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第四条 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 号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得交割。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 2 号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 2 号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
2、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 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 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二章 期货转现货第八条 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鸡蛋、黄大豆 2 号以外的品种,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 2 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鸡蛋品种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倒数第四个交易日(含当日),黄大豆 2 号品种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第六个交
3、易日(含当日)。第九条 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一)期转现申请;(二)现货买卖协议;(三)相关的货款证明;(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对于黄大豆 2 号品种,若以仓库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还应当提交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以下统称“检验检疫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黄大豆 2 号以外的品种,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黄大豆 2 号品种的手续费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第十三条 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
4、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收付通过交易双方自行办理的,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 ;货款收付委托交易所办理的, 3 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黄大豆 2 号以外的品种,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黄大豆 2 号品种的手续费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交易所对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不承担担保责任。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货款收付自行办理的,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货款支付证明;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第四章 滚动交割第三十五条 滚动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一)卖方申报交割。进入交割
5、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持仓和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对于黄大豆 2 号品种,只能以厂库标准仓单申报交割。(二)买方申报意向。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第五章 一次性交割第四十七条 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一日是标准仓单提交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 4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
6、所公布各交割仓库或分库交割品种与标准仓单数量信息。对于黄大豆 2 号品种,若采用仓库交割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在标准仓单提交日 14:00 前,卖方会员还应当提交与交割商品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如未能按时提交,卖方会员可以在标准仓单提交日 14:00 后至最后交割日后第 3 个交易日 14:00 前提交,但应当自标准仓单提交日(含当日)起至相应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提交日(含当日)止,按 2 元/吨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补偿给买方会员。第四十九条 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三日是交收日,即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最后交割
7、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 各品种货款、发票流转等事宜按如下规定办理:对于鸡蛋以及交收标的为保税铁矿石以外的品种,交易所将货款的 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一)对于铁矿石品种,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将货款的 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其他形式的发票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后结清。 5 (二)对于鸡蛋品种,若采用仓库交割,最后交割日后第 4 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客户对鸡蛋质量无异议的,交易所在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 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8、最后交割日后第 4 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客户对某个交割仓库某批次鸡蛋质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该批次鸡蛋复检,该交割仓库中与其配对的卖方异议部分货款暂不支付,并按照本细则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若采用厂库交割,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 4 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 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买方客户对厂库交割的鸡蛋质量有异议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解决质量争议。(三)对于黄大豆 2 号品种,采用仓库交割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的,卖方会员若在标准仓单提交日 14:00前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并通过交易所审核,交
9、易所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将货款的 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若在标准仓单提交日 14:00 后至最后交割日后第 3 个交易日 14:00 前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并通过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 3 个交易日闭市后,将卖方会员滞纳金支付给买方会员,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 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若截至最后交割日后第 3 个交易日 14:00 仍未提交 6 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但未通过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 3 个交易日闭市后将标准仓单退回卖方会员,退还买方会员相应货款,将卖方会
10、员该部分黄大豆 2 号合约价值 5%的赔偿金支付给买方会员,不收取滞纳金,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若卖方会员未提交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但未通过交易所审核,买方会员不得申请注销仓库标准仓单。(四)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将货款的 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第五十条 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当在配对日后 1 个交易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发票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所需的纳税人登记号等信息通知卖方。对于鸡蛋以及交收标的为保税铁矿石以外的品种,卖方应当在配对日后 7 个交
11、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对于铁矿石品种,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卖方应当在配对日后 7 个交易日内将其他形式的发票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交付买方;对于鸡蛋品种,卖方在交易所支付 80%货款后 7 个交易日内将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买方; 对于黄大豆 2 号品种,若采用仓库交割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卖方在交易所支付 80%货款后 7 个交易日内,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除上述三种情况外, 7 卖方会员应当在配对日后 7 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会员。第七章 黄大豆 2 号交割第六十五条 黄大豆 2 号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差异升扣价详见附件 3大连商
12、品交易所黄大豆 2 号交割质量标准(FB/DCE BD0013-20173)。黄大豆 2 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 4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 2 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 2 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第六十六条 黄大豆 2 号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第六十七条 黄大豆 2 号可以采用散粮或包粮进行交割,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在黄大豆 2 号合约上市时提前公布。第六十八条 黄大豆 2 号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包装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第六十九条 麻袋规定为长 1075cm、宽 743cm 不破、
13、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第七十条 黄大豆 2 号的包装物数量按每吨 11 条麻袋 8 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 0.9 公斤计重。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 16 针以上(含 16 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第六十八条 黄大豆 2 号交割单位为 1000 吨。第七十一六
14、十九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 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第七十二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 应当在发货入库前3 个自然日之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第七十一三条 黄大豆 2 号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第七十二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货主应当在入库前 3 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指定
15、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黄大豆 2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 9 验报告报交易所。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为入库商品检验合格。第七十三条 黄大豆 2 号入库检验时应当进行流动抽样,在库黄大豆 2 号检验时应当以倒仓方式抽样。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黄大豆 2号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第七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黄大豆 2 号的质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第七十六五条 黄大豆 2 号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
16、月份最后交割日后 3 个交易日内年的 3 月份最后 1 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第七十七六条 黄大豆 2 号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 3 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第七十八条 采用厂库交割的,货主有权委托厂库将黄大豆 2 号加工成豆粕和豆油,厂库应当接受货主委托,按照 78.5%的豆粕得率、18.5%的豆油得率,提供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豆粕和豆油。豆粕和豆油的重量以厂库出库检重为准,豆粕包装按照本细则豆粕交割相关规定执行。货主委托厂库加工的,应当在提货前向厂
17、库 10 支付加工费用(含大豆委托加工费和豆粕包装费),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第七十九条 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 4 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取豆粕和豆油。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 4 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第八十条 货主提取豆粕、豆油时,厂库应当将其视同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出库。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豆粕、豆油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 30 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第二十二章 交割费用第三百二十一十六条 黄大豆 2 号交割手续费为 14 元/吨;检验费为 3 元/吨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第三百二十三一十九条 黄大豆 1 号、黄大豆 2 号 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40 元吨天,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每天加收0.10 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黄大豆 2 号仓储及损耗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公布。对于黄大豆 2 号厂库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4 个自然日内(含当日)按照大豆现货标准收取仓储及损耗费;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4 个自然日后