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诚信建设,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重庆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事项的行政许可及其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重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第四条重庆市范围内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应当符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的规定条件。第五条重庆市范围内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