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责任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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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责任保险合同山东大学经济学院于殿江第一节 责任保险合同概说 一、责任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我国 保险法 65条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责任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对第三人实施救济。责任保险合同相当程度上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法律上赔偿责任 3、责任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赔偿的最高限额 4、责任保险合同的赔付具有替代性。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实际上替代被保险人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 5、责任保险合同有特殊的承保基础 承保基础可以分为: “事故发生基础 ”和 “期限内索赔基础 ”两种 二、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意外发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一)保险赔偿的条件 责任保险合同除具备一般保险赔偿三个要件之外,通常还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我国 保 险 法 第 65条 保 险 人 对责 任保 险的被保 险 人 给 第三者造成的 损 害,可以依照法律的 规 定或者合同的 约 定,直接向 该 第三者 赔偿 保 险 金。责 任保 险 的被保 险 人 给 第三者造成 损 害,被保 险 人 对 第三者 应负 的 赔偿责 任确定的,根据被保 险 人的 请 求,保 险 人 应 当直接向该

3、 第三者 赔偿 保 险 金。被保 险 人怠于 请 求的,第三者有 权 就其 应获赔偿 部分直接向保 险人 请 求 赔偿 保 险 金。责 任保 险 的被保 险 人 给 第三者造成 损 害,被保 险 人未向 该 第三者 赔偿 的,保 险 人不得向被保 险 人 赔偿 保 险 金。 思考:由于在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者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害既有可能是财产上的又有可能是人身上的或者兼具财产和人身损害内容,就有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把责任保险定位为财产或者人身保险合同,应当把责任保险作为单独的险种或者以第三者的损害结果作为定性依据。 应将责任保险标的和第三者损害后果之法律责任的概念相区别 首先,责任保险标的是被

4、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指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约定产生的对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没有该约定,就不会产生该标的;而因第三者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则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行为造成的,对于损害后果不能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发生,对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二者的产生根据不同。 其次,责任保险标的是基于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因而只能存在于合同法律关系当中,没有无约定的责任保险标的;而对第三者的损害后果之法律责任在现实中多以被保险人的行为产生,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多存在于侵权法律关系当中,二者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 第三,因责任保险合同产

5、生的法律责任仅能以赔偿方式承担,也即保险人仅可以经济利益来履行义务 ;而因第三者遭受损害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除了可以经济赔偿的方式来保障相对方的权益外,致害人还有可能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或者还要承担治安处罚等行政法上的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二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相同。 第四,责任保险合同的法律责任要严格遵循合同内容产生并受合同条款羁束,无论被保险人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保险人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承担合同责任;而第三者遭受损失的法律责任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无论被保险人有无履行能力,该法律责任也会在法律框架内得到确认。 思考:许多观点都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

6、人追索保险金。 1、 保险法 第 65条是一个授权性条款。 2、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能向特定当事人为之。 实践中的问题: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利用其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优势地位、合法地位协商由保险人直接将保险金赔付被保险人或者降低保险金数额的事件屡有发生,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后不赔偿或不足额赔偿第三者,造成第三者的损害无法得以有效保护 。 (二)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额 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赔款不仅控制在责任限额内,而且控制在第三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内。 保险人承担的赔偿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以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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