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6 4 号)、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的通知 (穗教 转2016206 号)的要求,为加快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区委、区政府惠民工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且必须达到规范化幼儿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第三条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
2、情况、区内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现状及可持续发展需要,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上限定为:省一级幼儿园收费 1400 元/人/月、市一级幼儿园收费 1200 元/人 /月、区一级幼儿园收 费 1100 元/ 人/月、黄埔区规范化幼儿园收费 1000 元/人/月、未评规范化或等级的幼儿园 900 元/人 /月。每 3 个学年调 整一次收费标准上限,间隔期内保持不变。- 2 -第二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及退出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办学。办园资质合格,经区教育局审批,批文和办学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
3、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合格有效。上一年度年检合格(新开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原则上应有 1 年以上的办园历史(新开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二)收费合理合规。收费行为规范,在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合理收取,并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按规定进行收费备案及公示,无乱收费现象。(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收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四)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必须达到广东省城市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试
4、行)(粤教基2012 1 号)的标准要求,并通过区教育部门验收。已评级幼儿园,应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五)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 3 -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 倾向。(六)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七)校园安全。在申报日前一
5、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进行评估核定,符合条件的继续有效。具体认定程序如下:(一)幼儿园申请。具备及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可于每年 3 月份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二)区教育局认定。区教育局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评审组,根据认定标准,组织评审组(由局职成科、督导室、人事科、基建财务科、思政和安保科)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名单。评审工作应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 60 日内完成。(三)公示公告。通过区教育信息网或新
6、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 5 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四)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区教育局分别备存。 (五)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区教育- 4 -局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同 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请申报和退出机制,但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退出后,在园幼儿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需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和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重新核准备案,备案
7、后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于当年7 月 1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购买可搬迁设施设备的,由区教育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以现金形式退回财政统筹。若拒绝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可搬迁设施设备的评估现值),则当年年检视为不合格,且不得再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助扶持第七条 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结对帮扶、教师培训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一)补助生均经费- 5
8、-区财政按核定幼儿人数每人每学年 1000 元的标准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幼儿园设施设备购置与维修、消防整改、教具玩具和幼儿生活用品购置,幼儿园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幼儿体检、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通讯、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园舍及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维修等幼儿园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方面的开支。(二)等级评估以奖代补对评上等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奖励。创建成为区一级、市一级和省一级(含复评)办学水平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和 30 万元办学经费奖励。上述以奖代补经费在评估通过后一次性补助,用于等级评估工作经费和改善办园条件。(三
9、)资助学历进修按照学以致用、适应本职工作和职业发展、不脱产学习的原则,已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 5 年以上或签订 5 年以上聘用协议的在职幼儿教师,在该园工作期间通过进修本科或以上学历教育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幼儿园安排自有经费按一定比例予以一个学历层次的一次性学费报销资助(需承诺签订继续在该园服务 3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协议)。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入学但尚未毕业的符合学费资助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在职幼儿教师,可按本办法享受学费资助。- 6 -(四)开展师资培训。利用区教师进修学校、局教研中心及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机构开展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师资培训,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10、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与公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及活动。(五)结对帮扶。建立省、市、区级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形成长期帮扶机制。(六)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其他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上述奖补资金用于工程或设备采购项目的,由各幼儿园提出需求计划。第四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资助提交资料要求第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提交资料(新开办小区配套普惠性幼儿园只需提供第 2、4 资料)(一)书面申请及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备案表、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1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四)幼儿园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表;(五)教职工购买社保凭证;(六)幼儿园上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第九条 等级评估以奖代补提交资料- 7 -被评为各类等级幼儿园(区一级、市一级和省一级幼儿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于每年 10 月之前到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由市评估中心或区督导室下达的评估结果通知;(二)填写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第十条 资助学历进修提交资料毕业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半年内申请学费资助,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发放补助金,由幼儿园落实教师学费资助的签领工作。(一)幼儿教师在岗工作期间购买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
12、的证明;(二)幼儿教师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三)幼儿教师填写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职幼儿教师在职参加学习学费资助申请表。以上资料由所在单位存档。第五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第十一条 加强质量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8 -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鼓励和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教育环境,推进保教人员在保教工作中有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13、)、 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第十二条 加强收费管理。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政府指导性收费上限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和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执行。幼儿园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三条 加强财务审计。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区教育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审计检查。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助扶持资金必须
14、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监督。区教育局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在区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加强过程性监管。区有关部门要通过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过程性监管。对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 9 -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职工工资弄虚作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严重违规办园、恶意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小区配套幼儿园
15、的办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追回财政补助,并在 3 年内不得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参与评优评先。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区教育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原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附件:1.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2.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3.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职幼儿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学费资助申请表10附件 1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幼儿园名称(盖章): 幼 儿 园 法 人 签 名 : 申 请 时 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