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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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济 宁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文 件济安监字 201188 号关于印发济宁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北湖度假区经发局,各生产经营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27 号),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宁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月八日2济宁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7 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根据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鲁 安监发201023 号)的

2、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职业危害申报,强化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建立职业危害管理信息系统,为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治措施提供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推动我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二、申报范围及内容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照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分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可在有关网站中下载)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3系统(以下简称申

3、报系统,见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http:/ 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 1)以及) 的内容要求进行申报。三、申报原则和办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申报。(一)市安监局负责全市职业危害申报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中央、省驻济宁、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的受理、审查和备案工作。上述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外市的,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进行申报。(二)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行政区域内职业危害申报的组织

4、、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县(市、区)属企业及其他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的受理、审查和备案工作。(三)集团公司、总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指导所属独立生产经营单位( 二级或三级单位)进行职业危害申报。集团公司、总公司、总部不另汇总申报;二级单位为管理层,所属各三级单位为独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三级单位单独申报,二级单位不再汇总申报。申报时不得重报和漏报。4(四)如有多个作业场所跨区(市)的,或者有多个作业场所在同一区( 市) 不同位置的,由申报主体合并申报。(五)涉及保密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网上申报,但须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安监部门,且将保密资格单位证书复印件同时备案。四、申报方式及工作

5、流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网上电子申报和纸质文本申报两种方式分步进行。生产经营单位首先要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通过审查后,报送纸质申报表。为减少失误,提高申报的成功率,具体操作中可先对照纸质申报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经核实无误后,再通过申报系统在线录入。申报工作流程是:(一)生产经营单位登陆申报系统注册。(二)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三)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的内容进行在线审查备案,根据企业情况,安监部门也可到现场确认。 (参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网上审查注意事项,可向市安监局局工商贸监管科领取文件)(四)申报单位打印经审查备案的申报表,由主要负责人在申报承诺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相应

6、的安监部门。(五)安监部门收到申报单位的纸质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后,应按规定为申报单位开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5回执(见附件 2,可在申报系统中打印),并将申报材料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六)中央、省驻济宁及市属企业申报单位将经市安监局审核备案的申报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企业在线填报及安监部门审查备案的具体操作方法参考济宁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指导手册。五、申报时间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即日起-2011 年 12 月底。市安监局制定下发实施方案,进行宣传动员和“申报系 统” 的操作学习。确保实现我市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销售收入高于

7、2000 万元以上企业)以及蓄电池制造企业、木质家具企业的申报工作。第二阶段,从 2012 年 1 月-2012 年 3 月底。全市所有规模以下(销售收入低于 2000 万元企业以下)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申报办法具体要求,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第三阶段,检查总结,从 2012 年 4 月-2012 年 6 月。市安监局对各县市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全市申报工作进行总结。六、注意事项(一)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评价的,可按照相关评价报6告(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检测评价报告)内容进行填报;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

8、构做过检测评价的,按照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填报。(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七、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职业危害申报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

9、务,也是安监部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职责。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有助于生产经营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危害情况,做好防控工作,也有助于政府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危害情况,实施有效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迅速、全面、深入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二)做好宣传培训,提高职业危害申报质量。安监部门7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职业危害申报法律法规宣传和“申报系统”操作的 训练,增 强各级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提高职业危害辨识能力、熟练操

10、控申报软件,确保申报工作准确、规范。(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四)市安监局将对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按照每月调度方式,督促各单位认真深入全面开展申报,并对各县

11、(市、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排名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申报工作扎实开展。申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安监局联系。申报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可在市安监局网站下载。办公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 1 号三号楼二楼 2016 房间;8联系电话:2907007。附件:1.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2.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附件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制申报登记号: 年度第 号申报承诺书申报单位承诺:本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中所提交的资料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错报、漏报或瞒报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如相关申报内容发生变化,将按规定进行变更申报。企业负责人(签名)申报单位(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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