一件扣 1 分。第六条 所务公开和制度规范(11 分)(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2 分)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司法鉴定人姓名、职称、照片、执业类别及执业证号; 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执业承诺和风险 告知; 投诉监督电话 和联系人姓名; 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4 -上述应公示事项每缺一项扣 1 分,不符合要求的扣 1 分。(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3 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下列制度: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司法鉴定人(员

5、)管理制度、鉴定受理制度、鉴定材料接收登记保管制度、时限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诚信制度、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鉴定文书审签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服务质量跟踪与反馈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司法鉴定人业务学习培训制度、重大鉴定事项报告制度、司法鉴定援助制度、信访投诉处理机制等。未建立上述制度的,每缺少一项扣 1 分;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 1 分。(三)正确开展宣传工作(2 分)利用各种报刊、媒体、网络做好司法鉴定的宣传报道工作,不搞虚假宣传,不得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贬损他人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未开展宣传报道的扣 1 分;搞虚假宣传或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贬损他人

6、的扣 2 分。(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 (4 分)按时上报半年、年度统计报表和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按规定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的内容、时限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报告等。- 5 -不按要求及时上报材料的每次扣 2 分;上报材料内容不实的每次扣 2 分;不按规定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每次扣 2 分;不按规定的内容、时限进行整改,不按要求上报整改情况报告的,每次扣 2 分。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5 分)(一)人员配备(2 分)每个司法鉴定机构至少有 2 名专职司法鉴定人,配备专职内

7、勤以及与业务相适应的行政、辅助人员。有计划的培养青年专职司法鉴定人。无 2 名专职司法鉴定人的扣 1 分;未配备专职内勤的扣 1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 1 分。(二)人员资质(1 分)具有高级职称的司法鉴定人不低于 30%的比例,其中,法医类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的 司 法 鉴 定 人 中 具 有 法 医 师 资 格 的 不 得 少于 2 名 。达不到标准的扣 1 分。(三)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2 分)司法鉴定机构应组织所属司法鉴定人参加年度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 40 个学时,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学习每月不得少于 1 次,并有专人对培训情况进行记

8、录。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 1 分;未达到培训学时和频次要求的每项扣 1 分;无培训记录的扣 2 分。第八条 财务管理(6 分)- 6 -(一)统一入账(2 分)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有独立的财务账户,所有收费据实出具正式发票并全额入账。未设立独立账户或未入账的扣 2 分;未出具正式发票的每次扣 1 分。(二)执业风险金(2 分)按照司法鉴定业务收费 2%5%提取执业风险金,做到专款专用。未建立的扣 2 分,未达到标准的扣 1 分。(三)发展基金(1 分)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发展基金,每年提取不少于收入的 10%作为本机构发展基金。未建立的扣 1 分,未达到标准的扣 1 分。(四)司法鉴定

9、人社会保障制度(1 分)建立司法鉴定人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缴纳司法鉴定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未建立的扣 1 分,每缺少一项扣 1 分。第九条 业务管理(41 分)(一)受理委托规范(10 分)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建有统一受理登记簿。 (1 分)无登记台帐的扣 1 分,台帐登记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扣 1 分。2、有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 (2 分)- 7 -委托书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在委托书中注明。无鉴定委托书的扣 2 分,委托书内容不规范的每次扣 1 分

10、。3、认真审查鉴定委托事项和鉴定材料。 (3 分)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鉴定事项应当属于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没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受理司法鉴定案件。超范围受理扣 2 分;超能力超技术受理,每起扣 1 分;因审查不严,受理了用途、要求不合法,材料不充分、不完整的鉴定委托,每起扣 1 分;不符合其他要求的每项扣 1 分。4、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 (2 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对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处置由专人负责进行记录和控制,并建有专门的登记簿。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详细登记,对因鉴定需

11、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须事先向委托人说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未设专人负责的扣 1 分;未进行登记的每件扣 1 分;鉴定材料传递无交接记录的,每起扣 1 分;到现场提取检材,少于 2 名司法鉴定人的,每起扣 2 分;其他未按规定管理的每起扣 1 分。5、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2 分)- 8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未签订协议书的,每起扣 2 分;协议书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每起扣 1 分。(二)鉴定实施规范(12 分)1、严格执行指定或选择

12、司法鉴定人鉴定制度。 (2 分)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 2 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实施鉴定。未按要求实施的每起扣 2 分。2、严格依法执行回避制度。 (2 分)司法鉴定人未依法进行回避的,每起扣 2 分。3、加强对鉴定设备的日常管理。 (1 分)建有设备日常管理登记簿,有专业人员使用,按时校准,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无设备日常管理记录的扣 1 分。4、认真开展外部材料的核查与验证工作。 (1 分)利用委托人提供的外部检测、检查结果信息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或者在司法鉴定文书中直接引用其他组织(如医院)出具的检测、检查结果的,应当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采用程度进行认真核查或者验

13、证,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标明。未按要求的每起扣 1 分。5、做好专家咨询工作。 (1 分)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向本机构以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进行咨询的,专家咨询意见附卷。- 9 -未按要求附卷的每起扣 1 分。6、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2 分)终止鉴定的,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酌情退还鉴定费用,并有记录;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有委托人同意的文字材料和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文字材料。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每起扣 1 分;未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每起扣 2 分。7、对复杂、疑

14、难、有影响的或者涉外鉴定案件,建立集体讨论制度,有相关记录并存放卷内。 (1 分)无记录或未存档的每起扣 1 分。8、按时完成委托鉴定事项。 (2 分)未按时完成的每起扣 2 分。(三)司法鉴定文书出具规范(12 分)1、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规定。 (5 分)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每缺少一项扣 1 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0.5 分;文书出现打印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 0.5 分。2、严格落实司法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制度。 (3分)指定专人对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人必须为高级职称,签发人由机构负责人担任。未按要求办理的每起扣 1

15、分。- 10 -3、司法鉴定文书印章齐全。 (2 分)(1)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盖章。 (1 分)(2)司法鉴定文书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各页之间应当加盖骑缝章。 (1 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起扣 1 分。4、按照规定送达司法鉴定文书。 (2 分)(1)与委托人事先约定的,按约定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1 分)(2)按照规定或约定送达司法鉴定文书,在登记簿上记载领取人姓名、证件及时间,保存送达回证。 (1 分)未按规定送达的每起扣 1 分;登记不完整或无送达回证的每起扣 1 分。(四)司法鉴定人出庭规范(3 分)严格落实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出庭登记簿,记录人民法院通知出庭的时间、出庭人姓名、出庭情况。未建立登记簿的扣 1 分;登记内容不全的每起扣 0.5 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每起扣 3 分。(五)保密规范(2 分)严格落实保密制度,无违反保密原则、泄露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扣 2 分。(六)重大鉴定事项报告规范(2 分)按照重大鉴定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全面、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案情,无应报未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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