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商事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住宅业主和商事主体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 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四、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签名、盖章) 商事主体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注:1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或变更住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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